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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 投稿xmen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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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是市场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它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维护市场运行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都起着重大作用。而且民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我国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但是其在法律建设方面却处于薄弱状态,十八大的召开促进了民商法建设的进程,使其能够更好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本文首先对民商法的内涵、涵盖范围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然后分析十八大后民商法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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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十八大 民商法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蒋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17-02
  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三个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该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它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本质要求,对市场经济的调节规范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商法体系还处于初步建立时期,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所以民商法也应该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十八大中关于法律问题的提出对民商法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现今我国民商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涵及涵盖范围
  民商法就是指国家通过其权力的行使来引导、规范、促进民商活动发展,鼓励其积极向上、稳定发展,以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过赋予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关系进行调整。民商法律的本质是私法,是权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本位,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国家的硬性规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渗入。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对民商交易的主体、行为、权责等的规定,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
  民商法是用于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其主要的任务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民商法可以用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主体的资质,赋予其进行市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民商法还可以用于约束市场交易中发生的财产关系,确保交易安全进行;民商法可用于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交易环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十八大之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十八大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多项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的方面来考虑,我国仍存在着民商法规范供应不足的情况;从数量、质量、系统化等方面来说,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仍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其具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规范都没有系统化,比较简单松散,而且司法解释很多情况下都高于法律条文。
  2.民商法立法内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规范中遗漏的内容很多,而且有多处空白,且很多立法内容都较为陈旧,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实践应用的需要。
  3.相关法律部门没有对其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难以有效实施。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设工作刻不容缓。
  (二)十八大前民商法律存在的问题
  现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应急的发觉明显,立法缺乏系统性。以致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中出现多种法规内容重复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规范对其他法规进行约束的局面,这是我国民商法一个致命的缺点。
  1.民商法内容简单不够系统。要颁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不仅要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还需要让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释能够让原本简单的民商法变得充实,但是如果司法解释过多,也可能使一些现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价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释中过分强调“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释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还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着。而且,上述情况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实际运用都有不利影响。例如:《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取得物权的方式和时效进行规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的民商法是在改造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国现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纪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还具有计划体制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体制和经济运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变化,旧的民商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传统的民商法律开始呈现老化趋势,无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3.民商法立法体系过于散乱。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协调民商事务、行为的,但是民商行为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内容不全且缺乏系统性,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就会发生很多矛盾。为此,国家行政部门在处理民商行为遇到问题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去拟订一些细则完善法律法规,以填补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这样的处理方式缺乏统一的协调、规划,就会导致冲突、重复等现象发生,这就会使得立法体系混乱,比如,可能出现一法多立的情况。
  4.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虽然民商法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实际操作时,很多执法人员都不以民商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而是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对民商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这严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