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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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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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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新形势下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成为高职院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仍面临着观念、政策、规范、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必须从这些方面找准高职教育发展的思路,对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企业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乃至国家达成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 
  一、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必然性 
  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迫切要求和关键所在。新形势下,职业教育需要培养一批创新型、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劳动大军。而校企合作是培养技能劳动大军的重要保障,但现在对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劳动人才但没有真正的法律保障措施,一些地方把校企合作机制停留在口头,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仅仅依靠简单的人际关系维系,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学校重视,企业不重视,以至于合作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创建是校企合作的常态化的重要保障,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主要存在问题 
  1.学生与企业之间定位有差异,导致学生到企业实习难。学生和企业单位之间定位有差异,是导致学生很难找与自己本专业的实习工作岗位。据有关公司调查,我国高职每年大约有24%的学生没有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就毕业,有36%学生进行的是与专业无关的所谓实习。因学生与企业之间观念定位差异,学生对找工作的定位比较高,而用人单位对学生定位比较低的现象,出现这种不平衡的观念定位,是导致学生到企业实习难重要原因。因此,学生就业观念定位要适当调整、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培养需要加强、人才培养方案需要适当修改,才能使学生与企业单位均衡发展, 
  2.国家政策、措施支持力度不大,导致校企合作效果不理想。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有些高职院校已开展了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但政策、措施力度不大,过程监控性不强。大部分校企合作模式的开展,基木上是一种自发式的自觉式的行为,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支持、鼓励、规范校企合作工作,使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高素质劳动人才的路子向纵深发展,达成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 
  3.实训环节与企业需求人才脱钩,导致学生难以融入企业岗位。学校因时间与条件限制,校内实训只能是单方面的专业模块的训练、单独案例训练。而这些校内实训已经简化和剔除了外在的因素的影响,实训过程中效果不理想。而我现有的大部分高职院校,校内实训环节大部分在教学楼或实训楼完成,然而实训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实训内容脱离现有企业发展需求,没有过多考虑企业真正需要什么,哪些环节实训的是重点,学校培训环节不是很明确,这种实训往往是分环节进行的,学生体会不到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连贯性、复杂性与多变性,学生很难真正融入入企业,找准自己工作岗位。 
  4.校企合作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校企合作不持续健康发展。在校企合作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学校和企业单位没有给予政策方面的鼓励或优惠,社会舆论、媒体、要对校企合作关注度不够,导致校企合作干好、干不好都一样。另外,学校和企业双方没有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因此,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校企双方都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把企业作为友好的合作伙伴和自身利益的共同体,竭力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使其成为学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机制的完善,对于推动校企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归因分析 
  1.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高职院校迫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比企业合作的热情要高,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短期内是一种投资,但是长期回报有存在风险。如果有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依据,企业在短期合作内能到得到相应的保障,也可以从政策方面得到税务减免或培训补偿,从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等主体进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因此,国家政府应该大力支持,从立法、资金、政策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的主体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2.企业缺乏长远考虑。学校去找企业,企业对合作的热情、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企业积极性不高主要是企业过多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缺少长期合作意识等原因造成。在顶岗实习环节,有的企业以招聘实习岗位为名,实则以短期工对待实习的学生,学生进入企业后,企业没有带他们进行培训,也没有晋升机制,工资待遇普遍偏低,短期的实习结束之后,企业则以各种理由终止校企合作。企业对自身在校企合作中需要承担的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明确,大多企业都是从自身短期利益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而很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校企合作缺少独立的专门的管理机构。在高职院校负责校企合作事项的机构目标不明确,其次执行过程注重形式,而我们有些学校领导干部没有带头作为专项工作来抓,只是流于形式上兼职上任,没有专人专职,只是挂号在某一个机构下面,或是临时成立一个小组主持工作,更谈不上怎么去优化组织要素和结构了。因此校企合作必须成立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保证校企合作有人、有权、有责。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问题的研究,在新形势下可以使校企合作的过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不断发展,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对校企合作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建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7). 
  [2]施雨.高职院校企合作机制的研究[z].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3). 
  [3]纪雯,杨龙,刘宝学,宋利伟,刘翠娟.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政策依据及现状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