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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搭建国家机构体系与组织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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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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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系列讲座之12

主讲人:韩大元

上一讲回顾了我国宪法搭建起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及组织原则。重点阐述了国家机构中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相关知识。这一讲,则着重讲述国家机构中的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如军事法院等。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

附录

《宪法》的具体规定

第9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刽比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