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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投稿Adam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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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 刘勇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杭州 浙江)

摘要: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能够产生重要影响,股权结构、董事会和领导权配置等治理要素都会影响技术创新。本文在分析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要素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同影响的基础上,提出要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推进企业上市来实现股权多元化,通过完善外部董事制度、强化专业委员会的创新职能来优化董事会结构,通过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优化权力配比来合理配置领导权,进而最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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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10-03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这个问题,提出突破自身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对于企业来讲,技术创新是提高生产和经营能力,获得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现代创新理论的提出者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强调,生产技术的革新和生产方法的变革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至高无上的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可以开发或引入新产品更好地适应产品生命周期日渐缩短的竞争现状,可以率先进入新业务领域进而抢占更多市场。因此,自熊彼特以后,众多经济学家开始从企业组织、产业特征、市场结构、企业家能力匹配、企业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研究能够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贡献的是长远利益,不仅不能服务于企业的短期目标,而且创新的投入会对当期的经济效益产生压力,同时,技术创新的高风险也意味着高失败率,最终还会反应到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上。因此,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期目标与长远利益的不一致,就会导致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利益诉求的不同,使得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遇到的问题除了来自技术本身以及产业特征等静态因素外之外,还必然涉及到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公司治理从广义上来讲,不是一个简单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公司治理受治理结构中各个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影响(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既有包括股东和管理者等在内的内部治理,也有包括了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外部治理。本文主要分析内部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即接受林毅夫等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式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

1、股权结构与技术创新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不同股东的持股水平决定了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也决定了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源动力。

Francis和Smith(1995)最早研究公司股权分布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影响,他们提出,由于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很小,监督收益不足以弥补监督成本,搭便车行为是其最佳选择,因此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代理问题的解决,反而是股权的适度集中,即有大股东的存在特别是企业经理层持股水平较高时,个人收入能够与企业长期价值以及股东财富产生密切关系,技术创新领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代理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也就是说,股权集中度能够促使企业有动力去优化控制管理制度和推进企业考虑更多长远利益。这一点,在后续国内外学者(Zahra,2000;徐金发、刘羿,2002;冯根福、温军,2008)的研究也基本上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提高企业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能够显著正向影响技术创新活动。

大股东是国有资本还是私有资本的不同带来了企业诸多行为方式的不同,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国有资本和自由资本控股条件下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但结论并不统一。王怀宇(2006)等在针对中国制造业企业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发现,非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创新投资政策的落实方面是不及国有企业,甚至还提出,在国有股比例小于30%和大于60%时,国有股比例与技术创新无显著的相关性,而在30%-60%区间国有股比例与技术创新正相关。但Liddie(1997)等更多学者的研究认为,由于存在着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使得国有资本的管理与经营面临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有更高的创新动力和创新效率。徐金发、刘羿(2002)认为,来自民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最大,来自乡镇集体企业或组织的资本次之,国有资本最弱。

2、董事会与技术创新

企业的技术创新受董事会规模和结构的影响。就规模来讲,一方面,董事会规模的扩大,会使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以及财务知识等在董事会内部更好地实现互补,有利于在技术创新决策中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但另一方面,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不同董事之间协调和沟通难度逐步加大,个别董事的搭便车行为也逐渐增多,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的决策。因此,董事会规模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呈现出倒U形的曲线关系(孙永祥,2000;Yermack,1996)。

就结构来说,首先,董事会的人员类型结构对技术创新有影响,通过引入不同专业背景的外部董事,可以使董事会在技术创新决策过程中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对技术创新项目作出更为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不同背景的外部董事,也可以帮助企业配置更多的资源于创新活动和创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社会关系(Hohn& Zahra,1991)。其次,董事会中专业委员会可以就专业事项进行专题审议和协调沟通,从而发挥更多专业化分工的效用,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因此,目前的研究基本都支持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优化能够对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

3、领导权配置与技术创新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与分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兼任好还是分离好没有统一的意见,但对兼任或分离的优缺点是有着统一的结论。兼任,能够克服两者的角色矛盾和冲突,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的自由度,但权力的过于集中,也容易导致由于人的认知模式刚性以及信息源有限,从而限制董事会的信息处理能力,进而阻碍企业的技术创新。虽然董事会与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如美国80%的公司两者是相互兼任,但更多实证研究仍然部分支持“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绩效的提高”这一观点。

