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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比较研究

  • 投稿小耳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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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黄先雄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 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是在美国的影响下逐步展开的。迄今为止,已经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两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在机构模式、课程设置、运行平台与成效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两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教育目标不同,以及法律诊所资源方面的丰寡不一等,都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我国高校可以在进一步借鉴美国高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师资建设,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增加立法保障等,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育。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法律诊所教育;实践能力;法学教育;差异;启示

[中图分类号] G6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140?05

一、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一)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英国的“学徒式”,20 世纪初,著名法学教育家兰德尔反对脱离现实的纯理论教学,提倡“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被广泛采用,但是其缺陷也逐渐显现。后来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提倡把法学院转变为诊所律师学院(clinical lawyer schools),建立法律诊所,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全职指导学生,帮助学生进行真正的法律实践[1]。同时,在南加州大学,约翰?布拉德维设立了第一个法律诊所,但因资金问题未能广而推之。直至60 年代,福特基金大量注入法律诊所委员会(NCLC),为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提供支持,法律诊所教育才正式兴起。

现今,法律诊所教育已被全美各大高校广泛采纳,全国法学院均已设置了该课程。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例,其自1979 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起,法律诊所教育不断发展。迄今,有超过65%的J.D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修习过一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有的还修习过多门。

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在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上采用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划分受案范围,开设各种专门性法律诊所,学生可以通过申请修习。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在高校实现普及化的同时,也在往专门化方向努力前进着。

(二)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2000 年9 月,为了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受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启迪,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率先引进了该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

2002 年7 月28 日,经我国法学会批准,上述七所加之后来开设该课程的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及云南大学四所法学院校联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于当月在珠海召开了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律诊所教育年会。

此后,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不断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个大家庭中。

据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的官方报道,截至2014 年5 月,全国640 多所高校,已有175 所法学院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成为其单位会员。

二、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差异

(一)机构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模式:多样与单一

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经过逾百年的摸索,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校内法律诊所模式,指设立在法学院内部,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成为理性、有责任感与专业技能的律师的模式。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刑事司法协会、网络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艾美特环保法律诊所等16 个。

第二,校外法律诊所模式,指学生被派到校外合作机构,通常是政府代理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实务,获得学分的一种校外教学。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死刑法律诊所、儿童权益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等11 个。

在校外法律诊所模式中,还有一种叫街道法律诊所,1972 年,由乔治敦大学首次实施,现已在全美四十所高校实施。在此种模式下,学生深入街道,为群众讲解法律知识,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其街道法律诊所不仅仅要求学生进入街道讲解,甚至要求学生进入西雅图地区的各个高中,每周两次,在教室为他们讲解法律知识。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诊所模式单一,基本属于第一种模式。当然,不排除一些学校借鉴了美国其他两种模式,但比较少。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接近于校外实习诊所,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内,非学校内部。

2. 两国诊所性质:专门性与综合性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诊所种类众多,形式多样。每所高校不但有多个法律诊所,而且每个诊所功能专一,在一个诊所中,老师与学生为当事人专门代理某一类型的案件。如华盛顿法学院的联邦税务诊所就专门协助低收入人士解决其与国税局之间的纠纷;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法诊所专门为商业及非盈利企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目前早几批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其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也多样化起来了,如北京大学的民事法律诊所和社区法律诊所;清华大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等。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诊所依旧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并主要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在这类诊所中,学生代理的案件不受案件类型限制,只要是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符合援助条件的,就可以纳入法律诊所案件的承办范围[2]。这与美国截然不同。

(二)课程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课程性质:选修与必修

我国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出于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加上资源有限,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多开设为选修课。虽然像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之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但是由于与“专业实习”属于同一个课程组,学生可以只选择一门修读。此外,“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分等同于专业实习学分。从本质上来说,仍属于选修范畴。

相比之下,美国高校十分重视法律诊所教育,不少学校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如纽约市立大学和新墨西哥大学要求学生必须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哈佛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冬季学期必须修习一个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等。

2. 两国诊所授课对象范围:宽与窄

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一般面向三、四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及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作为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修,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大一大二的学生,专业功底较弱,直接选修未必会有成效。

而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未限制二、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能修习。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就获许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应当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学业后,这样学生才有充足的时间在诊所学习,得到更多锻炼机会[3]。

