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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警方抓错市民吓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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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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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乌蒙夫

人民警察所肩负的任务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在执法工作尤其是刑事侦查工作中,人民警察有权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以及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等。这都说明了一个问题:人民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抓捕涉案人员也是其职责和任务所在。

不过在我国各地警方行使抓捕权的过程中,“抓错人”的事件也不时传出,给一些被误抓、错抓的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小觑的精神损害。有分析认为,警察抓错人的事件高发频发,折射出我国警方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一贯心态,即只要存在犯罪行为且某人具有嫌疑,就一定要采取相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即便会冤枉好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在这种心态的主导下,各地警方为了追求高破案率,往往未经核实相关情况便将“犯罪嫌疑人”抓捕,然后再调查相关情况,如果抓错了再予以释放。正是在这样的“执法习惯”面前,河南省新乡市的一位无辜女市民日前在被当地警方误当“毒贩”铐走后,竟因备受惊吓而失了声,随后多日都躺在病床上不能说话,只能通过写字与家人交流。事后虽然当地警方承认抓错了人,并积极补救以求取得她和她的家人的谅解,但此事对这位女市民及其身边亲友们所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显然都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且谁也保证不了类似事件不会再发生。家门前遭乌龙惊吓

地处河南省北部、南临黄河、紧邻省会郑州的新乡市,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建国初期为平原省省会,如今更是中原经济区及中原城市群核心区重要城市,也是豫北的经济、教育、交通、商贸物流中心,拥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电池工业之都、中国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中国最佳商业城市、中国最佳生态宜居城市等多项荣誉。但日前发生在这里的一起警察“抓错人”的乌龙事件,却让外界对这座历史悠久、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中部地区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法治环境产生了质疑。

2014年11月25日中午,在河南省新乡市铁西区建设路北一小区门前,家住该小区的市民石女士正走在路上,突然被三名便衣警察以“抓毒”为名铐上汽车,并不由分说地开着车就走了。40多岁的石女士还以为自己遭坏人绑架了,岂知过了没多长时间,车上的三名警察却告诉她说他们“抓错人了”,然后便打开车门将她放下。但经过这一番惊吓之后,本就身体欠佳的石女士竟然瘫倒在地,并且接下来便很长时间都说不出话来。

石女士和丈夫聂先生都在铁路部门工作,并且他们的工作单位都远在贵州。因石女士近来身体不好,所在单位安排她休息一段时间,丈夫聂先生考虑到自己平时工作太忙而无暇照顾妻子,而留守老家的岳母正好可以帮忙照顾一下,加之他们那作为“留守儿童”的儿子也正在河南老家上学而渴盼亲人陪伴,聂先生于是在事发前两个多月将妻子石女士送回了河南新乡,让她在老家养病。但聂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身在老家的妻子竟然莫名其妙地遭到了警察的惊吓,吓出了更加严重的病症。

接到老家打来的告急电话后,聂先生便扔下手中活计,慌忙地从贵州往河南老家赶。但等他赶到妻子石女士身边时,却发现后者因受到过度惊吓而一直躺在病床上,根本说不出话来,只能通过书写来与他沟通交流。看着妻子在纸上写下的“不想再回下河(新乡市地名)我家了,我跟着聂XX走”的字条时,身为七尺汉子的聂先生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那么,11月25日这天中午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事情呢?由于石女士一直说不出话,人们只能从她的母亲、儿子以及当地警方事后的陈述中,还原出一个大致的经过。原来,当天中午11时前后,石女士下楼走出了小区大门,准备上街去办点事情,顺便迎接她那即将放学回家吃午饭的儿子。她哪里知道,新乡公安局铁西分局的三名便衣警察已经在她家所在的小区附近一连蹲守了好几天,准备抓捕一个涉嫌吸贩毒的重要嫌疑人,而那名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据说与石女士非常相似。看到戴着口罩的石女士出现在了小区门前的街道上,三名身高体壮的男警察便一拥而上,像擒只小鸡一般将身高只有150米公分、体重才40多公斤的石女士一把抓住,然后给她戴上了手铐,接着便将其拖拽到了停在路旁的汽车里。

石女士的母亲此刻正在小区内的家里忙着烧饭做菜,大约11点多,她突然接到外出办事的女儿石女士打来的电话,后者哭喊着让她快点下楼,电话里还传出推搡吵闹的声音。老人一听,急得连围裙都没时间解掉,穿着拖鞋便往屋外跑,等她赶到小区门口时,竟发现女儿的双手被一副锃亮的手铐铐在了身后,三个大男人正将女儿拖上车,然后车转眼就开走了。老人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只得在后面边喊边追,一连追出了几十米后,才见那辆车慢慢停了下来,刚被解开手铐的女儿石女士接着下了车。

石女士刚下车时还能正常说话,她告诉母亲,刚才铐走她的这三个男人自称是警察,他们说她在吸毒,直到将她铐上车之后拽下了她的口罩,才说他们抓错人了,于是停下车来让石女士下车。身体瘦小的石女士自小便体弱多病,经过这一番惊吓之后,下车没多久就站立不稳了,转眼便倒在地上大口大口地喘起粗气来。

石女士倒地的这一幕,正好被刚从学校放学回家的儿子撞见,后者忙掏出手机拍下了涉事的汽车和一名警察。儿子小聂事后回忆说:“他们(三个警察)都穿着便装,车也不是警车。我妈妈躺在地上起不来,一开始还能说话,后来就不行了,姥姥一直掐着她的人中……”