二、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如法国地缘政治学家皮埃尔.皮卡尔博所说,“国有经济在引导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国有经济是保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为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国家特别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95年开始倡导公司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央企以及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己经响应了号召在企业内部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但实施效果却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存在党委会、工会等内部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明确的职能规范还没有形成,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之间的权利制衡还没有形成,治理结构上的分权制衡和协作机制尚未构建起来,更谈不上高效的治理机制,由此也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提高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理论研究中表明,产权的集中能够对技术创新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不足,但国有股东由于经营目标多元化、产权主体虚置、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加之技术创新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非程序性特征,导致国有控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降低技术创新投入的意愿,特别是在国有股居于单一控股股东时更是如此。因此,提高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1)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并非消除一股独大

无论是公司治理中的英美模式即鼓励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还是德日模式即坚持股权应该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都存在于公司的高速成长阶段(何莎莎,2012)。如1999年,德国最大的1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企业仍然站到近50%。美国微软公司创始人盖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持股比例仍然超过40%。因此,“一股独大”并不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有现象,也并不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核心,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并不代表着一定要消除国有资本的一股独大,而是最终实现战略性控股、其他可参股的目标。

(2)机构投资者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理想对象

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引进的投资者理论上可以包括个人、民营企业、基金或券商都机构投资者,但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的信托责任以及大众持股与锚定效应的存在,使机构投资者更有积极性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督促经营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投资目标的较长期化也可以进一步强化这种动力机制。同时,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创新的信息搜集方面具有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这使得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中小股东投资者而言,更易获得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更有利的信息。因此,包括基金、券商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是更适合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参与对象。

(3)推进上市是提高国有企业产权活力的重要手段

推进产权多元化的手段很多,但推进企业上市,使企业成为公众企业是最终选择之道。只有公众化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机构和个人来参与管理,才能进一步推进“国企市营化”,使管理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加透明,并且可以促使在确保国有资本控制力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实现了以小博大。

2、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结构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不尽人意之处。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虽然央企推行董事会建设已有4年时间,但我国120多家央企中只有32家成立了董事会,因此完善董事会对国有企业来讲任重道远。

(1)完善外部董事制度。

目前大多数已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中,外部董事所占比例较少,且相当一部分是由国资委聘任的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是国企退休高管,以及少量的兼职外部董事,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来源也以国资委外派为主,《公司法》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的规定形同虚设,外部董事的专业性、独立性等优势在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正是由于这一点,国务院国资委已开始着手推行央企董事会的外部董事试点工作,如国药集团9名董事中有6名是外部董事,中国建材11名董事中也有6名是外部董事。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身份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存在着一定的混淆。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公司法》中明确了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监事会和董事会两个平行机构。但由于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补充被我国证券监督机构引入包括国有企业的上市企业中,导致目前上市的国企企业中,部分存在着独立董事和监事并存的状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无论是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还是监事会制度,最终的目的均在于董事会的内外平衡。

(2)强化董事会中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创新职能

目前而言,审计委员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是我国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专业委员会,其目的是使董事会在公司的关键业务领域有深度的介入。下一步,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中推行技术创新委员会或在某一现有委员会中增设技术创新审议职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董事会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3、合理布置领导权配置

第一,职业经理人制度。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董事会解决了决策人员来源和机制问题,这只是公司治理市场化的一步,必须同时配以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才能与董事会一起构成完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闭环(宋志平,2012)。同时,要配之以推行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经理人的整体收入并不会因技术创新失败而显著减少,从而解决为了自身稳定不愿冒风险的问题,使其有意愿承担技术创新失败的风险,进而促使其做出和董事会与股东一致的行为决定。

第二,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配比。

虽然很多研究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会导致技术创新动力的不足以及决策的失误,但目前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美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的模式还是欧洲企业普遍采用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模式,企业运行都比较顺畅。因此,如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所述,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配比不是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而是能否清晰界定董事会的组织责任和管理层的领导责任问题。

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分配问题,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经理班子是要为董事会负责,其所拥有的权力也由董事会所赋予;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内部,董事会是决策组织,强调的是决策的科学性,需要的是制衡,因此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是平等的,个人决策个人负责;而经理班子是执行组织,强调的是执行的效率,需要的是服从,因此经理班子的权力是有上下级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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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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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rancis,J. and Smith. Agency Costs and Innovation:Some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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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邵宁.推动国企董事会建设-探索国有大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J].企业管理,2011(07).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