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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影响

  • 投稿浣浣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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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萌*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也层出不穷。但在大量的实践调研中,都表明其最大诱因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具体体现在部分女性犯罪的“恶逆倾向”。经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犯罪对象一般为对自己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员,所以,此类犯罪社会危险性并不高。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诱发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家庭犯罪的防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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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暴力;女性犯罪;诱因

我国女性犯罪中,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且其中大部分犯罪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犯罪。女性作为暴力性相对较弱的性别,其暴力型犯罪有一定的特征。这其中包括女性在犯罪中的双重身份,即承担受害角色的同时,拥有害人的角色。这体现在绝大多数女性暴力型犯罪都建立在此前被施暴、欺凌等情况下,所作的一种过度“自卫”表现。还有部分人是在长期受尽折磨与虐待后,产生极度的绝望感而酿成最后悲剧式的结果。在这一部分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种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犯罪也较小,最终导致此种暴力行为的发生某种程度可以看作是“延时防卫”。而正因为此种“防卫”,或者说由于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女性心理方面的改变导致的过激行为,是不被我国现有法律所正面评价的,所以此种暴力犯罪才更值得社会给予更高的关注。

家庭暴力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属于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其同时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及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比较类似,大多数界定中都包括一定形式的身体、精神及性暴力等,并将家庭暴力视作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连环行为,而并非前述的单一行为。据此,家庭暴力有其有别于一般暴力的特征。首先,一般家庭暴力的发生都在隐蔽的家庭场所,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不论施暴者,抑或是被施暴者本身则把此类行为看作“家丑”,或者是“家庭内纠纷”。这导致家庭暴力被隐瞒于社会监督或法律救助的范围外,并更容易产生经常性、反复性家暴情形。再者,家庭暴力并非单一伤害行为,也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目的性、瞬时性。家庭暴力双方因处于亲密关系中,并在空间上也处于长期互相暴露的情形,所以其暴力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因施暴者可基于长期惯性,或某种概括目的对被施暴者进行一连串的伤害行为,其中包括:身体暴力、精神伤害、冷暴力、性暴力等。这是家庭暴力中“暴力”界定的关键。最后,家庭暴力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而且具有长期、反复的特点,所以其行为后果及其严重。会造成被施暴女性身体及心里各方面的不可修复的伤害,长此以往,当暴力达到一定限度,女性有可能产生一种在绝望中求生的逆反行为方式,最终导致女性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在女性暴力犯罪中都是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513分调查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另外,陕西省女子监狱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的调查中,杀夫型犯罪占63%,而其中有一半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以上事实都进一步表明,家庭暴力犯罪与女性暴力型犯罪的联系。而家庭暴力引发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原因又只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社会的性别结构中,女性处于相对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在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地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难以得到保障。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过后,自身不愿将“家丑”宣扬,即使“宣扬”,也很难获得周边人的支持和理解,这会进一步恶化被施暴者的处境。第二,女性本身应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定义是根据女性的社会角色及生理构造所决定的。但女性在面临突发状况或是压力情形下,更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及危险心理,而在反复、强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转化为女性激情犯罪。第三,女性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及反应也会决定自身陷入暴力的怪圈。2家庭暴力中一部分女性会由于对家庭的眷念,对丈夫的依赖和对儿女的不舍,产生侥幸心理。总以为自己有能力或义务为家庭去忍耐,或者认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只是一时的。这种心理从某种程度上会为长期循环性的家暴埋下罪恶的种子。这种说法并非将家庭暴力的发生归责于受害人本身。而是说长期的压抑以及退让也是造成最终以突破法律界限行为进行反抗的一个因素。

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诱因,笔者认为可以从源头处对家庭暴力行为施以规制。首先,可从立法角度,将家庭暴力行为和一般暴力行为相区别,并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定义以及考虑其延展性。特别是在家庭暴力获得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完善相关司法主体并明确此类司法主体各自职能,使家庭暴力的保护除开传统的家庭救济、行政救济外,介入有效的国家强力救济。其次,从社会舆论及社会力量出发,应多宣扬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纠纷的区别。让民众对此类暴力行为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而并非以往舆论一致将普通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淆,导致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难及时得到身边力量的救助,这也变相加重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提前防制能有效应对其所导致的一系列恶劣的连锁反应,对女性暴力性犯罪的研究和关注更要求社会能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作者简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注释

1陈欣:《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的思考》,《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2瞿莉:《女性暴力型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以吉首地区2007年以来女性杀人案件为例》,《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