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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居苗族农村土地纠纷

  • 投稿止水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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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

摘要:土地纠纷是农村纠纷的重要类型,在近年呈现增长趋势。散杂居苗族农村的传统特质和外部环境共同影响着土地纠纷的类型、数量,其中企业进村、土地整形等对短期土地纠的影响最为明显。散杂居苗族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在苗族与汉族村民中没有明显差异,但汉族土地纠纷的数量总体多于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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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俗习惯;土地流转;企业进村;土地整形

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土地纠纷是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纠纷类型、成因方面存在特点。本文关注云南省A 县K 村的土地纠纷,通过入村走访、个案访谈、参与纠纷调解的方式,了解该村2009-2013年的土地纠纷51件。1K村内辖9个村民小组,5个苗族村民小组、4个汉族村民小组。2012年该村总人口2321人(苗族1048人,汉族1173人),人均耕地2.2亩。K村是A县两个较大的苗族聚居地之一,也是所在乡唯一的少数民族村委会,苗族在宣统年间或民国初年从贵州威宁地区进入云南,后于20世纪40年代后陆续迁入K村。K村苗族、汉族村民小组彼此独立,呈现苗族与汉族杂居下的小聚居,苗族、汉族土地毗邻、交叉分布。

虽然近年村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但因K村离县城(约16公里)和乡政府(约15公里)较远,受城镇化影响小,属于传统农业生产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K村社会秩序良好,自20世纪80年代至2010年无纠纷诉至法院2,调研的51件土地纠纷均(人民)调解结案。

一、风俗习惯引发的土地纠纷

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行为模式和行动偏好。在长久的杂居环境中,K村汉族、苗族的风俗习惯相互影响、融合,其中可能诱发土地纠纷的是殡葬风俗和分家传统。

殡葬风俗引发的土地纠纷基于两方面原因,即苗族、汉族殡葬习俗的差异和汉族殡葬中的风水观念。这类土地纠纷主要发生在K村与相邻的H村之间,纠纷背景是部分H村汉族村民的祖坟分布在K 村苗族或汉族的土地、山林地界范围内。这些纠纷或表现为村民小组与家族的对峙,或表现为村民与村民的对峙,具有跨村委会(K村与H村)或跨民族(苗族与汉族)的特点,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如2010年4月,K村一个苗族村民小组为解决村民耕种用水问题(当地连续3 年干旱),在H村王氏家族三座祖坟所在地(地界范围属于苗族村民小组)挖水池,导致H村王氏家族与该苗族村民小组的激烈冲突。该纠纷的诱因是苗族、汉族殡葬习俗的差异,苗族村民小组明知挖水池的地方有三座汉族祖坟,但因坟茔管理不善(由于年代久远,三座祖坟坟堆已经塌陷、没有立碑,表面看去仅有三个凸起的土堆,但坟主后人每年都上坟祭祖),抱着侥幸心理挖了水池。调查发现,K村苗族与汉族的祭祖习俗差异大,苗族没有上坟祭拜的传统,对坟茔管理、重视程度不如汉族。该纠纷发生后,王氏家族要求苗族村民小组杀猪宰羊款待H村整个王氏家族,并要求恢复坟茔。经3次(人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苗族村民小组填平水池,恢复三座坟茔,并明确王氏家族对坟茔有管理权。殡葬习俗引发纠纷中涉及的土地是荒地、耕地或林地。K村传统的做法是入葬占用荒地不予补偿,占用耕地或林地给予相应土地(多按500元/亩)、青苗或林木补偿。

在K 村,汉族和苗族都有分家的传统,多在儿子结婚后分家,房屋、土地是分家中重要的财产。分家时财产由父母分配,如果父母对土地面积、类型(水田或耕地)、质量优劣分配不公,就可能诱发兄弟、妯娌、子女与父母间长期的家庭矛盾,甚至导致赡养纠纷。2013年3月,沈家两兄弟因父母的土地分配不公经常发生纠纷,后根据父母意见,重新分配土地,并就父母赡养问题进行约定。2013年6月,李家两兄弟(苗族)因父母生前的土地没有平分,在父母去世后,弟兄争执,后经调解由弟兄二人平均分配父母的土地。

