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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保障妇女人权

  • 投稿小甜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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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悦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根本,而法治中国建设是以人权保障为基本标志的。保障妇女人权不仅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同时,妇女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建立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和机制,从立法和政策制定源头保障妇女权利,进而推动妇女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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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国;妇女人权;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24-06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隋悦(1968—),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妇女干部学校副校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性别与法律、妇女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妇女教育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DJ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妇女参政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KS078。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优秀成果,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其核心议题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妇女占全国总人口一半以上,在推进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妇女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保障妇女人权不仅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而且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保障妇女人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

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

人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和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必须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民主为依托。保障妇女人权注定了实施主体是国家,国家应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保障人权”入宪,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见证了一个法治的伟大时刻,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机制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法治和人权日益融合。人权理念不仅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人本思想,更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实质;人权理念在中国政治和法治系统的贯彻,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马克思说:“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1]因此,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具体而言,人民权益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动力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世界人权思想史经历了以自由权为本、以生存权为本和以发展权为本三个发展阶段,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既重合了这样一个发展线路,又探索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中西方妇女人权存在许多共同之处,比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2]以及全世界妇女对性别平等的追求等。但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和推动的中国妇女人权事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铭刻着中国近代史的深刻印记并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基本国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既是历史的、发展的,又是相对的、具体的。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国妇女运动发展必须坚持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妇女的前途命运历来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是实现妇女解放和平等发展的根本基础。”[3]也就是说,必须兼顾妇女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结合,因为没有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没有国家经济的繁荣富强,没有政治的文明和进步,妇女的政治、经济、人身、财产、劳动、婚姻家庭等各项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决定》也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因此,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必须坚持广大妇女的主体地位,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人权发展道路,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目标之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

二、妇女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法治中国

建设的重要指标

人权和法治密不可分,人权得不到保障,法治就会失去意义;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标。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都是人权的核心价值,都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等,就是强调通过限制和监督国家公权力,防止人民权利受到侵犯,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高度契合了男女平等的目标,体现了“性别平等”和“非歧视”原则。这种公平既包括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包括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以及妇女所具有的特殊性而应享有的特殊权益。机会平等的意义在于起点平等。事实上,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不平等的关系,如隐性或显性的性别歧视、侵害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相对于男性偏低等。因此,妇女只有获得了公平的机会,才有可能平等参与发展、平等获取资源、平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才有可能从法律的“应然”走向“实然”,从形式上的平等过渡到实质上的平等。规则公平,不仅包括文本的法律政策,还包括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不成文的制度安排。表面上看似一项男女平等的政策或法律,往往会因为女性的特殊处境以及传统的文化、习俗使女性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种实例在现实社会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保护多数人的民主权利,更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随着中国法治化的推进,广大妇女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对自身权利保护的程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显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妇女代表699人,占代表总数的23.4%;全国政协女委员399人,占委员总数的17.8%;但在1978年分别是21.2%和14.7%,可见增长速度之缓慢。在2014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性别差异指数中,中国排名第87位,[4]中国被认为是“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中性别最平等的国家”。[5]尽管我们不一定认同其指标体系和排名方法,但在当今世界妇女政治参与比较活跃的情况下,各国女性领导者辈出,妇女在国家议会中的比例迅速提高,而“我国妇女参政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同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6]因此,中国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树立中国民主政治大国的形象。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里叶在《论四种运动和普遍命运的理论》一书中提出的观点,深得马克思和恩格斯赞赏。1868年,马克思在致路德·库格曼的信中写到:“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7]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深刻揭示了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伟大作用,“没有妇女的解放,就没有全人类的解放;没有妇女事业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8]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历史意义的失败。”[9]在阶级社会中,女性受阶级和性别的双重压迫,妇女的解放和社会发展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妇女解放的本质是人的解放,没有妇女的解放就没有全人类的解放。因此,妇女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指标。

三、以法治保障妇女人权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可见,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发展思路极为清晰。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如既往的主张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人权理念、性别意识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权立法还不够完善,执法领域侵犯妇女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建立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和机制,从立法和政策制定源头保障妇女权利,推动妇女人权的实现。

首先,应将保障妇女人权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中。为实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的目标,在立法中应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因为这是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的关键所在。

