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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标志规范化探讨

  • 投稿黎贝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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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

摘要:给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全国统一的身份标志,是社区矫正规范化的重要方面。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执法者及相关人员,都没有全国统一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些地方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办法。应当认识统一服装和其他身份相关标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上而下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合理解决有关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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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执法者 服装 其他身份标志 规范化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40)的阶段性成果。江苏无锡宜兴市方圆帮教中心蒋杰敏主任和刘海风科长,浙江省缙云县司法局章仕法局长对此文也有贡献,谨此致谢。

作者简介: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多时间。这些年来,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社区矫正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①但是,社区矫正执法者及相关人员身份标志不规范的问题,始终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恰当规范。

一、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标志及其规范化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标志是指表明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法律身份与相关特征的外部标记。凡是能够表明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法律身份与相关特征的事物、文字或者符号等,都可以构成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标志。一般而言,在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标志中,最主要的是他们的服装。通过身着具有特定样式的服装和佩戴相关的服饰,可以直截了当、生动形象、十分醒目地表明个人的法律身份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例如,级别、资历等。可以讲,社区矫正执法者身穿统一服装的着装活动,最能够简便易行地体现出他们的法律身份。此外,其他的身份标志,例如,有关证件(工作证等),也可以表明个人更多的身份信息。通过这些身份标志,可以准确、具体、详尽地表明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信息,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基础和条件。

从多方面来看,给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身份标志,是很有必要的。

(一)有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维护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工作,是行使国家政权中十分关键的核心权力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保障社会安全等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从事这样的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严肃性,而社区矫正执法者身着统一服装和具有相关身份标志,则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严肃性的起码的外在条件之一。如果社区矫正执法者连起码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都没有,在工作中服装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其他身份标志或者没有,或者不够规范,不仅会影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而且也会大大降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这对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很不利的。例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特别是在宣告社区矫正事项的环节中,如果社区矫正执法者身着便装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仅无法体现出宣告时应当具有的庄重气氛,也缺乏起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如,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服装和身份标志,也有明显的弊端。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相关活动的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各自的服装和身份标志,充分体现出职业的尊严,增添了这类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然而,唯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社区矫正执法者却缺乏这方面的外部标志,这不仅会严重削弱社区矫正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的权威性和尊严感,而且也会大大降低这类活动自身的严肃性,会让人产生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执法活动不规范的消极印象。

(二)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中国是一个实行统一法律制度的国家,这不仅要求有全国统一的刑事法律制度,也要求有全国统一的执法人员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从相关立法来看,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统一的规定;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将会作出更多的全国统一的规定。同时,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5个在全国统一适用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重申,“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些立法和文件表明,社区矫正是一项在全国统一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不仅包含着基本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也必然包含着实施这种制度的执法人员的外部标志和内在素质方面的统一性。如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外部标志杂乱多样、内在素质差别极大,那么,这种混乱现象不仅会严重影响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工作形象,而且也违背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社区矫正执法者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各地独有的法律制度,为什么他们的外部标志不应统一?如果公安机关的警察、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和审判机关的法官的制服和其他身份标志在各地自行其是、互不统一,每个地方都有各自的公安警察制服、检察官服装和法官服装及其相关标志,这个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怎样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如何维护?既然刑事司法制度前三个环节(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工作人员有全国统一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为什么刑事司法制度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的工作人员不能有全国统一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因此,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性的角度来看,给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是绝对必要的。

(三)有利于增强工作的便利性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社区矫正执法者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不仅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而且也是一项活动内容丰富、人际交往频繁的工作。社区矫正执法者不仅承担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要经常性地接触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也要经常性地接触社区中的其他人员,如果社区矫正执法者没有统一的规范化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那么,就会在人际交往中产生很不利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现象。例如,在开展审前调查评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教育矫正、进行日常走访等工作中,很有可能分辨不清谁是社区矫正执法者、谁是社区服刑人员;对于人员身份的混淆现象,不仅不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很容易出现错把社区矫正执法者当作社区服刑人员一类的问题,甚至会闹出更加离奇的笑话、造成令人尴尬的局面。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能迅速、准确地分别出谁是社区矫正执法者、谁是社区服刑人员,可能会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例如,在追查社区服刑人员、制止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等过程中,如果不能迅速准确地辨别出相关人员的身份,就有可能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逃、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等结果。即使没有这样的危急情境,在平时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缺乏明显的身份标志也会给顺利组织开展相关的社区矫正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添额外的负担。

(四)有利于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力。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必要的威慑力,以便使他们在这种威慑力的作用下认真服从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不致再次违法犯罪,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宁。

