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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选择理论

  • 投稿仁言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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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伦盛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型制度设计,对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其在国内仍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与租值耗散理论可以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提供理论依据,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更有效的制度则能减少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社会净租值。本文的理论分析期望能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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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交易成本;租值耗散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247-02

收稿日期:2014-07-15

作者简介:谢伦盛(1989-),男,汉族,湖南娄底人,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

一、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严重,“雾霾”就曾几度席卷了我国大部分地区,对我国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可在必要的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之下,何以节能减排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赢成了我国发展的关键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创新型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益上对节能减排的作用已得到肯定。在我国已进行了试点,不过还未形成全国统一。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交易成本,不同制度设计其交易成本也将不同,本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和租值耗散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提供理论根据,提出了潜在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理论依据。

二、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源于美国,其经济学理论是依据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的分析,即后来由施蒂格勒归纳的“科斯定理”,一般表述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初始安排,市场机制都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由此,美国经济学家Dales在出版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观点:让污染的权利可以如股票般交易。政府是环境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或是代理人,可以在总的环境容量下,初始分配排污权限给市场参与主体,如果市场参与主体不够或者拥有剩余则可以以价换量交易这种排污权利,从而有效的配置环境资源。

我们可以一个例子更生动的来说明,假设市场上仅有两家排污企业X和Y,政府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分配给这两个企业初始排污权均为A吨,则总排污量2A吨。由于有了排污权交易,X、Y两家企业发展了治污技术,不过水平不同,则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利益驱使下,X企业通过治污技术降低了排污量至低于排污权分配额C吨,而B则因为技术落后,需要超过排放量C吨,则通过排污权交易,X企业可以把减少的C吨排污权卖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Y企业,这样总的排污量仍为2A=(A-C)+(A+C)。同时,假设X企业治污每吨单位成本为100,而Y企业治污每吨单位成本为200,若Y企业要将排污控制在规定的水平A吨的话,需花费200*C元,但通过排污权交易,Y企业可购买X企业削减下的排污量总价100*C元也能如此,从而实现了X、Y企业双赢的局面。

此外,X企业还可以帮助Y企业减排C吨来扩大自己的产能,产能的提升量所带来的排放量增加也为C吨,这样总的排放量没有增加仍为2A吨,但社会的总产能提升了。

三、交易成本和租值耗散理论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应用

(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思想最先是在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及的,即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其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利用产权制度研究分析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通过自愿协商一样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他同时进一步指出,合约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是有许多无法避免的成本的,具体体现在“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及交易的条件,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来保障契约的条款得以按要求履行”,这也就成了如今我们众所周知的交易成本的雏形。

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在科斯定理中是关键因素。科斯第一定理中假定了其交易成本为零,但是社会经济中交易成本往往是不为零的。科斯第二定理则指出如果交易成本存在,不同产权制度的安排,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不同的。科斯第三定理则说明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如果某一种产权制度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这也成为了本文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成本,只有降低了交易成本,排污权交易制度才会更有效,才能更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净租值的最大化。

(二)租值耗散

租值消散的租值,概念没有很严谨,它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本文的理解是任何一项公共资源的潜在价值。租值耗散理论的核心是,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方面的原因,其价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租值耗散的思想最早隐含在美国经济学家F·H·奈特于1924年发表的《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谬误》一文中,该文批评了庇古于1921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两条道路的例子。1954年,加拿大学者H·斯科特·戈登在《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理论:渔业》一文中,明确地分析了海洋渔业中的租值耗散问题。1968年,G·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分析了公共牧场的租值耗散问题。1970年,张五常在《合约的结构与非专有资源理论》中拓展了戈登关于海洋渔业租值耗散问题的分析,并建立了一般性的非专有资源的租值耗散理论。1974年,张五常进一步以香港的租金管制为例,探讨了政府干预所带来的租值耗散问题。同年,约拉·巴泽尔发表《按等候分配的理论》,讨论了价格机制一旦被替代,如何引起租值耗散的问题。这些分析和其他一些学者的努力结合起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租值耗散理论。

租值耗散理论其实是另一个角度看交易成本,同时也是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理。本文将以其为分析方法来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分析和选择的理论根据,以此来推进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不同制度和租值消散关系的数学说明

科斯第三定理中的一种表达是如果某一种产权制度非建不可,而对这种产权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本文则将以交易成本及租值耗散理论来说明不同制度设计下的租值耗散数学关系。

假定有一项完全租值为10个货币单位社会资源,其在不同制度设计下获得的社会净租值是不同的:

1、在完全公共产权下,假定不存在任何约束竞争的情况下,这10个货币单位的社会资源的租值将接近完全耗散。而在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这10个货币单位的社会资源的租值将完全获得。其数学表达式为: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租值耗散(0)-交易成本(0)=10单位。

2、假定对该种社会资源的开发中形成了一种产权制度,在这种不变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可得租值为6个单位即租值耗散了4个单位,同时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是2个单位,则社会的净租值=6-2=4单位。即静态制度下的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租值耗散(4)-交易成本(2)或者社会净租值=可得租值(6)-交易成本(2)

3、当产权制度变化,即由一种产权制度变迁另一种产权制度,社会净租值的变化则为边际净租值,它取决于产权制度变化引起的租值耗散和交易成本的变化。即:边际净租值=(旧产权制度下的租值耗散-新产权制度下的租值耗散)-(新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旧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它有以下几种情形:

a、边际收益租值小于0;即由于租值耗散和交易成本二者均增加或者一个增加一个减少但和小于0,此时产权制度的变迁是不利的;

b、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均减少;例:相比于情形2,新的产权制度租值耗散仅为3,交易成本仅为1,则其边际收益租值=(4-3)-(1-2)=2单位;产权制度变迁是有利的;

c、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一个增加和一个减少,但二者和大于0;例:假设相比于情形2,新的产权制度租值耗散减少2个单位,但交易成本为3,则其边际收益租值=(4-2)-(3-2)=1单位;产权制度变迁是有利的;

d、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一个增加和一个减少但二者和刚好为0,则此时产权制度变迁是没有必要的。

4、在不变的产权制度下,租值耗散固定,但不同的制度细节设计其交易成本是不同的,这也可以说是科斯第三定理的一种数学表达式: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租值耗散-交易成本;在完全租值与租值耗散固定的情形下,我们只需比较不同制度细节设计下的交易成本,即可得出最优的社会净租值即最优的制度设计;

5,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产权界定的非常清晰,租值耗散为0,但交易成本存在;例:在一种完全产权界定情形下,交易成本为4单位,则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交易成本(4)=6个单位。

四、小结

比较不同制度的孰优孰劣,我们可以通过不同制度下的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来进行,通过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的计算可得出社会净租值的大小,以社会净租值来衡量制度的效率。

潜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潜在GDP为思想提出的,即潜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为在产权制度与制度设计最优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完全清晰的产权界定使得租值耗散为0和最优的制度设计使得交易成本无限接近于0,从而接近获得社会净租值约等于完全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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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