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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立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问题研究

  • 投稿天蝎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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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涵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委党校

[摘要]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当前,在整个市场环境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而在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中,应该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法律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正常发展。本文从当前市场竞争环境存在突出问题入手,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国家要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完善经济立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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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立法;竞争环境;市场经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飞速发展,同行业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当前市场竞争环境存在的突显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竞争的基本法则是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在发挥积极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商品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少数不法生产者和商贩为了在竞争中维持生机或牟取暴利,以及人们追求利益的盲目性和思想意识趋于多元化和经济立法法律的相对滞后,这些人不惜采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甚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手段。

(二)行业垄断扰乱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经营者由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等原因,不断发展壮大,形成在某一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控制或支配着市场。

(三)行政手段过多干预扰乱公平竞争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受到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对商品经济实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众所周知,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强制规律。

二、造成经济竞争环境问题突显的原因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很多经营者都挖空心思取悦消费者,但是部分经营者不是依靠升级技术、节约成本等正当方式,而是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形成行业垄断,设置依赖行政手段等方法达到降低竞争压力的目的。造成这一问题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效果不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规定、执法主体素质能力、责任分工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导致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效果不明显。

(二)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市场规律。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广大消费者消费水平有所提升,对商品的需求量增大。少数不法生产者和商贩思想意识趋于多元化,为了在竞争中维持生机或牟取暴利,盲目追求利益,失去了理智和道德底线铤而走险,不惜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三、完善经济立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一)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非起着所有作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能没有政府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市场规律的调节不是完美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加强经济立法,通过宏观调控这支“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弥补市场失灵,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确保经济健康良好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三)制定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要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执法适用范围,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遏制不正当竞争。要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如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剔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要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总之,创造公平竞争经济环境要充分认识市场规律,把市场还给市场,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加快完善经济立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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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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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坚.构建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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