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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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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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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月

湖北警官学院 22101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收人员的一条重要渠道。二是从高校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中招收。这一方式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招收,已经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了。《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笔者认为应同时在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具体如下:

一是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使之成为今后招收司法从业人员的一个最主要渠道。在多数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以上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训练才能获得。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具有起点高、适应能力强、进入角色快的优势,而且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就能够积极走出校门,到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机关学习实习,将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从事司法工作也大有益处。

二是要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检察官的培训。2012年3月河南三门峡市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眼睛花”判错了。该省高院院长在谈到这宗“眼花”错案时说“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据媒体报道,该案主审法官系半路出家进入法官队伍。说到底,如果能够排除主观因素的话,就是法律专业基础不牢导致了司法水平不高,这种因素有时会影响司法公正,重则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

三是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许多国家坚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非常成功,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主要原因是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进入法官队伍后可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加之律师长期为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洞察基层所思、所想、所盼,改行任法官后可能会比较善于倾听双方意见,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臆断,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处理。和律师一样,法学教授也同样具有较强的职业优势。

四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应该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先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遴选。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公正司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倍加珍惜宝贵的职位,谨慎对待工作,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四、加快推进严格司法

1、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司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严重,其弊端非常明显。必须提高对司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立案有标准,符合法定条件,逮捕、拘留要严格掌握条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程序真正执行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2、严格事实认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办案,以证据来证实事情的本来面目。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事实。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最大作用。

3、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司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自己不负责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终身负责制,确保案件无论大小、无论经历时间长短,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4、推进“阳光司法”。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释法说理式司法,生效法律文书实行网上公开查询制度,真正使司法做到开放、透明、便民。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