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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须出庭,王才亮喊话深圳市委书记

  • 投稿其林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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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下午,北京律师王才亮给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发出一封公开信。

这封公开信缘起6户深圳居民因拆迁问题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而王才亮正是这些居民的代理律师。

公开信中记录了这样的案情: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身为开发商的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便将郑国洪等居民的房屋拆除。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来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义务,开发商不能进行相关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但在这个争议项目中,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领取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为此,“强烈不满”的郑国洪等被拆迁户聘请著名拆迁法律实务专家王才亮将颁发预售许可证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告上了法院。

2015年5月11日和12日下午,郑国洪等6户居民状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的案件先后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开庭后,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位的王才亮有些坐不住了。作为律师界代表参与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活动的专家,他发现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该出庭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的负责人并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于是,他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不出庭的行为提出了异议。

“行政首长应诉”问题,是王才亮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活动感悟较深的问题之一。他知道,虽然中央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之一,但即使在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也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数据显示,2013年度,在广东省省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数为“0”。

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引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相关务文中,这一制度被描述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条文中的‘应当’二字是‘必须’的意思,不能出庭当然要有个交代。”王才亮说。

虽然制度已经建立,但是落在实处并非易事。5月12日案件开庭时,王才亮发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的负责人没有按照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出庭。为此,王才亮以合议庭已不可能公正审理相关纠纷为由提出了合议庭集体回避的申请——他也表示,如果法院通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告方可以撤回申请。

体庭后,王才亮希望就上述问题和南山区人民法院领导交流,但撞了墙壁。于是,他给深圳市市委书记马兴瑞写下前述公开信。

王才亮在公开信中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深圳市不受重视的问题,希望深圳市——这个改革开放的先锋队在依法治国方面同样应当走在前列,带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从另一个角度看,王才亮意在通过个案推动法治建设。通俗地说,他希望《行政诉讼法》在执行中“有牙齿”,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被咬”的痛感中构建依法行政的警觉性。换句话说,由于经过大修的《行政诉讼法》承载着让“信访”转为“信法”的使命——每年高速600万件的信访案件正在进入法院,考验政府部门和法院的时刻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