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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国际工程物资采购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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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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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魏玲

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基建新航线的顺利起航,我国施工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作为对外承揽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工程物资采购是国际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企业最终能否实现盈利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对国际工程的物资采购要具有前瞻性,统筹安排,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加强国际工程物资采购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对承揽国际工程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而国际工程物资采购主要是指在国际工程中因该工程建设需要所购买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一般情况下,国际工程均依照通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来管理,而项目施工所需的物资采购则主要包括前期调查、需求计划、审批程序、询价、招标、签约、验收交付、对账核算、付款、使用等多个环节。

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需物资的特殊性。施工企业在某国中标某工程项目后往往会在该国设立项目公司或分公司,以谋求滚动式发展并达到持续经营的目的。二是物资采购的风险性。国际工程的物资采购通常面对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两个环境,在物资需求量大、时间紧的情况下,囿于物流因素的影响,物资的采购、运输都将有很大的风险性。三是物资价格的波动性。国际工程往往建设周期较长,而由于物资价格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在工程中标时便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物资价格可能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停波动,有上涨或下跌的风险。物资价格的下跌对施工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这意味着建设成本的下降;可物资价格的上涨有时便会使施工企业本已十分微弱的利润空间荡然无存。

存在的风险

参加工程所在国业主组织的招投标是获得大型国际工程项目最主要的方式,而物资采购的成本与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最终报价患息相关,其也最终影响着施工企业能否从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实际中标。工程项目成本是参与工程投标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尽可能降低成本也就意味着在投标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做好物资采购更能有利于施工企业承揽国际工程。节流,才能开源。从国际工程的具体实践来看,国际工程物资采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合同是否成立的理解差异化而遭索赔风险。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与国内采购合同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对于《公约》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同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2013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在实践中,由于对合同适用法律理解的差异,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也极易发生法律纠纷。如某国际货物采购争议:2008年10月,甲国A公司销售经理X先生与乙国B公司采购经理Y先生基于之前购买M产品的交易价格及折扣,提出新的一笔M产品交易,×提出按照市场行情单价提高,Y先生表示接受,Y先生于11月3日通过电传向X先生发出合同确认书。与此同时,×还给Y书面通知折扣为4%(低于之前的8%)。但Y先生收到该文件后立即电告×先生折扣应为8%。X先生于27日再次询问B公司的意图。Y先生回复公司已购买了C公司的产品。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在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而判断双方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要约与反要约(还盘)的内容的确定性的理解与认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买卖双方耍约与承诺的有效与否又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对此予以规范。国际工程物资采购人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弄清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汇率变动风险。国际市场上汇率变动十分迅速,尤其是在部分非洲及拉美国家,由于国内政局不稳,汇率波动更为频繁。而在国际工程物资采购中,汇率的变动将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

外汇风险产生有三个要素:货币、时间和汇率,即对外资产或负债是以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从成交到交割有时间间隔、时间间隔内外汇汇率发生变化。其中,以外币计价结算是外汇风险产生的根源;具体到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外汇风险,采购支付币种与业主支付币种不一致,在工程项目业主支付币种和进口材料设备支付币种不一致的情况下,当汇率发生变化时使负责采购的承包商实际采购成本发生变化。国际工程项目业主的支付币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支付币种为当地币和不超过三种的外币;二是项目支付当地币和一种外币。如果物资采购支付币种与业主所支付的外币币种一致,则没有外汇风险,如果物资采购支付的币种是业主所支付货币以外的币种,则采购面临外汇风险,比如业主支付英镑、美元和欧元,但材料设备进口需要支付曰元。对于业主支付币种的第二种情况,由于业主只支付一种外币,材料设备的国际采购更易产生外汇风险。

物资数量,质量风险。数量条款是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

物资质量纠纷也是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如果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卖方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商业信誉,主体选择欠佳;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质量问题。如2015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人某管件公司与被上诉人u公司案,2011年,U公司与管件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约定U公司向管件公司购买碳钢无缝钢管,总重量为123吨、总价款为93373.56欧元,该协议使用CIF术语。涉案货物于2011年12月底抵达目的港,U公司在收到该批货物后,认为货物并非“无缝钢管”,因双方协商未果,U公司将钢管送交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被检测的货物为有缝钢管,大部分钢管上的缝隙经过了打磨,不符合无缝钢管的标准。该《检测报告》检测的钢管所对应的炉号、尺寸、重量等与管件公司开据的《商业发票》完全一致。经审理,法院认定管件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本上剥夺了U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令双方返还货物和价款。

