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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捡拾遗失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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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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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影像

2014年12月11日上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的一位女士接到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进账4.96亿元。当时,这位女士以为是诈骗短信,便去银行提款机上核实。核实后她发现,自己的卡内确实多了这笔巨款。她很快意识到可能是银行搞错了。于是,她取出银行卡到柜台说明情况,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总行进行核对,最终成功退还这笔巨款。

这位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这么多钱,她并没有所谓的心理斗争,因为这笔钱不是自己的,还给银行是对的。她所在的单位知道这件事后,对她进行了嘉奖,银行事后也对这位女士进行了登门道谢。

该银行综合部经理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乌龙事件经过银行内部调查,确定是总行清算中心的一名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目前已经对其进行了下岗处理。他解释说,当天银行已经发现了这名员工操作失误,即使客户没有主动退款,银行也会主动与客户沟通这件事。

类似事件绝非仅有。

2014年11月,在湖北省武昌市做小生意的王先生7天内银行卡莫名收到3笔共计1.7万余元汇款。经查,原来是一位女士给她山东的一位员工汇款,这位员工的名字与王先生的名字一样,结果就汇到了王先生的账户上。王先生得知是汇错款后,主动归还钱款并婉拒了酬谢。

2014年10月,巴基斯坦客商萨利姆通过银行给客户汇款,没想到按错了一个零,10万元钱错汇进浙江省余姚市一位姑娘小胡的账户内。小胡得知这事后,全额返还。

2014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刘先生的银行卡里多出来62万元钱。原来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位女士给她的客户打款,输错了一个数字。刘先生没含糊,当天就全数退回并婉言谢绝了2000元的“心意”。

法眼聚焦

以上列举的案件跟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有所不同。过去,我们所说的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种物理现象;而上述拾金不昧的事件则伴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无纸化办公趋势,很多现金流的交割不再是眼见为实了,而是通过银行账户划来划去。那么,这样一种操作失误导致的巨款“喜从天降”而后归还的行为也是符合拾金不昧的终极意义的。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围的问题。殊不知,它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我国法律对捡拾遗失物有哪些规定呢?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捡拾到遗失物之后理应返还失主。无论何种原因,在没有返还失主期间,拾得人都负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换句话说,法律规定拾得人要拾金不昧。一旦捡拾了遗失物,就进入了法律的规范流程,拾得人就有了保管义务、返还义务。

(本文摘自北京广播电台交通台《警法时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