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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联合抵制郭德纲”

  • 投稿白熊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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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中伟

案情回放

近期,关于北京电视台与郭德纲的恩怨事件逐步升级。2013年11月19日,北京电视台台长王晓东去世。次日,郭德纲在其微博上发表打油诗一首:“一去残冬晓日红,三杯泪酒奠苍穹。鸡肠曲曲今何在?始信人间报应灵。”同时,该打油诗还配以大红的“囍”字图片。这一微博发出后立即引起舆论巨大非议。当晚,郭德纲便删除了该条微博。

对于郭德纲的这一行为,12月2日,北京电视台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请求强烈谴责郭德纲侮辱逝者行为的函》,称郭德纲的这条微博“形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挑衅,极大地伤害了北京电视台全体员工的感情,引发了社会主流媒体的一致谴责,热心观众纷纷致电我台,表达对无德艺人的声讨”。北京电视台要求强烈谴责郭德纲侮辱逝者的行为,恳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呼吁广大电视从业者坚守媒体责任,对缺乏良知的艺人予以抵制。另外,据了解,北京电视台的食堂还因此推出了“油炸纲”早餐。

12月15日上午,针对北京电视台提出的请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发表声明,要求郭德纲向北京电视台以及王晓东台长和家人道歉,并呼吁全国近400家电视台积极响应,联合抵制郭德纲。“联合抵制”事件一出,立刻掀起社会巨大争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郭德纲及北京电视台的行为是否违法?法律解读

解读1

郭德纲的打油诗是否侵犯了北京电视台的权利

郭德纲的打油诗并没有针对北京电视台,不可能构成对北京电视台的侵权行为。即使郭德纲的行为真的对王晓东或其家人构成了贬损侮辱,也并不意味对北京电视台构成侵权。那么,北京电视台是否有权替员工“控诉”郭德纲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电视台不能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控诉郭德纲,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均不能作为代理人。

那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是否有权要求郭德纲向北京电视台、王晓东台长道歉呢?

从法律上说,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侵犯公民精神权利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赔礼道歉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机构或已经死去的人。本案中:

第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无权认定郭德纲是否构成侵权,无权要求郭德纲进行道歉,这个权利在我国只属于人民法院专有。

第二,前面已经论述过,郭德纲即使真的对王晓东台长及家人构成了侵权,也不可能对北京电视台构成侵权,郭德纲不需要对北京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郭德纲对北京电视台构成了民事侵权,但北京电视台是一家机构而不是自然人,也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三,由于王晓东已经死亡,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郭德纲不可能直接侵犯已经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不需要对一个已经死亡的人进行赔礼道歉。

解读2

北京电视台是否构成对郭德纲名誉权的侵犯

北京电视台说郭德纲为“无德艺人”、“缺乏良知的艺人”有何证据和标准?北京电视台是否有权对艺人是否有德和良知进行“判决”?北京电视台认为郭德纲的行为伤害了北京电视台“全体员工”感情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是只伤害了部分员工、大部分员工、全体员工,还是占多少比例员工的感情,北京电视台是否有相应的调查数据为证?北京电视台认为郭德纲的行为“引发社会主流媒体的一致谴责”,究竟哪些媒体属于主流媒体,有哪些媒体表示了谴责,认定构成“一致”谴责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如果北京电视台对以上所有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便得出肯定的答案,就很有可能构成对郭德纲名誉权的侵犯,郭德纲有权向人民法院对北京电视台提起诉讼。

另外,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就北京电视台的请求,发出“呼吁全国近400家电视台积极响应,联合抵制郭德纲”的声明前,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是否有相应的权力认定郭德纲的行为构成违法?其作出“联合抵制”、“集体封杀”的决定是否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其是否有权作出“联合抵制”、“集体封杀”的决定?如果对以上问题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没有相应证据得出肯定的答案,就很有可能构成对郭德纲的侵权,郭德纲有权对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提起诉讼。

解读3

“联合抵制”声明的法律效力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作为一家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会,其所发出的声明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全国近400家电视台不必执行。事实上,其声明与呼吁发出后,有些地方电视台也并不“买账”,继续与郭德纲合作。

北京电视台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本身当然有权决定是否与郭德纲合作,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封杀”郭德纲。但是,对于这次由于郭德纲的行为有可能对王晓东台长或其家人构成侵权,北京电视台毅然出面“集体维权”,其保护单位员工权益的行为也许确实值得表扬。但是,是不是北京电视台的每一位记者或员工都能享有这种待遇?北京电视台的每位记者或员工遭受侵权时单位是否都会出面帮助“集体维权”?还是这种“集体维权”只是个别人才享有的特权和优待?

因此,不知道北京电视台对启动这种“集体维权”是否已经制定了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如果还没有,笔者建议应当制定,也许不少记者或员工也希望制定。

解读4

本纷争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北京电视台与郭德纲之间的这场纷争谁是谁非众说纷纭,但在未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前难有定论。最好的办法是“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即“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第一,郭德纲是否有德,是否有良知,这属于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道德不具有强制性,并且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判断标准。任何人均无权将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强加于他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喜欢郭德纲,如果自己不喜欢郭德纲,有权选择用脚投票。每家电视台也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封杀”郭德纲,但无权强制其他电视台也要“封杀”郭德纲。

第二,郭德纲的打油诗如果侵犯了王晓东及其家属的权利,受害人有权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持对法律、法院最基本的尊重、信任与信仰,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

第三,自己的员工或家属遭受侵权,北京电视台当然有权支持或帮助其维权,最好是通过法律赋予的途径与手段。如果只是通过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来维权,有时也许并不会取得最好的效果。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对于帮助自己的会员维权也是同样的道理,最好能选择理性的、最佳的维权方案。

作者简介

孙中伟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北京律协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畅销书《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作者。

主要执业领域:艺术法、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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