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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

  • 投稿猫喵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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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灏

红头文件是政府部门下达行政命令的主要载体,其规范性和严肃性毋庸置疑,但记者在采访调研中发现,红头文件违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屡见不鲜。比如,包括安徽、山东、内蒙古在内的17个地区都曾下发过红头文件,要求一些企业限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但这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没有到期。

近年来,红头文件闹过的笑话并不少——有下发红头文件批评食堂“菜里没肉”的,有将完成罚没总额与年终奖挂钩的,有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这些红头文件如此“任性”,归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思维在作祟。一些政府机构将公权当成了部门领导的私权,将下达工作要求的渠道当成了传递个人好恶的渠道。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主要领导提出的思路形成文件后,由于是“长官意志”,法制办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导致很多红头文件合情却不合法。许多基层干部反映,不敢对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红头文件说“不”,有时接到的一些红头文件虽然无法理解却又不得不执行,否则就会被批评甚至影响个人前途。

总结起来,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违法,无非是两个原因:要么是下发文件的政府部门领导目无法纪、以权压法,要么就是地方法制办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无论是哪种原因,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政府部门更应当带头守法。只有政府守法,全社会才会上行下效,全民守法才会落到实处。如果政府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本身就违法,必然导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府部门在制定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因为违法而损害政府公信力。此外,一些重大决策出台之前,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还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将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避免红头文件违法,关键要厘清政府权力界限。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对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这句话同样适用。有关部门还应尽早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划清政府权力界限,将政府的行为限定在法治框架之内,从根上避免政府违法。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