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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部门当慎言“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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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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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范 军

据《京华时报》载:河南信阳市政府有关工作组近日就“走失男童获救助半年后死亡”一事,向死者家属出示了一份赔偿清单,家属获赔合计133946.15元。清单同时注明责任划分,其中死者因自身患恶疾承担70%责任、死者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15%责任。家属对此表示不能接受。有消息称,信阳市政府工作组表示,如家属不满赔偿可以“走法律途径”。

信阳“干尸男童案”一直牵动着广大网民的关注,到近日终于有了赔偿的消息。但是对于死者家属的不满,信阳市政府表示“可以走法律途径”,公权部门强硬的态度再次深深地刺痛了网民们的同情心。

“走法律途径”的话语,需要有充足的守法底气来支撑,而这恰恰是信阳市救助站做得很没有“法律底气”的。在“干尸男童案”中,已有18人受到处分,且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孩子患重度营养不良(恶病质)伴褥疮形成,合并多部位结核病变,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监管不力早已成为公认的结论。信阳市政府将85%的责任划归死者本人及其家属,显然是有意撇开事实依据并转嫁责任。这样的做法,无法体现一级政府的责任担当和法律担当,相反凸显的只能是公权部门在资源充沛语境下的强词夺理。

“走法律途径”之所以脱口而出,彰显的是公权部门的权力底气,这种权力底气甚至可以使法律“折腰”。信阳市政府鼓动死者家属诉诸法律,正是公权力盲目自信的表现。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在我国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民告官”有几分胜算,信阳市政府当然心知肚明。而普通公民即使有望胜诉,所需付出的代价也是需要慎重掂量的。所以,“走法律途径”一旦从政府嘴里说出来,就变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压服”,那言外之意就是:有本事你告我啊!

“干尸男童案”的责任划分,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操作和执行,绝不能任由政府部门自说自话。在应对公民个人伤害和损失时,政府应当有更多、更主动的担责意识,做好遵纪守法的表率,确保其一切执政行为都在法律意志内运作,而不是想方设法地为自己“省钱”。如若不然,就只会伤害民心,使政府公信力荡然无存。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语境下,公权部门只有把群众利益和国家法律放在首位,才能规避动辄“走法律途径”的胡言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