土地权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农村妇女维权的重点。据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依然突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11.8%,无地妇女高于男性9.1%。[10]涉及妇女的土地问题很复杂,包括村民自治、传统习俗、落后观念、缺乏性别视角的政策、国家干预不足、立法操作性不强以及司法与行政的衔接等多方面的问题。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强调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继《若干意见》发布后,农业部、全国妇联也进一步强调:土地权证和登记薄上要有妇女的名字。笔者认为,只有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才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保障妇女的权利。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疾。据国家统计局披露:1994年以来,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一直是115以上,2004年是121.2,2014年是115.88,而女与男比例的正常值应该是100比103到107,但一些省份长期维持在130以上。中国持续30多年出生性别比偏高,经测算,已累计多出生2400万至3400万男孩。[11]出生性别比失衡会直接导致连环式社会问题的产生: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婚姻挤压,性犯罪,性疾病的传播等等。从表面上看,这是由“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所导致的,但挖掘深层次原因,则是社会上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制度强化的男性偏好。在被称为“乡村小宪法”的村规民约中,存在着大量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妇女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农民对性别的偏好即成为一种必然。因此,要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修正,即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每个人都要学法、守法、尊法、用法,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国家层面,制定政策应有性别视角,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建立“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广大农村,要用适当的方式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在地方政府层面,要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特别是要对基层政府加强指导。

社会性别预算是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提出的,其要求缔约国政府在预算决策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分析预算决策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消除中性财政预算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实施了这项政策,但在国家层面仍然处于宣传倡导阶段。

其次,要发挥性别平等立法在妇女人权保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古人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发挥性别平等立法在妇女人权保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尤为重要。

家庭暴力是困扰妇联多年的老问题。据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地方性立法也已相当广泛。如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颁布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但目前却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立法。2014年11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法将成为妇女维权的又一重器。与此同时,很多地方法院纷纷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细则》,规定诉讼终结后受害人仍可申请人身保护,以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一方的当事人避免“分手暴力”。

然而,法律仅仅“中立”是不够的,缺乏性别视角,不关注妇女的特殊处境和特殊需求,就无法将妇女权益保障落到实处。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饱受诟病,就是因为该法缺乏对女性经历和经验的重视,从而对男女两性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从法院判例统计看,该法实施以来,已出现女性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住房比例低于该法实施前的情况。所以,缺乏性别视角,看似中立的法律、政策如果在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环境下实施,就会出现歧视妇女的问题。

再次,营造性别友好型文化环境,培育先进的性别文化。先进的性别文化的核心是平等,只有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具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才能切实保障妇女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在传统的封建礼教之下,“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制度确立了男尊女卑的“合法”定位,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权;“男主外,女主内”的夫权统治格局使得妇女的活动领域仅限于家庭这一私人领域。时至今日,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仍然在当今社会占有一定的市场,阻碍着妇女人权的实现,影响着社会总体文明程度的提升。对此,彭佩云在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大会上指出:“先进的性别文化是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它公正评价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妇女应该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倡导男女平等相处,互相尊重,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当下,培育先进的性别文化,就是不仅要把男女平等写在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文本中,而且应该在全社会得到一种价值认同,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妇女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蕴含着先进性别文化的价值诉求。法治文化是以追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法治精神要素包括:宪法法律至上,依法行政,民主自由和尊重保障人权,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监督和制约公权力,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程序正当等。建设法治中国,最根本的就是恪守法律至上精神,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的实现。人类基于生活的需求创造出文化,人们对法治文化的崇尚与先进性别文化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总之,妇女人权问题不仅是妇女的问题,而且是国家的、政治的、民主的大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建立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使我国妇女人权保障水平与国际妇女人权公约的规定相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仅如此,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实施还为加强性别平等立法,推动妇女实质平等和妇女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笔者认为,在这个总的战略决策下,将法律政策转化为行动,建构对妇女人权的有效保障机制,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关注和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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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C].人民出版社,2002.

[2]董云虎.人权大宪章[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3][8]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0-03-07.

[4][5]读懂数字:全球性别平等指标和排名解析[N].中国妇女报,2015-01-20.

[6]刘伯红.国际妇女参政的实践及其对中国妇女参政的影响[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2).

[7]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M].人民出版社,197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人民出版社,1972.

[10]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R].2011-10-21.

[11]南储鑫.出生人口性别比六连降危机仍在[N].中国妇女报,2015-01-22.

(责任编辑: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