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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冲突:论非对称利益相关下的校企合作

  • 投稿研究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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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陈浩

【摘 要】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是学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但是高职院校却是企业的非核心利益相关者。这种“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校企关系不但不利于校企合作,而且引发了多方面的隐性冲突。然而,要解决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其关键却并不是从增加企业合作获益性去着手,而是要通过增加校企合作的“亲和性”,并采取有效策略去促成校企双方就“合作的价值观”达成共识,因为“共同的合作价值观”才是助推校企合作形成并持续深化的驱动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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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利益相关者;非对称;高职院校;企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05-0020-02

作者简介:陈浩,男,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与企业这两个不同社会功能定位的组织,由于对合作目标定位不一致,对合作的需求有差异,加之合作的受益不均衡,特别是因为没有达成“共同的合作价值观”而引发了合作的冲突,之所以称其为“沉默的冲突”是指企业虽然不愿意投入实质资源进行合作,但由于其对社会声誉的青睐或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的顾及,让企业面对合作矛盾采取的是消极合作的态度而非终止合作的策略;而在高职院校方面,虽然其困于校企合作而又离不开校企合作,离不开校企合作却又缺乏有效策略改进校企合作,因此在校企合作的非良性循环中也日渐消极。

“沉默的冲突”实质反映出的是职业教育公共获益性与企业专属受益性的冲突,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在“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下进行合作必然要产生的冲突。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去分析校企合作,既有助于揭示在“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下校企合作冲突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从一个新的视角去思考校企合作的实施策略。

一、高职院校与企业的“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分析

1.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概念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就企业而言,利益相关者是与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除股东以外其他与企业有利益(害)关系的人和团体。耿洁在研究校企合作关系中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该分类包括四个层级,分别为现实重要型,现实次要型,潜在重要型和潜在次要型,职业学校被其归类为企业的潜在重要型利益相关者。从上述研究可见,教育机构不是企业的核心的利益相关者。

2.高职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刘晓对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研究,其结论是学生、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产学研合作单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属于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即所谓核心利益相关者。其实冷静观察,如果严格按照“米切尔评分法”的观点,除非企业也是学校的举办者之一或投资者,否则企业也无法成为学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但是高职院校由于其面向企业具体工作岗位的扩展职业教育本质归属,其 “行动过程”的教学体系是基于“做中学”的理念,采取的是“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如果缺乏企业的合作,其教学成效将大打折扣,所以合作企业必然成为学校的重大利益相关者,这就是认定合作企业是高职院校核心利益相关者的由来。

3.高职院校与企业的“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所谓高职院校与企业的“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是指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中,企业是职业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但是职业院校不是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这主要是因为校企合作形成的互益性在彼此发展中的作用效应不同,表现在职业院校的发展对校企合作形成的受益依赖程度高,而企业的发展对对校企合作形成的受益依赖程度低,所以尽管学校与企业的发展对彼此都有影响,但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属于“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

二、“非对称利益相关”下的校企合作冲突

1.合作定位的目标难以一致。与基础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不同,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是针对具体的职业岗位,因此高职院校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离不开企业的合作。高职院校通常把校企合作放在学校或专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考虑,其目的是希望通过与企业持续稳定的合作,能“持续性”培养出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从而增加学校或专业的教育竞争力。但对企业而言,通过合作让企业获得符合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投资的效益,这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企业的经营行为,它所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只是这次合作行为的附带品。很显然,只有合作预期的结果与企业的当前利益发生直接关联,企业才会有比较强的动机参与其中。从另一方面看,如果继续合作的预期结果与企业下一阶段的利益预期未能形成直接关联,企业就不会有持续合作动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动机一般不会基于社会公益出发,也不会关心高职院校是否能“持续性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只关注这次合作能否“为我”培养出符合本企业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显然与高职院校寻求长期可持续性校企合作的目标不同,企业只是寻求一种临时性校企合作,二者对合作定位的目标差异明显。

2.合作利益的目标难以协调。仔细观察,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校企合作培育的人才往往并非专供于合作企业,而是面向全体社会。尽管“订单班”合作模式在职业教育中常常为人所提及,但“订单班”模式是由于在短时期内,校企就教育进行合作的预期结果与具体企业的当前利益将发生直接关联而促成,所以“订单班”合作模式通常覆盖的规模较小,且呈现断续化,它不是现实校企合作中的主流模式。这就意味在更多非“订单班”模式的校企合作中,企业每年都存在大量“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情形。显然,这样必然导致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公共受益性与企业的专属受益性发生冲突,然而受到“企业应当支持教育发展”这一社会文化价值趋向的影响,企业通常不会直接拒绝校企合作的建议,或是终止校企合作。但在这种“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情势下,企业对校企合作采取“不投入”的消极应对态度,就是对这种“沉默的冲突”的自然反应。

3.合作需求的差异难以均衡。企业与高职院校对合作的需求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校企合作需求的迫切性并不一致。就企业而言,企业急需的是能够在工作岗位独挡一面的骨干人才,但是企业人才的成长的规律是“良好的学校教育+长期的职业积累”,高职院校可以为企业培养“潜在之才”却不可能造就“当前之才”,对于这一点企业认识的比较清楚,所以企业尽管也与学校合作,但并不认为通过这样的合作就能立刻解决企业人才需求的当务之急,所以企业对校企合作的心态自然不会迫切。但反观高职院校,人才的输出如同产品的输出,高职院校必须在人才输入企业前完成人才的培养,但是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在于人才培养过程中离不开企业的合作,校企合作解决的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当务之急,所以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心态自然非常迫切。