3. 两国诊所课时和学分要求:少与多

关于课时和学分,我国各个高校的规定不一。有每周2 个、3 个、4 个、5 个课时的,其中3 个课时的居多;每学期36 到90 学时都有,以54 学时居多;学分有3 至5 学分的,以4 学分为主。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现已正式纳入了学校选修课程体系,为4 个学分。课堂授课时间为每周4 个课时,一学期共计18 周,总计72 学时。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课时为90 课时,每周约6 课时,其中课堂授课为3 课时,实践课约3 课时,按5 个学分计算。

而美国的学分,相对我国要多一些。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选修任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学分就高达7 个学分,且要求计入毕业学分。华盛顿大学一个诊所的学分基本都4 个,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所修的实践类学分不少于12 个,虽不限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是其学分也远高于我国高校。

(三)运行平台与成效方面

1. 两国诊所运行平台:有与无

美国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有关法律诊所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他机构对诊所予以支持的法律规则。许多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实践规则。如加利福尼亚法院规则中明确能代理案件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的。诊所学生有“准律师”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类案件,无需依靠任何其他平台。

反观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针对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明文规定,即法律诊所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法律援助,需要与其他平台如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挂靠式,法律诊所单独设立,课堂教学也单独进行,但在实践和参与真实案件时,必须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另外一种是直接与法律援助机合二为一。

2. 两国诊所运行现状:良好与欠佳

美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良好。一般一个法律诊所一年内处理的案件就有几十乃至上百件。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课程2012-2013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其11 个法律诊所,每一个都运行良好,成绩非凡,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而我国高校已有的法律诊所运行现状并未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虽说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有的还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代理了很多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过很大反响。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低保户提供法律服务,且凭借该优势,成为了政法大学中唯一能进行诉讼代理业务的法律诊所:即诊所的学生能凭借北京市司法局办理的身份文件亲自出庭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但仍有许多“挂名诊所”: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很少或基本不运行;诊所的教育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方法根本没有区别,仍以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最多来个模拟法庭,极少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

1. 对理论与实践的重视程度不一

美国法学院注重通过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例与现实素材,汲取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通过理论与法条的系统讲授传授法律知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即使近些年,不少法学院校开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特别是教育部还推行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但是,要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的观念彻底转变,直接从实践环节着手培养法科学生在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

2. 两国在法律传统上具有明显差异

根据法系划分,中美两国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阵营。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而我国则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这直接导致了两国法科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存在差异。同时,美国法治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我国目前仍处于法治化初级阶段,制度性的障碍也阻碍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开展[4]。

(二)教育目标定位不同

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以培养杰出的律师为目标。法学教育目标明确:就是进行律师职业教育。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我国越来越注重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高校积极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改革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处于发展初期,效果并不明显,此外,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对律师职业感兴趣,若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美国一样定位为律师职业教育并不科学。如今,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推进下,其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势必为法律诊所教育接下来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与平台。而此计划前的法学教育目标的不确定,恰恰也是法律诊所教育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

(三)法律诊所资源不同

1. 两国优质师资资源储备不同

首先,在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中,因课程边缘化设置等缘故,许多法学院让年轻老师担任指导老师,这些老师自身也缺乏实务经验,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另外,较多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仅仅为满足师生比例,自身对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还缺乏认识。不仅如此,他们还需教授其他课程,完成科研任务,并不是全职指导法律诊所。

而美国通常要求老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常聘请律师或法官担任教师。在美国法学院中,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多为中年以上,且具有丰富法律执业经验。其次,他们全职指导法律诊所,可以不承担其他课程。

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达到了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 以上。每位指导老师对法律诊所深刻了解,能够专业地指导诊所的学生,并且投入了充裕的时间与精力。而在我国的大学教育体制及教师评估体系下,多数法学院的教师将自己主要的精力投于职称评定与科研项目中,很少人愿意投入诊所教育。

2. 两国诊所案件来源渠道多寡不一

美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十分充足,与美国法律文化有很大的关系。美国人民“相诉”①,人权观念强,很多人会选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不了了之。但由于律师费用高昂,许多贫民请不起律师,转而走向高校法律诊所,这也是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丰富的重要原因。