刑罚的威慑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刑罚制度本身的特性。例如,刑罚制度的惩罚性等。尽管社区服刑人员都是被审判机关定罪判刑的罪犯,理应感受到刑罚对于他们的惩罚性和威慑力,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在较早时候设定的,没有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而适时修订,使得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确立的一些刑罚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惩罚性和威慑力。对于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假释的人员,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刑法对于这几类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大大削弱了其中包含的惩罚性。《刑法》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第75条对于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第84条对于被假释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不仅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其中包含的惩罚性十分微弱,甚至很难看出这样的规定与刑罚的关联性。这种情况使得这些刑罚或者刑罚制度的威慑力大为降低。

二是来源于执行刑罚制度的情况。在刑法规定的罪犯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缺乏惩罚性的情况下,如果执行刑罚制度的某些环节存在问题,就会进一步削弱刑罚的威慑力,使其更难起到威慑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社区矫正执法者缺乏全国统一的身份标志的状况,进一步削弱和降低了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惩罚性,很不利于展示社区矫正工作应有的威慑作用。如果社区矫正执法者有全国统一的身份标志,他们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其外部形象本身就能够产生一种视觉上的威严感,能够自然而然地使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一定的紧张感和受约束感,从而能够使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必要的重视态度,对社区矫正执法者产生应有的敬畏心理,就像人们对于公安干警、检察官和法官所具有的敬畏心那样。这种心理态度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相反,如果社区矫正执法者缺乏全国统一的身份标志,那么,社区服刑人员更难通过对于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的认知而产生对于刑罚的敬畏感,使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难以通过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工作得到实现。实际上,在社区矫正执法者既没有统一着装,也缺乏其他身份标志的情况下,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将他们看成是普通的政府部门人员,甚至看成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对他们持满不在乎的态度,甚至在内心中根本不重视他们,以至社区矫正执法者在他们面前缺乏起码的威严,这给社区矫正执法者的管理、教育等活动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往往使社区矫正执法者的管理、教育等活动很难产生应有的积极效果。例如,在调查中发现,宜兴方圆帮教中心管理的一名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原来就是社会上的一个小混混(流氓无赖),在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后,对社区矫正持无所谓态度,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时,常常摆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多次教育后态度仍然比较蛮横。后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派出所民警一起开展训诫帮教活动,当张某看到身穿制服的派出所民警时,脸色有了变化,神态端庄了不少。经过民警的训诫谈话,张某在随后的矫正管理中,放肆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收敛,逐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类似的例子在其他地方也屡见不鲜。这类例子说明,规范服装和标志有利于增强刑罚威慑力。

(五)有利于排除执法的干扰性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排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干扰。首先,可以有效排除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干扰。从事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将主要的精力用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派的工作上。但是,由于司法所设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很多时候被当地乡镇政府“抓差”,按照当地乡镇政府的要求去做不属于他们业务范围的工作。这种所谓“配合中心工作”的事项,经年累月地布置下来,无穷无尽地进行下去。在所调查过的不少地方,司法所人员“配合中心工作”所用的精力,大大超出了他们从事自身本职业务工作的精力,从而严重干扰了社区矫正执法者从事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他们在乡镇领导心目中缺乏必要的专业性、权威性,乡镇领导认为他们是可以随意指派的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专门的刑罚执法者。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调查中也发现,尽管派出所和派出法庭也设在乡镇,但是,由于法官和派出所警察都穿着规范化的制服、有各自统一的相关身份标志,显得正规、专业,因此,他们(特别是派出法庭的法官)被要求“配合中心工作”的情况大大少于司法所。这表明,着装等是否规范,也会产生能否在乡镇领导心目中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的作用,而当地领导心目中的这种职业形象,又会影响他们是否要求进行“配合中心工作”的情况。因此,为了排除额外摊派的工作对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干扰,也应当考虑对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和身份标志进行规范化。

其次,可以有效排除其他力量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干扰。为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身份标志,也可以排除其他人员、机构等由于无法辨别身份而对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工作可能产生的干扰,甚至可以排除由于无法及时辨别身份而给社区矫正执法者可能造成的伤害等消极后果。例如,在处理社区矫正突发性事件时,如果不能迅速识别出社区矫正执法者与社区服刑人员和其他人员,在矛盾激化时,有可能对社区矫正执法者产生误会,甚至有可能误伤社区矫正执法者,使社区矫正执法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使他们的执法工作受到极大干扰。

(六)有利于提升队伍的素质

统一和规范身份标志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如果给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身份标志,起码可以从三个方面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首先,通过着装前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如果统一着装,必然要进行着装前的专门培训,这样的培训可以有力促进社区矫正队伍素质的提升。其次,通过改善队伍形象提升队伍素质。统一着装可以有效改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外在形象,使他们感受到自己是正规的执法队伍,这会增强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自信心,心理方面的这些积极暗示与变化,又会反过来促使他们自觉钻研业务和认真改进作风,从而有助于改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形象。最后,通过增强职业约束力提升队伍素质。统一着装不仅会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也会产生与着装要求相一致的心理变化,会提醒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觉按照服装所蕴含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务,从而可以发挥服装等身份标志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有效预防他们产生与其服装等身份标志不一致的言论和行为。