调研了解的坟地纠纷4件,分家导致的土地纠纷2件。虽然因风俗习惯引发的土地纠纷数量不多,但这类纠纷在处理中既要考虑传统习俗、民族差异,又要兼顾公平,解决难度较大。

二、流转引发的土地纠纷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和烤烟规模化种植的需要,当前K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出租,即外出务工或劳动力弱(如老年人)的村民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租种土地主要用于烤烟种植,年租金100-200元\亩。K 村土地以本村委会的内部流转为主,包括汉族租给汉族、汉族租给苗族、苗族租给苗族3种形式,也有村民租种相邻其他村委会的土地。随着烤烟的规模化种植,该村土地流转日益紧俏,有的苗族村民表示很难租到土地。K村土地流转由来已久,与当前土地出租相比,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借用、置换(如用于建房)、买卖,其中以借用现象最为普遍。目前K村因流转引发的土地纠纷多是过去这三类土地流转的遗留问题,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缺乏书面协议、周期长(如土地出借人收回十多年前出借的耕地)、协议面积不准确。

调研的6 件(2012 年3 件、2013 年3件)土地流转纠纷中5件发生在汉族村民小组,1件发生在苗族村民小组。如耕地借用纠纷:2012年4月,吕某(苗族)在张某(苗族)的土地上种土豆引发矛盾。原来该土地是十多年前吕某借给张某耕种的,吕某种土豆是为了收回土地。该案最终以张某退还吕某土地的方式解决。实践中,出借人回收土地较困难,即借用人往往不愿归还,或阻拦、或向出借人提出额外的补偿要求。又如土地买卖纠纷:2012年12月,龙某(买方)、候某(卖方)因1996 年买果园时,评兄弟感情指定地界(未丈量),后经丈量实际出让面积与约定面积出入较大,双方发生纠纷。该案最终以龙某将3亩耕地划拨给候某耕种的方式解决。再如土地置换纠纷:2013 年5月,因多年前周某建盖烤房(烟叶粗加工房)与沈某置换后,周某一直未将置换土地交付沈某,沈某要求周某履行约定未果发生纠纷。该案调解中周某否认曾与沈某置换土地,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加之唯一的证人赵某已外出务工,调解委员会于是决定等赵某务工回村后再处理。

在K村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中,发生在汉族村民间的纠纷明显多于苗族。调查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苗族的土地面积少于汉族,土地质量也相对偏差,加之苗族外出务工人员明显少于汉族的原因,苗族土地流转从过去到现在都较少。

三、土地使用中的纠纷

土地使用中的纠纷是指村民在耕种土地过程中,因通行、通水、地界、面积等发生分歧。调研中有5件(2013年)因土地使用引发的纠纷,4件发生在汉族村民间,1件发生在苗族与汉族村民间。这些纠纷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相邻土地因通行、地界、面积发生纠纷(2件)。如2013年3月,因杨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杨某的土地在李某土地前方,杨某进出土地均从李某土地上经过,影响李某的生产活动和庄稼生长。该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明确地界(打起地埂)、杨某从大路上另修一条路进出土地的方式解决。调研发现,地界不明是相邻土地使用纠纷中一个常见现象。

其二,因新建住房或扩建房屋影响相邻土地的通行、通水、面积发生纠纷(3件)。如2013年2月,因冯某修阴沟挡墙阻塞张某菜园排水沟发生纠纷。该案以冯某留出1米宽的水沟,确保水沟通畅、不影响菜园正常使用的方式解决。又如2013年1月,因吴某建新房挖了张某的地角发生纠纷。该案以吴某重新划拨0.01亩土地给张某长期耕种的方式调解结案。在K村,村民多选择在通行方便的道路旁建房,建房地基是自家或与他人置换而来土地、林地。此类纠纷多表现在修建房屋辅助设施过程中(如阴沟、挡墙、围墙)影响相邻土地的通行、通水,或少量占用他人土地。

四、企业进村引发的土地纠纷

企业进村在增加村民就业机会、收入的同时,也影响着村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生产活动,进而改变着村民的观念和行为模式。调研的13件土地纠纷发生在砂厂(厂址建在苗族村民小组内)与苗族村民(或苗族村民小组)间,其中2012年的纠纷最多(8件)3。这些纠纷或发生在砂厂建厂过程中(建厂时租用、购买村民土地),或发生在砂厂生产中(如厂房扩建、改道、修路)。所有涉企土地纠纷均肇始于占用村民耕地或林地,多以砂厂补偿村民(或村民小组)损失的方式解决。

企业与苗族村民的纠纷如:2013年2月,砂厂扩展料厂需占用韩某(苗族)0.3亩土地。因韩某年纪大,加之砂厂扩建后对土地耕种有一定污染,韩某希望将1.5亩土地全部卖给砂厂,要价15000.00元。

