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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当有法可依

  • 投稿clar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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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宁新春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期间,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了人们对不动产登记问题的相关误读。他指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即“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

部长之说犹如一则绕口令,力图破解的《京华时报》因而在随后刊登了题为《国土部长:房屋所有权无期限,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报道。但该报道刊出后,却没能解除民众的困惑,反倒招来官微“@国土之声”的再度澄清。国土部官微称:“针对有媒体报道《国土部部长:房屋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郑重声明,该报道标题非姜大明部长受访时的准确表述。姜大明部长原话为: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不管是官方、媒体还是民众,一切的含糊其辞,所有的矛头都是或隐或现地指向了现有的土地政策。“土地国有”是我国的国策,也是进行政治区分的最为显著的标志,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在现行的宪法基础上,我国公民是无法取得土地永久使用权的。物权法所捍卫的私有财产权属,其实是不能违宪的。对于国土部门来说,碍于职权大小之故,注定也是无法为民众指明一条清晰的土地权利归属路径的。这或许便是国土部部长所说之言必须呈现“文字迷宫”效果的原因所在。

无须避讳,当物权法落实到房产这一具体方面时,其土地的权属问题就已成为了当前的法律领域无从超越的现实困境。而这一困境不除,不仅会增添民间物议,也可能动摇社会根本。正所谓“民无恒财,必无恒心”,此其一也;若无法律对房屋下面那尺寸地皮加以保护,只恐许多私有房产都挡不住地方政府操控的拆迁大军,从而加剧社会对立,此其二也。土地制度牵涉到国之根本,既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与稳定,但也应照顾民众日益觉醒的物权意识。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实有必要将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延续使用权的问题作为重要议题加以研讨和审议,并得出合法合情的结论来回应民间诉求。

问题越被拖延,民众思虑越多,也越会加剧社会财富的向外流动。事实上,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约束,各地面对此类情况时,只怕还会在“土地财政”的迷药下继续开动脑筋。因此越早明确房屋土地到期后的处理方式,越能稳定社会,也越能进一步吸引国际社会的财富流动。且只有这样,方能进一步捍卫私人物权,也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避免刚性的法律遭遇“各取所需式”的弹性解读。

还是那句老话:强调依法治国,理应从法条明晰、有法可依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