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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农业部,“试金”政府信息公开

  • 投稿赵小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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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赵晓秋

2015年4月7日,北京,碧云蓝天,阳光明媚。但不期而来的倒春寒却让人感到阵阵寒意。相比他人,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则感受到了更多的寒意,他提起的转基因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第一案等到了一纸败诉判决书。

早些时候的2月28日,面对转基因非法扩散的行为,农业部推荐了5种快速检测转基因的试纸条,以期降低成本,扩大监测范围。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约谈了部分大型、连锁餐饮企业,要求火锅餐饮行业主动公示是否使用转基因食品等经营信息。

在官方对转基因进行约束的同时,民间人士也开始以不同的方式对转基因的非法扩散进行“亮剑”行动。其中,黄乐平就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要求农业部就转基因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论战与冷处理

从2012年3月起,曾长期从事职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黄乐平及其团队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国范围的落实情况展开了调研。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调研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他们对全国283个地级市和4个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试验并不理想。

2013年6月21日,黄乐平团队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试金石”投向了农业部。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黄乐平手中的“石头”从劳动权益变成了转基因生物。

在此之前,黄乐平从媒体上看到,我国共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分别是耐储存番茄、抗虫棉花、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辣椒、抗病番木瓜、转植酸酶玉米和抗虫水稻。而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中国转基因棉花种植5000多万亩,转基因番木瓜有少量种植。在进口作物方面,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已先后批准了转基因棉花、大豆、玉米、油菜四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

随着转基因生物在中国大地上现身,社会上对于其安全性提出了种种质疑。围绕转基因问题展开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辩论,逐渐形成了“挺转派”和“反转派”。转基因生物到底能不能吃、安不安全,目前仍没有确切答案。

2013年6月13日,农业部批准三种转基因大豆进口。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关注已久的黄乐平随即上网搜索这三种转基因大豆进口的相关安全评估报告,但一无所获。

背负法律职业人标签的黄乐平发现,与硝烟弥漫的转基因论战不同的是,农业部对转基因争论表现了冷处理,“这和转基因生物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公众的知情权被漠视有关”。黄乐平觉得自己有义务去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以亿万消费者一分子的身份通过合法渠道去获取有关转基因的知情权。

申请信息公开

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递向农业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相关情况与数据。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每一种类在201 1年和2012年的进口数量。2.三种用作加工原料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3.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4.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5.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这几个问题都是社会上非常关心的。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我希望从那里了解相关信息。”黄乐平说。

2013年7月5日,农业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资料,随即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根据黄乐平的经验,这应是农业部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应。但何时可收到正式的信息公开回复,才是黄乐平最关心的事。

7月19日,黄乐平收到了农业部作出的《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该函称:“1.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文件以及与三种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的安全评价资料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答复过于简单,且以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缺乏法律依据。同年8月Il日,黄乐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农业部就上述问题作详细答复。

10月24日,黄乐平收到了农业部的《驳回转基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长达6页的决定书称,黄乐平对于公开“转基因农作物进口数量”的申请,由于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本质上是对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进口数量没有审批权限,相关信息需搜集、分析和加工。因此,该申请属于向农业部提出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种植”、“转基因对我国农业是否存在冲击”、“转基因标识制度”等问题,农业部回复称,这些问题大都处在探讨阶段,都需进一步搜集、分析、研究、整理和加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属于“咨询事项”。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这份决定书对“有没有信息、该不该公开”等是非问题存在模糊空间,是“不严肃的”。由于与农业部在“信息公开”上各执己见,黄乐平萌发了与农业部对簿公堂的想法。

行政诉讼

2013年11月4日,黄乐平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责令农业部依法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等待了15个月之后,黄乐平与其委托代理人戴伟、韩世春终于坐在了法院的原告席上,与农业部面对面地辩论。

在庭审中,黄乐平方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网站对其职责的记载:“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等。根据该描述,原告申请公开的有关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信息属于农业部职责所覆盖的范围。农业部在处理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工作材料可以成为对原告的答复,无须进一步的“搜集、整理、分析”,农业部只需要公开已有的信息。因此,农业部以“咨询内容”为由拒绝公开,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对黄乐平的诉讼请求,农业部辩称,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曾声明:“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该声明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其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原告的其他申请是咨询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4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黄乐平所申请公开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而黄乐平申请信息公开的“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一审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则当庭表示上诉。

延伸阅读

为政府信息公开“开药方”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法律法规的实施让老百姓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也发生了碰壁的情况。那么,如何让“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呢?

2015年3月22日,一场“依法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在北京法律出版社召开。与会专家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焦点和难题问题,纷纷开出自己的“药方”。

政府信息公开的四个“短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1980年攻读行政法学研究生时,曾接待过一个来自澳大利亚的学者团。他至今还记得对方带来的该国的主要法律中就有“情报(信息)自由法”,这让年轻时的陈端洪感到震惊,“原来,这样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后来,我国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确定下来。

从仰望星空到脚踏实地,陈端洪指出,我们在取得法治进步的同时,还必须承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不足:第一,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信息自由。第二,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来决定公开的范围,还摆脱不了官本位思维。第三,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作为立法目的固然没错。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知情权并不完全对应。一定要从依法行政的目的来判断信息是否公开,则有可能跳进这样一个法治的怪圈——法律把公开的范围限定得很窄,留出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能提出多少有力的法律理由呢?第四,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的官方信息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个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在以信息公开个案“试金”依法行政时,不少当事人发现被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给出最常见的答复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那么,什么属于政府信息、哪些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不应该存在等问题成了说不清、理还乱的争论点。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认为政府应该做一个公开目录,让公众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去申请公开,就像去图书馆借书一样。如果政府说某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公开时,应该有政府部门对该项信息进行审查,可以解密的,就应该提供给公民。

律师黄乐平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该规定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对于行政机关称“不存在”的信息,即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也仍然难以取得证据。

对于行政机关称“不存在”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说明信息搜索的程序和过程;否则,行政相对人可能认为行政机关有意掩盖自身渎职的事实或特殊状况,对于政府公信力是一个很大的伤害。总之,“信息不存在”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甚至成为行政机关渎职的“挡箭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带领团队打了很多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而且胜诉率正在逐年增加。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公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