运输风险及交付风险。指物资从供应商送交承运人到运至施工现场的在途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状况,如部分物资因运输时间过长而变质,或物资因被雨淋或日晒而变质(特别是在国内采购的生活用品)等情况。以及物资在供应商仓库装运,在买方(施工企业)仓库拆卸时,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所导致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交付风险是指因供应商或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物资不能按时交付进而影响施工进度或者导致相应施工工序不能如期开展。

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际工程物资采购的常见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风险转移,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施工企业即我方所承受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深入了解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在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施工企业就应当对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必要的时候应当聘请当地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物资方面,可能存在一些质量标准、环境标准、使用限制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可能进入他国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对上述规定有较深的认识。

做好工程所在国及相关国家供应商调研工作。旋工企业在工程投标阶段就应当对工程所在国的工程物资供需情况、价格情况、供应商情况进行调查,预判项目开展后当地物资价格的上涨情况。施工企业同时也应当对邻近国家或地区的物资价格及物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为不同国家的物资价格存在差异,多方比较方能找到质优价廉的工程所需物资。

采购与施工进度计划相契合。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企业为控制工程进度以保证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竣工而编制的方案。物资采购工作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工程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所需要的物资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下一阶段所应进行的施工而提前进行物资采购,避免耽误工程进度。当然此处的时间点不能过于超前,否则旖工企业可能要多负担一部分仓储费用,并且也要承担着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

慎重选择供应商。国际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太、周期长,并且所需的物资也较多。施工企业通过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则可以提高物资供应的水平与效率。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应重点审查该企业的资信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物流选择情况、有无类似项目供应经验,如此,方能选出最合适的供应商。

优化合同条款。通过拟定对施工企业更为有利的合同条款,可以转移大部分物资购销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要优化价格支付条款。价格支付条款的拟定主要体现在对支付程序和支付方式的把握上。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或者资信较差的供应商,在支付程序上一定要尽量约定为验收合格后在法定期限内支付相应货款。对于大宗物资的采购,施工企业就应当尽量选择分期支付的支付方式以缓解资金压力。另外,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对汇率的执行标准、支付币种的选择也要予以明确,避免在汇率变动后陷入被动。

要优化数量、质量条款。在物资购销合同中,对于物资的数量应有明确的约定,同时物资数量的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多于或者少于合同约定数量如何处理等方面也应当予以明确。而关于质量条款,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具体有效的质量标准,同时也应当在该条款中对质量保修金、质保期内保修责任、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约定。

要优化装卸及运输条款。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在部分非洲国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均不能满足当地施工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施工成本,施工企业通常需要到国内采买相关物资。对于跨国物资采购,应当对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合理的运用,因为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将意味着不同的费用承担及不同时间及地点的承运货物的风险转移。

要优化检验、交付条款。检验是交付的前置环节,供应商所提供的物资在检验合格后方具备交付的可能。对于检验条款的约定,施工企业应当首先了解工程所在国对物资检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验证书的原件进行现场查看,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同时,在检验条款中也应约定供应商所供应的物资即使检验合格也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责任。

重视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一份完整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任何合同皆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施工企业应当防患于未然,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国际工程,由于对工程所在地的司法环境缺乏了解,因此建议争议解决方式还是尽量约定为仲裁,并明确约定仲裁地及适用法律。

履约保函及运输保险。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下义务的书面文件。在国际物资采购中,施工企业应要求供应商开具履约保函,并且在履约保函中规定供应商的义务与责任,如此在发生纠纷时或者施工企业产生损失时,施工企业的损失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得到弥补,同时此举也可以督促供应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国际物资采购中,物流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为了保证物资能顺利送达施工场所,故施工企业与供应商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应有运输保险的规定。特别在需要施工企业承担运输风险的情况下,运输保险的购买就十分有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国企业走出去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中国施工企业承揽或者参与海外工程的机会会越来越多。施工企业应当从全方位入手,做好国际物资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法律风险,并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作者系武汉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律师、国家一级法律顾问)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