在一位过路市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石女士接着被送进了附近的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呼吸科陈主任事后介绍说,石女士刚被送到医院时,不仅不会说话,嘴巴也抖个不停,接诊医生进行了紧急抢救,并同神经内科的医生进行了会诊,后来她终于能哭出声来了。医院随后给她做了全面检查,尽管她的血压、心跳都正常,核磁共振也没查出什么问题,但在随后的数十个个小时里,石女士都还是不能正常吃饭和说话,她的舌头像是短了一截似的,而且她的情绪也很不稳定,动不动就哭。

不过石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女儿虽然一会儿哭、一会儿好,但她的思维尚可,能够通过写字的方式与家人交流。老人还拿出了一个本子给记者看,只见上面写着这么几句话:“我只是暂时‘失语’,我的脑子还可以用,你不要急出病了,我会好的。”“妈:我不要回下河我家了,我跟着聂XX(即丈夫聂先生)走。”

事发后,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局长刘继生对记者表示:“事发当天下午,我们局的政委就去医院看望了石女士,也向她的家人道了歉,我们已积极补救,争取取得谅解。”刘继生介绍说,涉事的三名“便衣”,有两个是铁西分局的干警,另一个则是协警,他们正在石女士家附近抓捕一名吸贩毒嫌疑人。当他们将与嫌疑人特征非常相似的石女士铐上车后,一经核实便发现错了,于是就赶快纠正,其中一名干警还一直跟到了医院,并为石女士垫付了医疗费。对于聂先生“暴力执法”的质疑,刘继生则解释说:“我们在抓捕时遇到过很多突发情况,这样做也是为了当事人的安全,以防不测。”

但刘继生也明确表态说:“石女士是无辜的,确实是我们做得有瑕疵。我们尊重石女士家人的意愿,需要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需要转院就转院,尽最大努力先治病。”警察抓错人应担责

警察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保护神,警察的职能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然而在河南新乡这起警察“抓错人”的乌龙事件中,难免让人为当地警方的办案风格与工作作风而感到揪心。

近年来,警察错抓无辜市民的新闻可谓不绝于耳,如2013年12月,黑龙江省一名干部被辽宁警方网上通缉,并在单位被抓走,最终辽宁警方证实因当事人身份信息被盗用,他们通缉错了人。同年12月17日,海南省儋州市女子李长亦因涉嫌广州市的一起盗窃案而在海口被当地警方拘留,直到被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带回广州后,警方才证实抓错了人,原因同样是该女子身份信息被盗用。2014年4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的一名男子在上班途中被横山县白界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误抓”,之后其左眼还遭到民警用不明物体击打而导致眼眶骨折、泪管断裂,但派出所一周后却表示“抓错了人”……与一些地方的警察曾经传出的“抓错人很正常”等不负责言论相比,河南新乡警方就石女士被错抓一事的表态和补救措施无疑已经算是“暖和”多了。

但静下心来想一想,这件事仍有着诸多难以弥补的“缺憾”。正知有关媒体所说的那样, 对于石女士来说只能算是无辜太多,体弱多病又遇上了这样的乌龙惊吓,希望她接下来能静心休养以求早日康复。对于新乡警方来说,虽然事后反应迅速积极补救,不回避抓错人也没有推脱责任,但其执法中的错误已经发生了,这就值得思考其中的利害关系。更重要的是,抓错了人可以赔礼道歉甚至作出经济赔偿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可是因抓错人而惊动了已蹲守多日均未抓到的嫌疑犯,警方的抓捕行动自然就已宣告失败,这也直接导致警方工作中产生重大的失误,这又将如何补救或弥补呢?

警察为何频频抓错人呢?有分析认为,在现实中执法的“效率”与“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少地方的警方都往往只顾“效率”而不惜错抓错拘,层出不穷的“抓错人”事件从表面上看是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不成熟,实际上却是权力的傲慢使然——一些执法者在“执法”的名义下,并没有把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看在眼里,一些地方的警方还习惯于超时、超天拘留人,甚至屈打成招、一错再错,而相关问责机制又没能跟进,这就难免导致警方为所欲为、草菅人命的行为屡禁不止。

尽管当公民被警方怀疑时有主动配合警方执法的义务,但警察“抓错人”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也有损执法公信力。在公民权利意识高度觉醒的今天,警方的每一次执法,其实都是在向广大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因此警察执法时更应该严格守法,杜绝执法时的疏忽与骄纵,从而减少冤案错案,让公众免于恐惧。而警方要想杜绝这样的工作失误,就必须从多个方面建立起执法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首先是要强化执法理念,依法执法、服务人民和灵活适用的工作理念要根植于每一位人民警察的心中:其次是要标准的操作规程和灵活的实际考量相结合,在标准化的同时还需要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作出灵活、准确的判断;此外是要从队伍的根本和内在进行不断强化,提升整个警察队伍的执法综合能力。

依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警方办案理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但近年来,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抓错人”事件屡屡发生,却与警方执法过错成本太低有着很大关系——既然抓错了不要紧,放回去就是了,警方抓错人就成了常事。按理说警察不是不可以犯错,但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因此警察不是抓错了人道声歉就完事,除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外,警方还应严肃追究这类乌龙事件中具体办案人的责任。

每一起警察“抓错人”事件说穿了都是低级错误,只要稍加核实就可以避免,由此反映出警方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漠视和严格依法办案观念的缺失,其根源在于办案人员存在“抓了再说”的错误观念。这就是典型的“以缉代侦”,严重违反了刑诉法规定和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动辄“抓错人”的警察们该为自己的低级错误担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