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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存折后去冒领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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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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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表弟上周去银行办事时,在营业厅前捡到了一本存折,里面有着2万多元活期存款。见营业大厅内储户较少,我表弟便一时犯了糊涂,以失主的名义填写了取款单,将该存折中的活期存款悉数取走。但仅时隔一天后,我表弟便被找上门来的警方办案人员带走了,随后便被刑事拘留。请问:捡到他人存折后去冒领所构成的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读者:黄骅

黄骅读者:

你表弟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一般为有形物,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也为公私财物,但其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而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另一种是隐瞒真相,即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信以为真地作出财产处分。你表弟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即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他就是该存折的合法持有人,导致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也使之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足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你表弟在获取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活期存款时,都不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并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