三、 对“非对称利益相关”下校企合作问题的反思

显然,“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校企关系是校企合作不得不去面对的现实。尽管高职院校不是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但是高职院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将自己从过去与企业合作前的边缘型利益相关者,转变为与企业合作后的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而面对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从何种视角去反思并采取何种相应的策略,将是影响校企利益相关性转变的关键,这也是下面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从经济获益角度去反思校企合作问题是舍本逐末。仅从经济获益角度去思考校企合作问题产生的根源颇有点舍本逐末的味道,之所以这样评论并非意味着经济获益性在校企合作中不重要,而是因为校企合作的根源问题在于彼此对“合作价值观”的分歧。如果仅从获益角度去分析校企合作它将面临两个无法求解的问题:第一,获益性高低绝非校企合作的决定性因素,因为“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校企关系已经表明,校企合作即使给企业带来的获益,其获益的有限性也难以根本扭转企业对校企合作比较轻视的现实,企业在合作前一般不主动向学校寻求合作,在形成合作后也很少继续增加资源投入去强化合作即是证明;第二,尽管校企合作会带给校企双方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校企合作本来要“谋”的却绝非是经济方面的“利”,一方面是因为高职院校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谋“经济之利”既非其本分也非其擅长,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如果真要追求“谋利”,企业也不会选择职业院校作为合作伙伴。由此可见,从经济受益上去解决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尽管这也是一种思路,但却并非为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要促进校企的合作,让校企合作达到促进校企协同发展的目标,还是得从如何促成校企合作共同价值观的达成去着手解决问题。

2.从合作的价值观去反思校企合作问题才是溯本求源。校企合作为何要如此强调共同的价值观?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这么几个视点去反思:第一,如果回顾一百年前,公众对企业会如此期待其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吗?慈善捐助,教育捐赠从无到有,从个别的企业的善行变为普遍的社会价值共识,究其原因是经济与文明的发展带来了企业价值观的转变,并由此推动了企业文化的转变,而且这些变化还直接影响甚至是指导着企业的行为,可以认为企业的价值观是引导现代企业行为的内生力量,同样,共同的合作价值观也必将是驱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引导其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的内生力量;第二,任何合作的基础是基于合作双方的共识,共同的合作价值观则是生成合作共识的基础;第三,共同的合作价值观基于合作受益的现实,但更超越合作受益的现实,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教育上的合作,更多要体现并实现的是相互的“扶助”而非仅为“互助”,扶助与互助不同,互助强调的是在合作中的“互利”性,而扶助强调的是在合作中的“利他”性,所以校企合作实际是要让职业院校去扶助企业的发展,让企业去扶助职业院校的发展,是让校企双方通过合作去“利他”,并在“利他”的过程中成就自身——即“利己”,尽管“利他”必然也会“利己”,但“利己”只是校企合作的必然结果,而“利他”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美国著名作家哈伯德有句名言可以表达对这一问题的哲学思辨,他说“聪明人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帮助自己的唯一方法就是去帮助别人。” 很显然,只有基于这样的哲学思辨才有助于在“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校企合作背景下,促成校企双方就合作的共同价值观逐步达成共识。

3.校企合作要有“亲和性”意识和策略。高职院校与企业的“非对称利益相关”关系,以及在校企合作中产生的矛盾与冲突,不但表明了校企合作的动机的不对称性,同时也反映出这样的跨组织合作在心理层面缺乏“亲和性”。心理学对“亲和性”的定义是指“在人与人相处时所表现的亲近行为的动力水平和能力”,也泛指能使关系亲密融洽的作用力,所谓校企合作的“亲和性”是指校企双方基于相互的了解及彼此的认同,无论组织的法人或是组织中的自然人都具有扶助职业教育并形成合作的潜意识,此外,组织间不但关注彼此的需求,还有意愿基于合作去满足伙伴的需求。校企合作的“亲和性”容易让合作在价值观上形成“交集”,这有利于校企双方就合作的价值观达成共识。

此外,建立在相互的“理解与认同”基础之上的“亲和性”,意味着在“非对称利益相关”的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院校应该首先去研究企业发展,了解企业发展中对职业教育的具体需求,并且抱着扶助企业发展的理念向企业开放资源和提供社会服务,甚至是无偿服务,否则合作将不可持续。高职院校之所以要向企业全面开放资源甚至提供无偿服务,其目的不但让企业“有机会”能充分了解当前的高等职业教育水平,同时也让企业“有机会”能充分了解到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只有让企业有机会“认识并认同”职业教育对助推行业转型与升级所蕴藏的巨大潜在价值,企业才会有动机去参与职业教育。从更长远考虑,高职院校还必须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增强学习者对职业教育,特别是对母校的“归属感”,因为这种“归属感”有利与其产生回馈教育的心理动机。毕业生对母校的“归属感”显然能在人际心理层面上进一步增加校企合作的“亲和性”,它是校企合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潜在助推力,也是一种持续改进校企合作的重要战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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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2]刘晓.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2.

[3]林焰.滨水园林景观设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4]丹杨·盖尔.交往与空间[M].何人可,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编辑:秦俊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