而我国,法治并不完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有限。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之诉讼过程复杂,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此外,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有关系,我国自古以来就主张以和为贵,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更加少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能说明为何在存在着纠纷且不需要费用的时候,选择高校法律诊所的当事人仍屈指可数。第一,学生缺乏明确的办案身份,且无执业经验,即便有老师指导,当事人仍觉得办案质量有风险,不会放心交予学生代理。第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还处起步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上对于法律诊所并不了解,并没有美国那么大的公众知悉度。

3. 两国诊所物资与经费的保障不同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它除了与一般的课程都需要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与办公设施。美国法学院都至少有一个以上独立的法律诊所,硬件设施及条件优越。有条件的法律诊所还进行功能划分,分为接待室、会议室、资料室等。但我国高校并没有这般物资条件。

此外,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花费。第一,诊所需要多个老师对学生指导,师生比例高于传统课堂,师资成本大大提高。第二,诊所学生在收集证据与联系当事人的过程中需要开销,费用不小。第三,法律诊所处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型,费用不可能由当事人负担,只能是高校自己负担。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经费本来就不足,对法律诊所教育所需的一系列费用更负担不起。我国的高校不像美国,首先,他们的法律诊所在社会上声誉良好,各州政府及基金会等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其次,还有许多法学院进行产业化,民间资本、私人信贷都可进入学院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很少有来自民间力量的资助。

我国最初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是基于福特基金的资助,但仅靠这个是远远不够的。何况目前还有许多没有得到福特基金资助的高校,他们的法律诊所教育该何去何从?经费的缺乏直接束缚着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

四、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创新与发展之途径

(一)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

为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满足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与很强的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5]。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更加重视实务,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深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执业技巧,加强法律职业素养。为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法律诊所教育类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途径,并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

(二)不断完善课程设置

考虑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提高学分,鼓励学生倾注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同时,鉴于每个学生都是特殊的个体,以后的职业规划也各不相同,不限定高年级学生才能参与,不同年级的学生均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兴趣申请修习。另外,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根据各地方现实需要,各校法学院可以灵活地设立不同方向的法律诊所,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突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三)大力加强师资建设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担任兼职教师。对缺少实务经验的老师进行培训,特别是那些积极投身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可以让诊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或是学校开办法律服务机构,让老师学习等等。还可以借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②,从接受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中挑选一些杰出的学生留下来,帮助老师做一些辅助性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同时为新参与诊所的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辅导[6]。这些学生作为过来人,更能从切身的角度出发帮助新同学,让他们更快地掌握法律实务技能。

(四)不断开拓案件来源

高校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及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系,一起合作开展法制宣传,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既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难题,又解决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为法律诊所提供了稳定的案源。还可以开展网络平台式法律诊所,发挥服务高校、服务百姓的功能,把免费的法律服务送到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当中去,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开拓案源。

(五)切实拓宽经费渠道

更多地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国内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慈善组织的赞助,最好是能建立法律诊所教育公益基金会。适当地学习美国的产业化模式,让民间资本像投资其他产业一样投资于法学教育,建立资金运作机制,依靠商业化运作模式经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商品经济交易规则制定法学院的方针政策。当然,根本的解决途径应直接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之内,将其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代理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

(六)努力加强立法保障

除上述外,更重要的是让法律诊所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通过立法形式,为法律诊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定位、学生身份、运作模式等方面予以规范化。首先要做一个基础性的立法,明确有关法律诊所的原则性内容,特别是学生的身份问题。再者,各省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有关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相关办案过程中的限制及教师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五、结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教育是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的,尽管与美国相比,仍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价值。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经验十分成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诊所运作的师资与资金来源等,都已进入良性循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地磨合与改进,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发挥最大功效。

注释:

① 相诉,指法律在美国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赖与尊崇,这是美国文化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遇到问题,民众首先会选择运用法律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② 耶鲁大学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指在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中,学院至少会让一名学长给予每个代理案件小组各个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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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Frank J.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school?[J].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and American Law Register,1933:907-923.

[2] 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10.

[3] 李军.在比较中学习和进步——赴美考察诊所法律教育报告[J].法学教育研究,2009(1):34.

[4] 徐前权.诊所法学教育我国化及具体实践[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10):20-23.

[5] 张河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探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192-194.

[6] 蒋伟龙,王超海.如何解决我国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8.

[编辑:何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