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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此判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投稿第三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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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中央电视台举办了大型晚会,深入揭露行业黑幕,进行权威发布。每到这时,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事业。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不是一台晚会就能实现的,要贯彻到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

每年“3 -15”来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都要表彰上一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表现突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事)例,并向相关法院和组织机构颁奖。今年获奖的主要案例有:

一、包装食品有两个生产日期,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获10倍赔偿。广西一超市销售的包装食品上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为钢印打印,另一个为油墨印刷。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据钢印打印的生产日期计算已过保质期。这种现象人们经常会遇到,但大部分人不太在意,发发牢骚而已,而这位消费者却据此把超市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可以推定钢印打印的日期为真实生产日期,其销售的食品已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105元,再赔偿1050元。

二、促销活动过期店内海报未取下,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加倍赔偿。河南一位消费者看到某商场有厂家进行“店庆一周年回馈大酬宾”活动,海报宣传购物满一定数额赠送一定的礼品,于是,他便多买了一些商品凑够可以得到礼品的数额。结账时,店家却告知该活动前一天已经结束,不再赠送礼品。消费者认为自己被骗了,把店家告上法庭。《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加倍赔偿消费者。

三、中国移动许昌市襄城分公司12580发送垃圾短信,被判败诉赔偿公证费及精神损失费。中国移动公司所属的12580经常向客户推送各种信息,这也是12580的主要卖点,声称只有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向特定人群推送相关信息。但这次却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该中国移动用户在3个月内收到“12580”推送的信息451条,其中有449条是“12580”在推销自己的服务,另2条为纯商业广告。消费者在请公证处对信息证据进行公证后将中国移动襄城分公司告上了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中国移动许昌市襄城分公司败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导致原告花费大量时间阅读、删除这些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也造成了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公证费600元和1分钱的精神损失费(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