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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梅根法案》:为性犯罪者打上终身烙印

  • 投稿马遥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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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让性犯罪者一朝犯罪,终生无处遁形。

文/林海

2014年1月10日,曾经逃亡到中国北京的英国性侵儿童嫌疑犯尼尔·罗宾森在英国法院受审。逃亡期间,他“堂而皇之”地在北京某国际学校任外教并娶妻成家。2013年4月案发后,他被引渡回英国。经过审判,尼尔·罗宾森被判犯有非法性侵幼女、强暴猥亵等共计31项罪名,处以有期徒刑12年。

这一案件激起人们对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讨论。这一制度,在美国也经历一段曲折过程。

推动制度建立的梅根案

在美国,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外,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为昂贵。普通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尚可改过自新重新融人社会,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将终生受限。无论他们迁往何处,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在互联网上公之于众,提醒人们警觉提防。

这一制度的建立与生活在美国新泽西州汉密尔顿镇的一个小女孩的命运息息相关。

汉密尔顿是一个平静祥和的小镇。1994年7月29日.7岁的小女孩梅根在家门口玩耍时,邻居杰西过来对她说家里有一只小狗要给梅根看。杰西刚刚搬到此地,周围的人对他知之甚少。好奇的梅根跟着杰西来到他家。谁知,梅根一去不复返。杰西将梅根诱拐到家中后,残暴地强奸并杀害了她。

原来,杰西是名性犯罪者,曾两度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在搬到汉密尔顿镇前,杰西刚刑满释放,但当地执法机关对此完全不知。当真相大白时,梅根事件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人们为现有法律的漏洞抱恨不已。尤其是梅根的父母,他们忍住失去爱女的巨大悲痛,在新泽西州发起一场修改现有法律的运动,要求政府制定法律,强制性犯罪者在出狱后向居住地执法部门登记并将记录公之于众。

在梅根失踪89天后,新泽西州州长签署美国第一部“梅根法”,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内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登记备案。对那些对公众危害不大的犯罪者,执法机关将通知学校和各社区组织;对于那些危害较大的犯罪者,执法机关不但要通知学校和社区组织,还要通知街道居民。同时,新泽西州政府建立统一的资料库,将这些罪犯的姓名和住址等资料公之于众,公众可随时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

新泽西州的“梅根法”对梅根的父母而言,算是一种安慰。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联邦“梅根法”,要求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向所住各州的执法机关登记并将其资料公之于众。联邦“梅根法”还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因特网上,以供读取:此等性犯罪者被释放后,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由于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各州执行联邦“梅根法”。尽管如此,如果各州政府没有达到联邦“梅根法”的要求,联邦政府有权停止向各州发放打击犯罪的联邦拨款。这项举措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梅根法”在美国迅速铺开。

此后的近10年间,《梅根法案》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各州可以在互联网上粘贴性犯罪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此法规被认为是美国执法机关有效追踪性犯罪者的一次胜利。

目前,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者的因特网名单,而且多数带有照片。更有甚者,在美国阿拉斯加州,不仅性犯罪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公布在因特网上,连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开什么车等信息都能在网络上搜索到。重复犯罪者不仅每90天必须去警察局报到一次,而且留了胡须或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他们都要及时通知警察局。

虽遭诟病但绝不放松

迄今为止,美国50个州均拥有自己的“梅根法”,已经形成天罗地网。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只有离开美国,才能逃避登记和自己的资料被公之于众的命运。不过,美国各州的“梅根法”规定不尽相同,有宽有严。

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公众可以随便查询性犯罪者搬家的资料,甚至有私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随时向用户提供性犯罪者的最新住址,警告用户最近有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搬到当地居住。在美国华盛顿,如果一名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乔迁新居,警察则会挨家挨户打电话通知邻居性犯罪者的姓名和住址。最严格的当属美国俄勒冈州,搬到俄勒冈州居住的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必须在家里的窗户上张贴醒目记号,以警告邻居自己的身份。

虽然性罪犯者的登记措施对震慑、防止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实效果显著,但是,其负面作用也日渐受人诟病。如登记措施可能打击面过广。在美国,性犯罪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强奸、猥亵,还包括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乱伦等五花八门的罪名。当前,美国已经有近65万人被登记为性犯罪记录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极轻微的罪行而终生蒙受羞辱。实际上,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规定,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下载色情网片,都属于性犯罪范畴。如在美国佐治亚州,一名母亲因为允许15岁的女儿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处“猥亵儿童罪”。即使后来女儿与该名男友结婚,其母亲也未能脱罪。一些当事人对于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批评,并转化为一场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

2003年,康涅狄格州诉多伊案(简称康州案)与斯密斯诉多伊案(简称斯密斯案)。康州案中,当事人诉称,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至少应先召开一次听证会,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性犯罪登记;否则,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终,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听证会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实问题,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梅根法”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须进行登记,没有什么“事实”可供争辩。

与斯密斯案相似的还有康斯托克案。2006年11月,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而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人物,无法在服刑期满后获得自由。于是,康斯托克会同另外4名有同样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应对他适用性犯罪登记。但是,2010年5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仅同意审查相关立法是否属于“必要和适当的立法”。最终,大法官们以7票对2票宣布国会立法并未违宪。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认为,这部法律规定的措施是适度的,也符合联邦和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将民事监管比作医学上的强制隔离,认为这么做对维护社会安全确有必要。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尽管部分公众抨击性犯罪公开制度,认为此举有防范过当之嫌,但在现代社会,这一举措并非没有意义。在较少人口流动的传统社会,若有人做了不体面或可耻的事情,则左邻右舍、乡里乡亲皆唯恐避之不及。但在人口庞大、流动性强的现代都市,情况则不同。因此,美国接连出台包括《梅根法案》、《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等一系列有关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公开的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假释或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未依法登记者将被处以重罪。

通过这些办法,人们希望将性犯罪者的活动范围严格排除在儿童出现场所之外,避免性犯罪者再做恶事。

值得欣慰的是,性侵儿童罪犯尼尔·罗宾森在受审后,被强制在一份无限期的性犯罪者登记单上签字。这意味即便出狱,他的个人信息包括居住地址依然能被公众知晓。这种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让犯罪者一朝犯罪,终生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