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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更名,可别盲目争“名”夺利

  • 投稿闲愁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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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雨晨

改地名要经过严密的法定程序,且要付出切换成本,所以不可贸然而为。

虽说林州市改名“红旗渠市”,只是一个网站的“民意征集”,林州市委相关领导也做出回应,表示改名一事涉及林州大政方针,目前并未上升到政府层面,但基于调查网站的官方背景,再虑及近年来的地方改名潮,这不免让人浮想联翩:这一举动是否夹带着为当地政府“投石探路”、“预热暖场”的意向。

不可否认,红旗渠要比林州的名头晌,而之前也不乏地方通过改名获取红利的先例,但若以此作为改名的理由,不免有些牵强。根据1979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等4种情形下才必须更名,而对于不是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则明确规定一律不要更改,即便是纪念革命先烈,也要求一般不更改地名。

该《规定》总则部分还指出,“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据史料,早在金贞佑三年也即公元1215年,便有林州之地名。而红旗渠工程于1960年2月动工,至1969年7月支渠配套工程全面完成,历史名称的出现要比前者晚700余年。1994年林县更名林州市,而不采用“红旗渠”的名称,保持历史地名的传承,就是个重要原因。

况且,更改地名有着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走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可在该网站“民意征集”说明的字里行间,带有强烈的倾向性、诱导性。它纵然收集了部分网民的意见建议,但也只能代表部分人,不能作为林州市民的集体认同,或是逐级向上呈报、由国务院审批的依据。

更何况,更改地名也需要付出不菲的名称切换成本。一个地方改名,是个系统工程,它意味着居民身份证、户口、单位名称、公司公章、地图等都要改。谁能肯定,改名后的红利抵得上这笔成本?而公众作为成本分担的“受体”,又该由谁来进行利益补偿?……这些附带性问题都决定了:地方改名须审慎评估、周全考量,切不可为争“名”夺利贸然而为。

(转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