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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视同没试用期

  • 投稿雨人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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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接英

劳动合同先不签,先试用一个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货”。惯用此伎俩的用人单位要注意了,《劳动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雇,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3年4月,阿辉在东莞常平镇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员的工作。用人单位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单位就将他辞退了,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阿辉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当初的招聘启事。启事中提到,阿辉的岗位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为一个月或三个月。并且,公司在下发给每位员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公司称, 虽然与阿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辉入职即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六个月的招聘条件。

阿辉认为, 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随随便便被“炒鱿鱼”。于是,他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金等。

面对员工的索赔诉求,公司坚称,阿辉是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才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此举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和一审败诉后,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阿辉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职条件为由解雇阿辉。然而,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所记载的试用期只是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无证据证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且公司与阿辉均确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所称的试用期是不能成立的,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试用期。由此可见,公司解雇阿辉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雇,应当向阿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