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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消费者 从“结石宝宝”到消费者的法律成长

  • 投稿简浅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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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辑,从事法制新闻工作28年,各类著述300余万字。)

消费者和商家,如同市场这枚“硬币”的两面。商家把商品投放到市场后,只有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占有市场。

三聚氰胺“落马记”

事情要从2008年夏天说起。那时,一场堪称灾难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各地渐渐蔓延开来。

一副书生模样的冯东川是江苏省徐州市儿童医院泌尿外科医生。自这一年的7月起,陆续有多名4个月到1岁左右大的婴儿因“双肾结石、输尿管结石合并肾功能衰竭”来到他所在医院的泌尿外科求医。因病情严重,他和同事们只能通过手术取出患儿体内的结石。如果不这样做,那些数量多、块头大的结石会“引起便血”、导致“脏器坏死”,甚至夺去孩子们幼小的生命。

在第三名6个月大的患儿肾脏里取出一颗直径达1.5厘米的结石后,冯东川变得忧心忡忡:“在婴儿体内发现如此大的结石并且不止一例,这绝不是偶然现象。”他判断,“最有可能的病因,就是孩子的食物”。

当这类患儿达到7名时,冯东川再也坐不住了。他发现,7名患儿中有6名患儿的食物是三鹿牌奶粉。当湖南、江苏等地的同行告诉冯东川,他们也大量收治同样症状的患儿,其食物也是三鹿牌奶粉后,他十分震惊。

在发现这一“秘密”之后,冯东川决定挺身而出。他在写给国家质检总局的举报信中说:“我是一名小儿泌尿外科的医生,最近一个月接连诊治了9名双肾结石导致肾衰的患儿,其中6例都吃的是‘三鹿’配方奶粉,希望质检总局能组织专家查明原因。’

自2008年7月24日开始,冯东川开始通过博客发出“公告”:“是不是奶粉有问题?为什么婴幼儿肾结石、肾衰会爆发出现?”、“简直令人心惊肉跳,又有两例和奶粉有关的幼儿肾结石,情况似乎越来越糟糕”。在第二天凌晨2点53分,他告诉公众:“我希望大家为了孩子的健康,暂时不要给孩子吃SL奶粉了。”

在为孩子们的健康呐喊的过程中,冯东川向自己的老师——中华医学会主任委员孙宁发出求助信,希望把找到“元凶”的铁证固定下来。之后,他把自己采集到的结石样本送进了北京的化验室。

几天后,冯东川期待的结果出来了。包括孙宁在内的卫生部专家组,在冯东川等人提供的取自患儿体内的结石中检出了一种普通消费者闻所未闻的物质——三聚氰胺。

因为上述行动,冯东川成为“揭露三鹿奶粉事件第一人”。

三聚氰胺作为婴幼儿肾结石的原因浮出水面后,国务院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9月11日赶赴全国各地的奶粉生产企业,开始追查婴幼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问题。

同一天,一位名叫简光洲的记者接过冯东川医生手中那个名为“社会责任”的接力棒,发表了一篇题为《甘肃省有14名婴儿被怀疑喝了三鹿牛奶后患有肾病》的报道。在这篇报道中,简光洲首次点了三鹿集团的名字。

5天后的9月16日,国务院调查组在22家企业的乳制品中检出了三聚氰胺,其中问题最大的是河北三鹿集团。

问题奶粉的那张盖子被揭开后,如同推倒了消费者心中对中国乳业品牌信任的第一张骨牌。此事件以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进行生产销售的张玉军和耿金平被判处死刑、三鹿集团破产收场,中国乳业经受了严峻考验。

消费者运动和法律成长

在中国市场经济高速成长的二三十年里,诚信商家和黑心商人一道出现在市场卜。为此,遭受伤害的消费者不仅是以劣质奶粉为食物的婴幼儿,被不法商家投放市场的伪劣商品也不仅是食品一种。

仅以食品来看,从苏丹红辣椒酱到地沟油,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计数。从数年前在网络上流行的一个题为《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知识的全面普及》的帖子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消费者的危险处境:“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从牛奶里我们认识了三聚氰胺!”消费者白嘲“身体做了实验品,我们成了小白鼠”。

其实,中国消费者的这种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宝宝”的痛苦,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也曾经历过。在100多年前的美国,消费者也曾深受问题食品的侵害。

“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这是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小说《屠场》中描述的一个场景。辛克莱曾在芝加哥的“牲畜位栏”进行了长达7周的调查,《屠场》的“一切细节和故事”均来自他本人的亲眼所见和切身体会。

《食品和药品法案》《肉类检查法案》的出台和FDA的设立,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从此,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极大遏制。1936年,美国建立了一个关于消费者组织的消费者联盟。

据资料显示,消费者运动于19世纪起源于英国并迅速向西欧和北美扩散。在20世纪,消费者运动日益发展,20世纪也因此被称为“消费者运动的世纪”。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成立。1983年,该组织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此,消费者运动席卷全球。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随着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成立,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整整10个年头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的头顶有了一把“法律保护伞”。

来自《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显示,近20年来,在政府、立法者、有识之士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消费者的权利一直处在“扩张”的状态之中。如患者曾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如今早已被加入消费者行列;在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购买伪劣商品的消费者被赋予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时,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厂家和商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2011年5月1日,面粉增白剂的退出,也和消费者的努力密切相关。

与此同时,经历近21年的努力,中国的消费者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自1994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相关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除此之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这一系列法律的诞生,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

虽然如此,中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

法律名词解释

消费者

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我国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赋予了中国消费者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摘自《25堂法律启蒙课》,本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