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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因未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被排除

  • 投稿小米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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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在设计院担任院长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相关公司人员贿赂数额为17.5万元,建议量刑15-17年。陈某在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5万元,指出17.5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刑讯逼供的说法并无相关的线索和材料,但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能全程录音录像。据此,辩护人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认定受贿数额为7.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综观本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控方应当提交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本案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交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尽管陈某曾经供认受贿数额为17.5万元,但其后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机关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被告人的供述自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聚焦】

现在,“在镜头下讯问”应该成为普遍做法。取证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助于减少对证据合法性的争议,有效地避免非法取证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滥用,便于法官审查相关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不仅是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侦控人员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在此对“紧急情况”要加以限制性解释,防止侦控部门以此为借口,扩大适用范围或滥用权力。中央政法委还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特别规定了讯问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这说明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另外,对于证据的搜集具有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来承担。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全部纸质笔录和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就是从头到尾都要有,不能出现中间停电、机器坏了等情况,否则就是非法审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沉默权制度,审讯没有“律师在场”原则,所以只能靠录音录像。如果录音录像解决不了问题,其他证人如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相当于一般证人的权利义务对待,如果不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作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说明情况,这个时候是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果不出庭就将承担不利于指控的裁判这一结果。因此最后得出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证据证明是合法取得的那就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第二种有证据证明是非法取得就坚决排除。但现实中还有第三种情况,既有证据证明是合法取得,又有证据证明不是合法取得,模棱两可,难以判断,这时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文/昊思 常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