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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自然灾害灾后救助之伦理原则

  • 投稿苗久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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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鹏程

摘要: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人们不同的道德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抗灾救灾的实际效果。在灾后救助中需遵循“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儿童妇女优先、集体主义、紧急处置、职权明确”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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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然灾害;灾后救助;伦理原则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在极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主要是物质条件)的同时,却频繁遭受来自大自然的威胁,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发生率明显提高。”1 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前50年全世界有大灾16次,后50年有大灾30次,大灾次数明显上升。期间,中国发生的大灾多达15次,接近世界大灾的1/3。而面对自然灾害,人们不同的道德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抗灾救灾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自然灾害灾后救助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思想主张。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也应该是灾害救助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灾害救助中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为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没有人的生命,就没有一切人类文明。2008 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一时间提出了要不惜一切代价首先救人的救援思想。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首次设立“全国哀悼日”,悼念汶川地震遇难同胞。秘鲁等国也设立“国家哀悼日”,为中国汶川地震致哀。这些都极大地体现了人们对生命本身的尊重。坚持以人为本,要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为财产是人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产得到更多的挽救,既是对受难者的心灵慰藉,也能对灾后重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还需对灾民进行灾后的心理抚慰与救助。“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难以预料,超出个人和团体的应付能力,这会导致灾民出现焦虑、恐惧、烦躁不安、消沉等不良情绪,形成心理危机。”2心理学研究表明,经历一次重大灾难后,受害人可能长期保留灾难中的种种痛苦回忆,造成心理创伤后应急紊乱。3 因此,对受灾群众进行有效的心理救助,使他们尽快地走出灾害的痛苦和阴影,重建生活的勇气,同样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二、公平正义原则

救灾活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因此,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公平与正义主要是指在灾害的管理中坚持人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平与正义原则在救灾中主要体现在生命权、救助机会、物资分配等方面。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由于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在自然灾害突发的那一刻,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逃生权利和享受平等的救助机会。不能以权力大小、级别或学历的高低来决定谁先逃生、谁后逃生。同样,在救援过程中,也必须实行无差别的救援,即“救人不挑人”,一旦发现受灾人员,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对其实施救援,而不能因为其身份、性别、国籍、受伤程度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物资分配公平指对灾民在救灾物资的分配上必须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因为是干部就多分。2008年汶川地震后,温家宝强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分配要根据受灾地区的情况,保证重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向群众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数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维护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

三、儿童妇女优先原则

在自然灾害面前,虽然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求生机会,但是这种公平的求生权利事实上只能在一种理想状态下才能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就是当灾害发生时,每个人都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在足够的逃生机会和自救条件下获取自救。而现实往往却是受灾群体自救手段和途径非常有限,逃生时间极其紧迫。在如此尴尬的境地中,必然就会涉及到谁应当具有优先性的伦理问题。本文认为儿童妇女应该给予优先考虑和关注。

对儿童和妇女的优先保护,首先是由他们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其命运决定着人类发展的方向,其安危关乎着整个时代。妇女在生活中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家务,更承担着繁衍下一代的责任,她们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是人类保护自身种族繁衍的需要和本能的体现。其次是由他们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儿童和妇女都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年幼的儿童来说,他们人生阅历有限,认识与理解能力不足,在重大灾害发生之际,面临生死逃亡,他们很难做出及时的反应和理性的判断选择,对逃生途径也掌握不足。妇女由于受生理、心理和体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灾害面前往往缺乏理性认知和科学判断,自救能力相对较低。而保护弱者历来是人类的传统美德,也是人性的体现,更是使他们真正享有平等生命权的需要。因此,在灾害面前人们应该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集体主义原则

在灾害中,集体主义精神必不可少。只有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在抗灾救灾中我们才能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渡难关。⑴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灾民成功自救的基础。因为一方面由于面对自然灾害的巨大风险,个人力量往往比较薄弱,再加上个人缺乏有效协调,不了解自救的科学步骤与合理方案,就难以实现科学逃生与有效的自救。另一方面如果每个人只顾及自己和其亲友,社会将陷于一盘散沙,社会功能将会失效,则个人就很难自救成功。因此,灾难面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遵从集体的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责任分工,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才能在与他人的合作中实现自救。4⑵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实现损失最小化救灾目标的前提。在某种情况下,当牺牲一个人的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能够换来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个人或少数人如果能够在关键时刻勇于献身,牺牲自我的利益,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就能使灾害损失实现最小化。比如,在洪水灾害中,往往需要开辟泄洪区来泄洪,这样,一部分上游区域的人们为了保证更多下游区域人们的安全,就需要具有这种伟大的集体主义精神,在安全撤退的基础上,让洪水淹没自己的家园,而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安全。

