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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比较

  • 投稿mond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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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陶驹

【摘要】英美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是以COSO 报告书为基础的,其共同特征是设计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框架,同时都配有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和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不同点是美国侧重于“资产保全”,而英国侧重于“风险管理”。其目标都是为了便于对政府机构业绩考核,使政府财务管理更加高效、廉洁、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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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部监督:监督准则;监督制度

【作者简介】陶驹,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财务会计。

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组委会(The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s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即COSO) 的主要工作是针对私人公司内部控制的改善和评估,同时该组委会还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综合标准框架”(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称为“COSO 报告书”),并逐渐被各国确认为适用于私营部门内部控制的财务制度。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共部门的内部控制并形成国际性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欧美发达国家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 最高会计审计国际组织机构关于内部监督制度的概念和框架

根据最高审计机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TO-SAI:INTO-SAI) 出版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导建立内部控制标准,把公共部门单独划定出来,称为INTOSAI 准则(Guidelines for In?ternal Control Standards for the Public Sector)。IN?TOSAI 准则是以COSO 报告书内部监督内容为基础形成的,经过使用,可进一步认识到其评估的有效性。

(二) INTOSAI 内部监督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主要包括组织的管理和对职员实施的综合风险评价,同时对组织的任务提供合理的保证。其目的一是有序、伦理、经济、效率、有效完成工作业务;二是说明权力与责任;三是以相关法令依据为标准;四是为了避免损失、滥用、损害,进行资产保全。另外,内部监督由相互关系的5个要素构成,一是控制环境;二是风险评估;三是控制活动;四是信息传达;五是监督检查。这被认为是INTOSAI准则树立的内部监督良好形象的基础。

(三) INTOSAI准则同COSO报告书的不同

与COSO报告书相比,INTOSAI准则对内部监督的定义有所不同。比如,在COSO 报告里,内部监督中的一个目的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但在INTOSAI 准则里被改为“问责”。在这里,“问责”对象不但有政府机构,也包括公共管理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要对每一个财务过程负责,包括使用、创建和维护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及时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报告内部报表的可靠信息,使人们认识到政府机构必须公开公正地开展服务工作。在这里,非财务信息包括经济信息、效能信息,目的是保证机构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便于公共监督。

另外,INTOSAI准则比COSO报告书多了一个内部监督目的,即因为损失、滥用、损害资产必须给予保全和追查。这是因为公共部门的资产是公共资金的具体化,要严格遵循“公益资产使用,要求保证资产的取得、利用及处置的安全”的原则。公共部门各机构所有资产必须经常保持最新的会计记录,高度重视各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从取得资产到资产处置为止的资产管理相关活动必须始终处于被监督过程中。

二、美国行政机构财务的内部监督制度

(一) GAO内部监督准则

美国各州、部官员以《联邦管理者财务健全法》(Federal Manager’s Financial Integrity,以下称为《FMFI 法》) 为基础,执行有效的内部监督。会计审计院院长以《FMFI法》为审计基础准则,对各州、部官员进行内部监督。为此,会计审计院(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 公布了联邦政府内部监督准则(Standards Inter?nal Control in the FederalGovernment, 以下称GAO内部监督准则) 具体见表1,以引起对内部监督的重视,并把GAO内部监督准则定为内部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首席财务官法》(Chief Financial Offi?cers。以下称为《CFO 法》) 和《政府管理改革法》(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以下称为《GMR法》) 公布执行,各州、部官员有编制财务报表义务,财务报表要有高度可靠性。

2. 《政府业绩·结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以下称为《GPR法》) 并且公布执行,以各州、部官员目标管理、组织运营和为了建立科学绩效评价制度为目的。

3. 《联邦财务管理改善法》(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mprovementAct of1996,以下称为《FFMI法》) 并公布执行。各州、部官员执行满足一定条件要求的财务管理系统义务,执行完全监督下的财务业务处理流程。

(二) 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

1.自我评价标准。各州、部官员在《FMFI法》的基础上进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评价,然后OMB官员、会计审计院长通过协商对各州、部官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006年,美国通过了对内部监督管理者的责任条例,用于评价各州、部官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评价方法;二是缺陷的纠正;三是报告有关规定的手续是否合法。

2.报告书的公开。内部监督全部有效性报告书,是每年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法》的基础上,以GAO内部监督准则为依据进行的该部门自我评价,主要是提供鉴定报告书(Statement ofAssurance)。包括资产保全在内的内部监督,一是对重要的缺陷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书;二是重要的缺陷报告限定鉴定报告书;三是如重要的缺陷不能自我评价的话,则提供无鉴定报告书。

