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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出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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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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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出炉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周利航)

江苏省镇江市划定离任法院人员执业律师红线

2015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司法局、镇江市律师协会联合出台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离任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和限制。

规定要求,原法院行政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规定要求从2015年起,镇江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镇江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将视其情节,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若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孙彩萍许家伟)

消除当事人疑虑,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北京法院评出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2015年1月5日,经过历时半年的申报评审,来自北京市三级法院的19名法官当选第一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根据规定,这些法官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据了解,这些审判业务专家全部由法律专业评委民主投票选出,包括来自法学科研院所、最高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选委员会。

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高院围绕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赋予了审判业务专家以往所没有的特殊职责任务。如法院中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以往一般只有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参加,而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被赋予了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权利。此外,这些法官还可列席北京高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主持或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北京市法院指导性司法文件、司法政策的调研、论证和咨询,对北京市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而答复等权利。(赵岩吴久宏李旭苏煜)

资深法官当专家,将提升审判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