⑶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赢取抗灾救灾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因为自然灾害是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自然灾害作斗争就必须依靠整个社会甚至全人类的力量。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凝聚集体的力量始终是我们战胜一切自然灾害的法宝。从灾害救助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主义并非社会主义所独有,而是整个人类社会共有的精神。灾害救助中最为宝贵的团结互助精神就是来源于集体主义。无论是1998年的雪灾、洪水,还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我们之所以能够最终战胜它们,无不是靠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充分发挥了集体主义精神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否会与提倡生命优先的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既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同时也往往是成功自救的前提。这不仅没有违背人本原则,恰恰是人本原则的更好体现。而且,它是建立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觉奉献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坚持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不是互相否定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五、紧急处置原则

所谓紧急处置,就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事物的安全,可以采取非常规的处事方法。在灾难面前,时间就是生命,坚持紧急处置原则,就能把握最好的救灾时机。这是减少、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一个重要前提。自古有“嫂溺叔援”的故事:“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儒家传统礼仪说,男女授受不亲,而当嫂子掉进河里时,孟子则认为小叔子此时冲破传统礼仪规范,援之以手去救嫂子是合理的。这既说明了人们应该视实际情况而变通的做法,也是对紧急情况下一种处事伦理原则的探讨。

自然灾害必须秉持紧急处置的原则,是由三方面决定的。一是由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根据人的生命机理,人不吃不喝一般只能坚持72小时,这便是常说的72小时黄金救援期。所以救援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就必须坚持紧急处置原则。二是由自然灾害的突发性特征决定的。自然灾害的突发性,要求决策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做出反应,紧急启动应灾机制,才能保证救援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赶到救灾现场,实施紧急救助。三是由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复杂性决定的。灾害发生后,人们在自救和救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情况,需要采取一些紧急处置的方法。例如,当一个人被压在废墟下需断臂才能得救时,救护人员也应该果断采取措施,对其实施断臂措施以挽救生命。当然,这些紧急处置行为应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可。

六、职权明确原则

在防灾减灾活动中,整个社会是一个抗灾共同体,必须保持减灾行为的系统性。也就是说,在这关键时刻,每个岗位责任人都是抗灾群体中的一员。在整个抗灾大军中,要保持职责权限的清晰划分,保障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畅有序,如此才能赢得抗灾工作的全面胜利。5 灾害中的责任群体,通常是对灾害场地最为熟悉和了解的群体,或者是最具组织协调能力的群体。比如,剧院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医院医护人员等即是责任人。灾害突然来袭,人们会陷入盲目和恐慌中,此时,恰当的抉择就意味着生的希望。慌不择路,行为盲目失当,就会导致更大的牺牲。因此,作为灾害中的责任人,就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一方面要在坚持非责任人优先逃生的前提下,做好示范、组织、引导工作,尽最大可能保障受灾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防止责任错位现象发生。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责任人往往会陷入暂时的茫然与混乱,很容易出现哪里有危险就往哪里去的英雄主义行为。而这种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盲目投入抗灾,就会导致社会救灾的无序和混乱,产生严重后果。因此,灾难中必须坚持职权明确原则。

在灾后救助的各项基本伦理原则中,可以说“以人为本”原则是最高原则,其他一切原则根本上都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救灾目标。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才能保证占绝对数量的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坚持妇女儿童优先原则,才能使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损失最小化;只有坚持紧急处置原则和职权明确原则,才能保证灾民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助。而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挽救和维护尽可能多的受灾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引文注释

1 李萍.哲学视域下自然灾害的本质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4(10).

2 李萍,范存力,王锡伟.自然灾害的价值追问[J].求实,2011(06):38.

3 郭太生.灾难性事故与事件应急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69.

4 5 刘雪松,王晓琼.汶川地震的启示——灾害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53,181.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