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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夜巡跌落深坑受伤,谁担责?

  • 投稿Leo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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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雪

明明是在自家的院子里挖建地下室,谁知夜间巡逻的保安不慎摔进坑中,并找自己索赔,作为别墅业主的宋泉玲最近很郁闷。她想不通,本是保安和建筑公司的失误,凭什么自己还要来担责!

业主在别墅院内挖地下室

宋泉玲在北京市密云县一高档小区购置了一套400余平方米的三层别墅。因为平日[作繁忙,购置别墅后,她一直没有装修入住。201 1年,宋泉玲决定将这套别墅作为家人假日到郊区放松消遣的据点。在朋友的建议下,宋泉玲决定在别墅下方挖建一间地下室,作为健身房和K歌的地方。

2011年Il月,宋泉玲找到一家有挖建地下室经验的小型建筑公司——阳光之家建筑公司,与之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一份《土地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阳光之家承包宋泉玲别墅挖建地下室的工作,宋泉玲需按约定负担施工费用。

宋泉玲没想到,就在施工人员开工的第二天,她就接到了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要求施丁人员停止施工。对此,宋泉玲却有不同的认知:“别墅是我的合法财产,我要在自家房子下面挖建地下室,没有妨碍任何人,物业无权进行阻止。

碍于宋泉玲坚持的态度,2011年I1月15日,小区物业公司向宋泉玲发放了《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上面载明:“您所从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批准私自把房屋西侧石板拆除,一层南大厅地面下加建地下室,属违章行为……”对此,宋泉玲表示自己是自愿加建地下室的,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本人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并在物业公司的要求下,为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关的承诺书。

清除了物业的阻碍,宋泉玲以为这下可以高枕无忧了。可她却没有想到,几十天后又出现了更大的麻烦。

保安夜巡跌伤状告物业公司

为了挖建地下室,施工人员在宋泉玲别墅院子西侧挖建了一个长6米、宽5米、深4米的深坑,以方便运送施工材料,建筑工人还拆除了围建在别墅四周的竹木篱笆。结果,这个大深坑毫无阻挡地敞在别墅区内。

2012年2月29日凌晨,小区保安张强在巡逻时,恰巧走到宋泉玲别墅附近。因为听到异响,他想去一探究竟。结果因为路灯昏暗,且四周没有警示牌,张强没有注意到宋泉玲家院子里的深坑,一下子掉了进去。

躺在深坑里的张强感觉自己伤得很严重,他强撑着通过对讲机呼叫同伴救助。随后,物业公司的值班经理赶到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强被送进医院急救室。进过医生诊断,张强腰椎、肋骨多处骨折,而且还有脑震荡和血气胸,情况十分严重。物业公司为张强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和护理费。

经过手术救治,张强逐渐恢复了健康。其间,张强收到了医院的催缴费通知单,被告知物业公司为其垫付的住院押金已经用完,需要再次缴纳住院费用。为此,张强的家人为他缴了2万元押金。一个多月后,张强出院,找到就职的物业公司,希望能从公司拿到赔偿金,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张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可张强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对张强提出的医药费等单据也没有异议,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张强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宋泉玲擅自挖建地下室造成的。此前,物业公司已经多次向宋泉玲送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业主及施工公司均称自行负责。因此,张强应当向宋泉玲索赔。此外,物业公司认为张强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巡逻,私自进入业主私人所有的草坪,因此,张强对摔伤一事也存在过错,不同意张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过张强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强所受伤害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法庭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张强的雇主,对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提出的业主宋泉玲是实际侵权人的主张,可以在赔偿张强后向业主追偿。同时,法庭认为张强在听到声响后进入业主私有草坪,疏漏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摔伤一事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在除已经为张强垫付的医药费外,再赔偿张强6.5万余元赔偿金。

物业公司追偿责任人

法庭宣判后,物业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对张强的赔偿义务。随后,物业公司将业主宋泉玲和施工单位阳光之家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认为,宋泉玲违章挖建地下室,阳光之家建筑公司违法施工,他们都是张强摔伤的直接侵权人,南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已经先行赔付,故要求宋泉玲和阳光之家建筑公司共同负担自己因此向张强支付的各项赔偿共计8.5万余元。

宋泉玲得知自己被物业公司起诉后,感到十分委屈。她觉得自己将挖建地下室的工程发包给了阳光之家建筑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阳光之家建筑公司应当负责施T现场的安全。在所挖坑附近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应是阳光之家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与自己无关。因此,应该由施工方阳光之家建筑公司负担赔偿。不仅如此,宋泉玲认为深坑所在的区域并非公共区域,而是自己家的院内草坪。张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有重大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保安员张强的管理方,对张强受伤也应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庭审时,阳光之家建筑公司没有参加庭审。最终,法院认为阳光之家建筑公司作为直接施工人,在其挖的深坑周边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张强在夜间巡逻时摔伤,故其应对张强摔伤一事承担主要责任;而宋泉玲作为别墅业主,不应随意加建地下室,其对张强摔入深坑中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张强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物业公司向张强进行了赔偿,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向直接侵权人阳光之家建筑公司和宋泉玲追偿。同时,物业公司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判决阳光之家建筑公司和宋泉玲在其责任范围内全额给付物业公司赔偿张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确定阳光之家建筑公司赔偿物业公司5万余元、宋泉玲赔偿3万余元。

满腹委屈的宋泉玲并不认可这份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14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宋泉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因宋泉玲、阳光之家建筑公司拒绝履行赔付责任,2015年5月,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宋泉玲和阳光之家建筑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2015年6月,在法官的劝说下,宋泉玲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将3万余元赔偿款交给了物业公司。而阳光之家建筑公司因尚未履行赔偿义务,将会面临较为严厉的执行措施。(本文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