财务报告的内部监督有效性报告书。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 法的基础上,每年6 月30 日以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完成保证财务报告内部监督的鉴定报告书。这个报告书要求保证各州、部官员提供高度可靠性的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系统报告书。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法》的基础上,每年对部门的财务管理系统根据《FFMI法》规定的三个标准进行评价:一是根据OMB财务管理系统规定的联邦财务管理系统标准;二是联邦会计基准咨询委员会(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Board) 公布财务报告书时采用的联邦会计准则;三是各项交易处理应适用联邦政府标准会计处理准则(U.S.Govern?ment Standard GeneralLedger)。

(三) 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

各部门监察总监(Inspector General, 简称IG) 或者有IG权限的外部审计人员,在《首席财务官法》的基础上,对该州、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该部门的业绩、向总统及联邦议会提交的财务报告。这些外部审计师以政府审计基准(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Standards, 简称GAGAS) 为基础,完成财务检查报告书,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财务报表的适用性方面表明意见;二是对财务报告系统内部监督中重大不足或重要的缺陷的事态报告; 三是是否遵守相关法令。

三、英国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

(一) 英国行政机构内部监督机制概况

在欧洲,英国行政机构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早,也比较完善,在欧洲具有代表性。英国依据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主任通知:内部治理财务监督制度系统报告书》(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ment on the System of Internal Finan?cial Control DAO (GEN) 13/97) 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并考察其财务内部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后来, 英国根据支出审查制度(Comprehen?sive Spending Review,简称CSR) 公布了公共服务协议(PublicService Agreements, 简称PSA), 通过目标管理,对各州、部组织运作、评估所取得的成绩、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政策目标进行考核。

此后,英国政府的《资源和会计法》(Resourc?es and Go vern ment Accounts Act of 2000, 以下简称《GRA法》) 采用发生主义会计核算制,突出对固定资产和折旧的核算,每个部委建立高度可靠的财务报表。考虑到内部监督环境的变化,英国政府又出台了《会计主任通知:治理内部监督报告书》(Corporate Governance:Statement onInter?nal,Control DAO (GEN) 13/00),要求各部委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执行规定。为促进各部委的风险管理程序的开发和运营,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指导意见(Management of Risk-Principles and Con?cepts,以下简称《英国财政部准则》),见表2。

(二) 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

1.自我评价标准。英国财政部的政府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风险管理的定义;二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构成要素;三是内部监督报告书记载事项等相关规定。另外,英国财政部为了对各州、部的风险管理运用状况进行评估,2004年公布了《风险管理评价范围》及对各州、部的要求(Risk Management Assessment Framework: a tool fordepartments),并在5年后进一步进行了修订。

2.报告书公布。各州、部的会计执行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每年对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布内部监督报告书。报告书内容有财务报表及该部门的资源会计决算报告并且向议会下院报告。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范围;二是内部监督系统目的;三是风险管理能力;四是风险控制机制;五是有效性的评价;六是内部监督上发生的重大问题的记述。

(三) 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

1.内部监督报告书。会计审计院长在《GRA法》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资源会计决算书及执行代理的决算书有审计义务。该财务审计报告须向议会下院报告。会计审计院长根据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APB) 按照国际审计标准(英国·爱尔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UK and Ireland):ISA (UK/IR)) 制作的报告,同时在与财政部协议的基础上,对各州、部及执行代理的内部监督报告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审计过程中如果得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则将该事态在财务审计报告书中记载。

2.业绩报告。会计审计院长对各部门的业绩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会计审计院长每年至少一次对审查对象进行支出审核,根据设定的业绩目标每年两次对各州、部的数据系统进行检测调查,对审核和检测结果出具证明报告书(Validation?Compendium Report) 并且向议会下议院提出报告,以防止各州、部的数据系统中评价指标与实际业绩值发生重大的偏差。

四、总结与启示

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英美均设计了一套比较严格的政府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其特点是以COSO 报告为依据,形成内部监督的制度框架,由政府和国家机构建立一个标准制度,统一适用于政府机构内部监督。同时,充分认识到行政活动接受评估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原则,单纯依靠财务信息系统远远不够,评估其公共服务性能不仅依赖于财务信息,也需要引入非财务信息,这样才可以全面评价政府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而问责制是在充分财务监督结果下对公众展现透明政府工作的财务制度。

政府机构财务内部监督机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会计执行程序及相关法规、制度条例来实施的。政府的国家机构财务评估活动也要根据内部监督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发布的内部监督报告来证明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系统、有层次的系列制度才是有效的内部监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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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