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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诉陈晓违约案,被遗忘的“契约精神”

  • 投稿clar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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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

2014年11月19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诉陈晓违反协议不当披露公司信息案终有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民初字01464判决,判决国美胜诉,同时支持国美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诉讼请求。该案直指职业经理人的“契约精神”,将契约精神之于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国内提上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尽管这并非终审判决,但从目前的审理情况来看,契约的重要性被高度重视,当事人因违反契约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国美胜诉背后

这是一场以“契约精神”为名义的长达3年的诉讼。

2011年5月,也就是国美控制权之争结束,陈晓辞职仅两个月的时间,《21世纪经济报道》头版刊登了记者郎朗撰写的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引发媒体迅速而广泛的转载。随后,《北京青年报》《商界》杂志分别刊登了《陈晓揭黑国美一日三变》《陈晓是与非》的文章。

在上述文章中,涉及一些非常敏感的提法,如陈晓表示“那些股票我很快就会卖掉,因为国美电器的股价在我看来不可能再涨了,而很多机构已经选择了撤出。从机构云集的热门股票到现在成为散户的集中营,这样的股票在投资价值上是没有前途的”等,他披露的信息还包括对国美与供应商的关系、财务问题提出的质疑。

一时间,本该尘埃落定的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权斗再次风雨满城:一方面,国美股价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国美内部外部的各种关系面临不确定性。

国美随即作出反应:一方面,在官方回应中强调上述报道中的陈晓观点与国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另一方面,国美对陈晓违反当初约定一事提起诉讼。

在陈晓通知国美辞去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当天,也就是2011年3月9日,国美与陈晓曾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陈晓向国美作出“包括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在内”的各项承诺,同时约定国美向陈晓支付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中各项承诺的全部对价。

五天之后,也就是2011年3月14日,国美通过其附属的一家外商合资公司(由宏希投资有限公司和海洋城国际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采用电子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各500万元,向陈晓个人工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款项。

虽然双方签有保密协议,陈晓因保密义务获得1000万元的对价,但仅两个月时间,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将陈晓与国美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在国美方面看来,陈晓违反《协议》披露国美“资料”的行为属于背信弃义,在接受采访时违背协议条款,公然披露、指责国美及相关人士,其中非常详细地点评了国美的种种问题,包括有可能影响国美股价的多种因素,有违职业经理人的“契约精神”。于是,国美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诉讼。

2012年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中民初字12518号”民事判决,判决国美胜诉。

此后,陈晓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在对案件进行了将近一年的审理之后,2014年11月19日,北京二中院再次判决国美胜诉,对国美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两次一审的法庭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却并不是陈晓是否违反《协议》披露了国美的“资料”。尽管陈晓在答辩中表示“从未向媒体透露过与国美控股公司有关的信息和言论,未实施过国美控股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报道此事的媒体均出具书面材料表达采访内容属实,以至于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国美控股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对价;二是陈晓是否因违反其在《协议》中的承诺而负有向国美控股公司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义务。

为倡导“契约精神”而战

伴随国美的二次胜诉,这一案件的台前幕后情况也有必要重新予以审视。

应该说,三年以前的国美,遭遇控制权之争以及行业的整体变迁,内外工作千头万绪,是否应就这一事件提起诉讼,社会上有多种观点:一种比较强烈的呼声认为,“国美现在最需要的不是官司”;而家电业内专家刘步尘却认为“国美此举并不明智,即使官司赢了,公司也输了品牌”。

尽管这些评论各有各的视角,但是,国美董事会授权负责本次诉讼的执行董事邹晓春表示:“本次起诉,就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维护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国美的治理水平。”

来自劳动法方面的专家也表示:“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需要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陈晓受股东方信任管理公司,与大股东争夺控制权未果,在离任后又诋毁公司,其行为有违市场信用,给国内职业经理人市场做了不好的范例。如果听之任之,没有人要求其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话,整个社会将最终为这些违约行为买单。”

显然,于公于私,这是一场基于倡导“契约精神”而开启的战斗,而这一案件的意义也将不会仅囿于国美方面的利益。这就像当年陈晓与黄光裕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备受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事件本身被赋予的重要的社会意义。

