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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粗口招来12万元死亡赔偿金

  • 投稿仁言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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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钱宏祥 何莉婷

【法官简介】

何莉婷,2004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05~2009年,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8月,进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该院审判员。2012年,何莉婷撰写的裁判文书获江苏省法院“两评查活动”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2013年,其撰写的案例获江苏省法院第八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三等奖、2013年度镇江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承办案件多次被省市级媒体报道。

一句不经意的粗口导致邻居当场命丧,杨之光为自己招来一场被死者亲属追索赔偿金的诉讼。

一句粗口诱发邻居猝死

2012年12月,杨之光搬人江苏省镇江市某小区。他刚入住没多久,楼下的邻居张泉老人就找上门来,说杨之光家装修后,他家卫生间的顶部总是渗水。张泉怀疑杨之光家的管道出了问题。

为此,杨之光到物业公司报修,但工程人员上门查看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杨之光将情况告诉了邻居。但张泉不以为然,他坚持认为漏水是杨之光家装修造成的。为此,他接连不断地找杨之光,要求其重新检查管道。对于张泉的频繁拜访,杨之光叫苦不迭。

2013年6月1日下午,杨之光赶着去参加朋友的聚会,刚推上电动车出楼门,就被张泉拦下了。杨之光心里又急又烦,不经意间带出一句三字粗口,也顾不上张泉的感受,就骑上电动车扬长而去。

这边,听到粗口的张泉一时语塞后竟仰面倒下,脸色煞白。小区居民将张泉送人医院。急诊室医生在尝试了人工急救并进行心电图检测后,诊断张泉在救治前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可能。

当天晚上,杨之光回家后,在他家门前围着的一群人怒气冲冲地上前抓住他的衣领口口声声要他偿命。弄清是怎么回事后,杨之光连连辩解说发生这样的事完全是张泉自身疾病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张泉家人十分愤慨,双方僵持不下,便来到辖区派出所解决问题。经过多轮谈判,张泉家亲属的赔偿要求由60万元降到12万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6月2日,杨之光和张泉亲属在辖区派出所订立协议书,内容为:2013年6月1日,杨之光与张泉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泉突然去世,杨之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杨之光一次性赔偿张泉丧葬费、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由杨之光分两次付清,其中5万元于2013年6月2日下午6点前付清,余款7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不得再行起诉。

6月5日,杨之光认为协议中的“双方不得再行起诉”用语不妥,到派出所要求删除相关文字,又经双方协商将以上文字删除。

协议签订后,杨之光于6月2日当天付款5万元,余款7万元以欠条形式出具。

反悔协议被追索

杨之光付清首笔赔偿款5万元后,心里越想越憋屈,为了三个字的粗口就要付出12万元的代价,这让他心有不甘。因此,他不愿支付余下的7万元。

2014年3月,张泉的妻子及其两个儿子一纸诉状将杨之光起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索要剩余7万元赔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杨之光辩称,他所订立的协议和出具的欠条是在被张泉亲属软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因而要求法院撤销自己受胁迫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此外,杨之光再次表明,他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因胁迫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发生恐怖心理,因恐怖而迎合胁迫人之意思而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调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辖区派出所,有公安机关人员参与调解,证人证言均陈述杨之光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本案中张泉猝死,其家属在与杨之光协商赔偿事宜时语出激愤,属人之常情,按常理尚不致杨之光发生精神上之恐惧害怕而迎合对方达成最终的赔偿金额12万元。此外,“不得再行起诉”条款也是应杨之光的要求变更删减,故法院认定协议书和欠条是杨之光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针对杨之光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对张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杨之光与张泉发生口角并语带粗口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张泉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精神刺激普遍认为系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在签订协议前,杨之光和张泉家属对双方是否成立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存有争执,杨之光至少对行为是否与张泉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和范围持有不明确的怀疑。基于双方争点的存在,双方表示了终止现有争议、防止争执继续的意思而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和解契约。和解契约的达成导致双方所抛弃之权利消灭以及使得双方当事人取得和解所订明的权利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即杨之光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与和解以前同样的主张,即不得再行主张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死者亲属也不得再行主张超过12万元的赔偿要求。和解协议对争执的终止具有形成效力。该和解协议确定了杨之光负担12万元的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杨之光给付张泉妻子及两个儿子7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杨之光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案

和解协议创设了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撤销?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调解协议的签订和欠条的出具是杨之光真实意思的表示。杨之光在无证据证明受到胁迫情形下签订协议,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尤需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是依据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本案中,张泉亲属的请求权是基于公安派出所形成的调解协议。即使该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事项本身客观地与真实状态不符(指杨之光对张泉的死亡结果负有责任),但因为双方所争执的指向,即杨之光与张泉发生口角可能是张泉猝死的诱发因素,该诱发因素可能成为判定杨之光承担责任的事实,赔偿范围以及金额虽然在协议形成前还不能具体确定,但双方出于争议解决途径、过程冗繁和耗费颇巨等情况的考虑,为避免继续争执,最终双方明确以杨之光对死者亲属负担赔偿债务的方式停止争执。对此,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具有明确的认知。因而,和解协议的形成具有目的正当性和形式合法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份协议的签订,不仅使双方结束了争执,还创设了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杨之光不得再行主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死者亲属也不得再行主张超过12万元的赔偿要求。和解协议对争执的终止具有形成效力,双方均有遵照执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