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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治船头”倾情嘹望

  • 投稿戒了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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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平

2015年1月5日,我因一条微博而眼含热泪。

“发现一份既过于低调也被严重低估的媒体——司法部旗下法律出版社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正是它最早报道呼格吉勒图冤案,也是它最早报道念斌案。我自己在2年前的此时和它打过唯一的一次交道,对我‘不能删改采访内容一字’的苛严要求也扎扎实实地做到了。能做到这样,真是不易。”这条微博的博主,是知名媒体人石扉客。

稍晚些时候,曾做过10年法治新闻记者的“十年砍柴”在转发这条微博时用“很好”二字来评价《法律与生活》的专业水准和职业伦理。

在这个因呼格吉勒图所涉故意杀人案的“真凶”赵志红受审而有些特别的日子里,来自同行的认可之所以令我动容,是因为在做执行主编和主编的十几年来,我顶着莫大的压力做了一些自己认为必须去做的报道。

含着满眼热泪,我的思绪飘回了10年前。彼时,当法律出版社领导把《法律与生活》杂志主编这副担子交给我时,我怀着“不能辱没法治新闻人声誉”的想法领受了这一职位。

事实上,作为一名记者出身的人,我一直不敢忘记著名新闻人普利策这句话:“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嘹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作为一名法治新闻人,我和同行们是一群特殊嘹望者。站在法治的船头,我们在将法治进步的风景尽收眼底的同时,理应对错案这样的“暗礁”发出警告。事实上,由于我们的阅读内容以法律为主,交往对象大多是法律人,采访对象以法律学者、执法者、含罪人和受害者在内的当事人为主,所以,我们常常是最先接收错案信息的媒体人。呼格吉勒图案如此,聂树彬案如此,李久明案也是如此。

在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现身之前,《法律与生活》对聂树彬和李久明这两起“真凶”现身的案件都曾发出“错案警告”。在唐山冀东监狱民警李久明案“真凶”出现后,我们在真凶现身、错案改判和追责三个环节的所为可谓倾尽全力。

在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出现后,持续推动过李久明案改判的记者王健再次挺身而出……而和此前报道李久明案一样,我顶着“万一执法机关不认账,我们可能陷入干扰司法泥淖”的巨大压力,给了王健极大支持——支持他天南地北地追寻真相、研究报道方案并以最大篇幅进行报道。

和已经离开《法律与生活》的王健一样,我们的编辑、记者无一例外都有法律专业背景。我们深知,法治新闻记者的“专业”绝不是仅仅指文字表达的内行和法律概念的精确应用,而是在记录当下的同时具有反思过往和展望未来的能力——而且要有勇于“发出警告”的担当精神。

我们因李久明案、呼格吉勒图案和念斌案“发出警告”,是为了避免执法者重蹈覆辙,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再像李久明和呼格吉勒图等人那样被错误地追究刑责。换句话说,我们有责任在守望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尊严、财产权得到最好保障的同时,对那些僵化或野蛮的执法状态发出警告。

为此,我们愿意并将继续站在法治船头,用心守望,倾情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