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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及其对架构我国法治之路的启示

  • 投稿菩提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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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平

(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摘要:本文对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形成因素及模式进行比较,目的是学习西方法治的精华,培养人们的现代法律观念,明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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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西方;法治思想;我国法治;权力;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7—0135—02

基金项目:江苏理工学院基金项目KYY11042“中国法治建设路径选择——以市民社会理论为视角” 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4—02—12

作者简介:龙一平(1963— ),女,云南红河人。江苏理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比较

现代西方法治的形成,是在反对君主制,反对天主教神权政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价值是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是通过法律至上,控制和限制政府的专制权力,杜绝专制和独裁,保证个人的生命、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市民、不同的商人群体、自治城市、行会、等级会议等成为民众争取权利和自由的方式。“由人民大众的交流交往而形成起来的社会,成为了法治发展的决定力量,主导着法治的发展”。[1]自下而上形成的法治模式,使法治具有足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古代社会受自然地理条件造成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伦理、社会规范合二为一。商品经济没有占据主导地位,政治上的专制政权,儒家的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观,使得个体独立不能实现,社团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缺乏基础,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人治社会,始终无法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缺少自由城市和独立的协会组织。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政府主导推动,自上而下的法治模式,而西方却是通过市民、不同商人群体推动的,自下而上的法治模式。而在推动法治的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构建模式,使法治偏离其正常轨道,容易受外部干扰,在国家权力绝对主导与统治的过程中,法治缺乏足够的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也缺乏足够的约束,表现出多变性和不连续性。

二、 西方法治的本质

西方的法治精神来源于古希腊,其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尤其是在17、18世纪的英国、法国。詹姆士·哈林顿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他早年的政治主张是希望把英国的君主专制改变为君主立宪制。到后来(英王查理一世被国会军俘获后),哈林顿提出以均势原则构筑法治共和国(均势是产权和权力均势)。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思想,提出“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与平衡”权力,他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直接采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等。这些著名思想家、哲学家的思想对西方的法治发展和法治模式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思想中权力“制约与平衡”的思想为资本主义确立了一套政治构想,对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起了积极作用;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对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起了促进作用;建立契约国家,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人民主权高于一切,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等主张,发展并形成了以法律保障人民主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学说。加上现实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客观需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产生了自下而上的西方法治模式。所以说,西方法治的精髓是民主、人权、平等。西方法治的形成具有深层次的文化背景。

在现代西方社会中,社团组织沟通了个人与社会。人们签订合同,维护社团组织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法律的理念就这样出现了,并从自然法发展为成文法。西方法律一直追求法的永恒,超越时代,具有严肃性和神圣性,所以,其法治思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变成了社会成员自觉适应与遵守的思想,这和中国完全不同。

如果权力在个人手中便会产生邪恶。19世纪,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我们不可能消除权力的邪恶,只能竭尽全力地遏制它,方法就是划定权力界限,以法权限制权力。当然,最重要的是制约权力的法律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是大众意志的法律化,而不是反映极个别人和少数群体的利益。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提出:权力是需要制约与平衡的。没有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以及一系列的经济问题。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2]这证明了权力监督制约对我国的必要性。

三、西方法治思想对架构我国法治之路的启示

(一)法律的普遍遵守要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对法律的尊重和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民间社会普遍自觉遵守法律为依据。如果我们严格依赖社会的法律和秩序建设国家,但秩序和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它就不能转化为社会成员的有效行动,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

(二)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民主制度才会有生命力

事实上,公众对政府的批评和压力,是宝贵的管理资源。政府会因此变得更加真实,更加了解人民,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众。这样,社会和国家之间就会产生良性互动,才能创造出一个自由社会,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并体现公民意识,使之成为法治的前提,才会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权利。因此,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土壤,是法律至上的社会基础。

(三)明晰权力与权利

1.明晰国家权力范围

国家权力(尤其是非常强大的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任务,规定权限,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要明确列出。还可以形成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约关系,使它们相互监督、协调发展。

2.培育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通过自己占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还有群体、组织、社会势力等。郭道晖教授提出,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力之外,还要建立社会权力,因为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私人权力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环节”。[3]一个完整的社会权力系统,可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建设和实施社会权力的过程,就是完善社会权力的过程,社会组织应充分体现社会基本阶层的诉求,开展利国利民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利用其影响力,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3.加强对私有权的保护

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就必须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是保护私有财产,这样公民才有条件、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权利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进而推进依法治国。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私有权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权利是社会生产的产物,权利的初级本质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利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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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5]王婉冰.西方人文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