公司法专家、厦门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曾表示:“陈晓与黄光裕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在于大家关注的不仅是谁能最终拿到国美的控制权,而且是在单个案件背后人们想看到的趋势性的东西,即一个社会是否尊重创始股东的权益,在种种遭遇背后,创始股东的权益会有一个怎样的保障机制。这直接关系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有没有更多的人愿意投资一家公司并让这家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

“陈黄之争”以控股股东胜利结局之后的4年中,中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如今,中国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已经超过了60 010,承担的国内就业已经超过80 010。很难说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很多民营企业对该案的关注心态却是一致的。

这一次,国美诉陈晓的违约案则希望能真正塑造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契约精神。换句话说,判断孰是孰非远远不及分析其背后成因来得更加重要。

看看这一案件的判决,法院最终的判决依据非常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条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也意味着,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在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了很重要的强调。为什么有法律规定,又有契约在先,还会有违背契约信用的情况发生呢?

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更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像陈晓这样的高职位职业经理人也会出现违背契约的情况呢?陈晓在国美公司的职务曾经是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也曾经有自己创办的公司。身份如此显要的职业经理人,为什么会犯如此错误呢?

的确,在此案之前,职业经理人违反约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很多企业可能并没有选择诉讼,或者即使诉讼也悄无声息。其原因:一方面,与当事人的态度有关,如担心影响企业声誉;另一方面,也与时代背景有关,伴随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守约的价值以及违约需要付出的成本不断增加。由此可见,国美诉陈晓案势必也将被赋予更多的社会价值。

这一社会价值,就是对契约精神的强调;同时,违约者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也正像如火如荼上演的绿城案件,宋卫平可以毁约,但他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如在金钱上要溢价回购,而在个人的品牌声誉方面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负面评价。

职业经理人的“契约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美诉陈晓案中,陈晓曾对外发邮件表示,“其(媒体记者)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恰恰是这一句话,暴露了国内职业经理人所欠缺的法律素养。来自法律专家的观点认为:“陈晓泄露国美内部信息的行为,无论是其无心还是有意,都显示了对职业道德和契约精神的一种践踏。”

作为职业经理人,不但要具备一般职业人的操守,而且要具备驾驭公司向前发展的能力。信守契约精神,是职业经理人坚守的底线。这将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涉及道德底线。在圉美方面看来,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即使未与国美签署协议,也应该恪守职业经理人的商业道德。作为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职业阶层,职业经理人虽然本身不是企业家,但却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工作直接关系一家企业的成败兴衰也正因此,职业经理人手上掌握着企业命脉的资源、重大的商业机密等,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便是对职业经理人在操守和道德上的考量。

商业伦理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美国波士顿大学管理学教授詹姆斯·E·波斯特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职业经理人对雇用他们的公司拥有应尽的义务,毫无疑问地说,他们应当像当初加入公司时允诺的那样,在处理有关公司商业机密等事件时要忠诚于公司。”

说门了,职业经理人要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契约精神,要诚信,同时要尊重股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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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的社会价值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意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即双方地位平等,自由缔约,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

正是有了契约精神作为基础,西方的商业社会才得以不断发展;而很多时候,由于对契约精神的不够尊重,才引发了各种各样的危机。

中国正在进行全面的改革开放,在产品市场已经高度发达、要素市场逐渐放开的背景之下,重新呼唤契约精神并强调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之于这个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

信守契约本身,尤其对重大契约的信守,关系的将不仅是缔约双方的利益,而且还是一个小环境的经济秩序甚至社会秩序。所以,很多合同都规定了对违约者很重的违约条款,通过违约条款的设计来强调信守契约的重要性。

在国美诉陈晓案件中,国美方面之所以要坚持诉讼,就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契约精神之于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国美看来,“无论政府、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等,都应该坚守契约精神。唯有具有契约精神的人,才是一个德才兼备、值得信赖的人。唯有具有契约精神的企业,才是有社会责任感、诚信经营的企业。因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道德标准,必须得到遵守”。

来自法律界的人士表示:“中国需要一个能够培养契约精神的法治环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环节,来为契约精神的培养提供制度保障;更需要大型企业职业经理人树立信守契约精神的典范,带动全社会建立诚实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良好建立的基础。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有义务维护和捍卫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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