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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与工会相关的9条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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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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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13亿中国人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社会各界涌现起一股“宪法热”。中华全国总工会当天宣布启动“弘扬宪法精神,工会普法在行动”系列活动,举行“工会普法大讲堂”、“工会法律服务在您身边”、“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等活动,承诺“让更多律师参与职工维权事业”。我们在对这部共计138条的《宪法》进行了精心梳理后,发现与工会相关内容多达9条。“根本大法”为工会工作奠定了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一条和工会法明确“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结合起来看,就知道工会的重要性了。

■第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怎么切好蛋糕,怎么体现效率与公平,工会推进的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答案之 一。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鼓励技术创新,评选劳动模范,无疑都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进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说到职代会,就离不开企业工会委员会了,它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组织召集工作。工会委员会还要将建立职代会的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而上一级工会也要指导企业开好职代会。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 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看到这里,相信已经不用小编说什么了,每一句话都是咱们工会正在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会通过职代会、签署集体合同等形式,把带薪休假、职工疗休养“落地”;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落地的、职工要就此维权的,工会也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就拿上海来说吧,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是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总工会领导下,对全市退休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构。所以,不要以为退休了、离开劳动岗位了,就享受不到工会的服务了,美好的银发生活同样也有工会作为坚实后盾。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发生工伤怎么办、生病了怎么办,很多职工这时候都会想到工会。的确,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职工受伤了生病了,工会都会在第一时间站出来,给予物质上、精神上、法律上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你知道吗?除了男女同工同酬,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还致力于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断推进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把女职工关心的“三期”“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等特殊权益都以合同的形式规范下来。

(以上素材选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