该案调解后,砂厂仅占用韩某0.3亩土地,一次性补偿韩某5500.00元,剩余1.2亩土地由韩某继续耕种。

企业与苗族村民小组的纠纷如:2012年10月,因砂厂拉砂大车较多,大车长期从苗族村庄穿行,影响村民的生活、生产和房屋安全。于是,该村民小组长(苗族)、村民代表(7名苗族)就道路通行问题与砂厂协商,最终达成砂厂另修道路绕过村庄的协议。具体协议内容是:砂厂一次性补偿村民小组18000.00元,改道修路占用村民(苗族)耕地由砂厂与村民协商补偿,占用村民松树及其他树木,由村民小组按棵补偿。

调研发现,企业与村民(或村民小组)间的土地纠纷补偿标准不一,有的以6000元/亩(8件)、有的以1000元/亩(1件)、有的以18000元/亩(1件)的标准计算。

五、土地整形引发的纠纷

K村在2013年1-6月开展土地整形,即通过修建新的田间道路、拓宽并平整原有道路、推平分散的小片土地重新分配、完善田间地头通水沟渠的系统工作。在土地整形过程中,集中爆发了21件土地纠纷。其中,施工方与汉族村民纠纷6件,汉族与汉族纠纷13件,汉族与苗族纠纷1件,苗族与苗族纠纷1件。土地整形中涉及汉族的纠纷明显多于苗族,主要原因是参与该年土地整形的汉族耕地多于苗族。

土地整形施工方与村民的纠纷如:2013年3月,施工方把卫某通往果园水池的水沟挖了200 多米,致使果园无法引水。调解后,水沟由施工方重新修好。2013年2月,因施工方的疏忽挖了罗某的祖坟、土碑,由此引发纠纷。调解后,施工方一次性补偿罗某8000元,坟地由罗某自行恢复。

村民与村民纠纷如:2013年4月,因土地整形将通往郑某土地的土路推平,被推平的土路又被陈某(苗族)耕种,致使郑某通行不便,进而诱发纠纷。该案件最终以郑某、陈某明确地界(打起地埂),由陈某从现有土地中让出一条2米宽的车路供双方通行的方式解决。2014年5月,因土地整形把孙某和张某的田(已干涸)合并在一起(原来的田埂被推平),双方因田地划分方式(一方要横分,一方要竖分)分歧发生纠纷。该案调解后按照原来双方土地的位置、方式进行划分。土地整形中发生在村民间的纠纷或因土地整形推平了原来的田埂、地埂,导致地界不明发生纠纷:或因土地整形推平了原来的道路,影响村民通行发生纠纷;或因土地整形后,相邻土地面积或土地划分方式意见不一发生纠纷。

调研了解的51件土地纠纷虽然不是K村2009-2013年的全部土地纠纷,但结合在该村的走访、调研发现这些纠纷反映了这五年该村土地纠纷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规律:其一,外部因素(如2012年企业修路、2013年土地整形)介入村庄后,容易诱发土地纠纷,使得纠纷数量在短期内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当这些外部因素从村庄退出或影响消退后,土地纠纷又回归理性。其二,汉族土地纠纷多于苗族(32件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是汉族,19件纠纷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是苗族)。K村散杂居背景下苗族小聚居的环境使得苗族、汉族的观念、习惯、行为模式既相互影响、融合,又相对独立、各成系统。在土地纠纷调研中发现5个苗族村民小组的传统社会控制较强,加之苗族土地相对偏少、村民流动率低5,村庄秩序稳定的传统特质,苗族村民间的土地纠纷相对较少。

引文注释

①2009年2件、2010年2件、2011年1件、2012年11件、2013年33件,这51件土地纠纷并非K村2009-2013年发生的全部土地纠纷。

调研发现,2012-2013年是K村土地纠纷的高发期,这与2012年企业修路和2013年土地整形直接相关.

②截止2014年7月,K村有两件纠纷诉至县法院,分别是2011年的赡养纠纷、2012年的伤害纠纷,两个纠纷都发生在汉族村民小组.

③2012年因砂厂改道修路,涉及多起因修路占用村民耕地、林木的补偿纠纷.

④因K村村民的土地多分布在半山腰,或土地坡度超过45度,机械设备无法施工,故未纳入当年土地整形的范围.

⑤K村5个苗族村民小组外出务工人员少,婚姻保持族内婚的基本形态。同时,苗族村民外出读书(中专以上)比例低,苗族村庄秩序稳定,受外部环境、因素冲击相对较小.

【基金来源】本文系2013 年云南省教育厅“基层人民调解的实证研究:以曲靖为例”(2013Y00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