二、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标志的现状与问题

给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全国统一的身份标志,是社区矫正规范化的重要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执法者及专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都没有全国统一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些地方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办法。从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有四类做法:

(一)通过赋予警察身份而提供身份标志

一些地方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社区矫正执法者司法警察警衔的办法,将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转变为司法警察,让他们身着司法警察的制服、使用司法警察的相关身份标志,以此统一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例如,武汉市司法局政治(警务)部2012年6月18日发布《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衔警务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评授警衔的具体事项,并且使用了“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术语,规定“目前在试点阶段,最高警衔不高于一级警司,高于一级警司的,授予一级警司警衔,低于一级警司的,按照评定授予警衔标准对应衔级授予”。又如,2013年5月1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首批80名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结束为期5天的业务培训后,被正式授予社区矫正人民警察警衔。

(二)未改变身份而配发警服

一些地方没有明确地将社区矫正执法者转变为警察,但是却给他们配发警服。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采用99式警用服装的款式及相配套的大部分标志(臂章、胸徽以及警号等),但是,肩章上没有警衔标志,或者在肩章上缀以国徽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徽章等。但是,这些人员没有警察证、不是正式的警察编制、不享受警衔补贴。

(三)通过统一服装提供身份标志

一些地方在不改变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的情况下,给社区矫正执法者统一着装,以此为社区矫正执法者提供身份标志。早在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就给社区矫正工作者统一定做工作服装。后来,统一社区矫正工作者服装的地区不断增加。到2014年时,已有较多地区统一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着装。例如,苏州市下属的太仓市制定了《太仓市社区矫正制式服装着装使用规定》,在2014年4月举行制式服装着装仪式,给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配发制式服装。

(四)整个司法行政系统统一着装

一些地方没有单独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着装,而是把社区矫正执法者作为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时,也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着装。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在2010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又如,内蒙古自治区也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着装。

从上述状况来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执法者及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着装,存在着下列突出的不规范问题:

第一,全国着装不统一。目前,不管是哪一类着装,都是不同地区采取的地区性做法,而不是全国统一的做法。迄今为止尚未看到全国性的统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着装和其他身份标志的规定或者文件。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这种各地自行其是的做法,是与我国法制的统一性相背离的,严重损害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全国统一的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很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着装范围不统一。在一些地区,着装的人员仅限于社区矫正执法者,即在司法所、司法局中有正式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另外一些地区,着装的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中不仅包括社区矫正执法者,也包括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第三,一些着装违反规定。在一些地方,虽然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发了警用服装,但是,穿警服的人员并没有警察身份,这种做法是违反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格来讲属于假冒警察身份,做法涉嫌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3条,该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这种做法也涉嫌违反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的多项规定。如果警务督察人员严格执法,势必出现难堪的局面。

三、规范身份标志的具体思考和建议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者和相关人员的服装与其他身份标志,应当充分重视和迅速开展下列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身份标志的紧迫性

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情况下,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者与相关人员的着装与其他身份标志,已经成为一项极为迫切的工作。从实际调查来看,社区矫正执法者和相关人员身份标志不规范的现象,已经变成了制约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妨碍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障碍。但是,各地的规范化尝试也蕴含着不小的风险。基于对缺乏统一着装和相关身份标志的副作用和消极影响的深切认识,很多地方都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这些尝试一方面促进了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产生了有益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后果:各地自行其是、五花八门地进行着装等问题的尝试,把一项全国统一的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变成了充满地区随意性的工作。如果这种现象任其发展,必将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面效果;这些年经过大家努力奋斗得来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成绩,很有可能被着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抵销。因此,必须在这方面的问题不断加剧、风险不断增大,但尚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之前,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刻不容缓地解决这方面存在的紧迫性问题。

(二)自上而下地开展这方面工作

解决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应当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一项工作。这些年来,国务院陆续发布文件,明确了统一着装的权限在国务院。1986年4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着装的范围、人数、标准、管理、步骤等事项。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199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了有关的内容。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这意味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是非法的。因此,要解决社区矫正执法者着装的问题,必须取得国务院的许可和批准。建议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部门,择机向国务院提交专门的报告,提请国务院认识这些年来新发展起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有效执行刑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价值,阐明统一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者与相关人员的着装及其他身份标志对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准,名正言顺地解决服装等紧迫问题。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应当由自己进行的工作事项,寻找最佳时机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各地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条件。

在报请国务院批准社区矫正执法者着装之后,可以考虑通过三种方式确定社区矫正执法者服装等的样式:(1)认真考察已经使用的样式。可以对已经着装的一些地方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的样式进行调研,了解优劣,选择出较为理想的几种样式,为设计出理想的样式奠定基础。(2)举行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设计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专业的服装设计机构结合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职业和工作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服装、其他身份标志样式进行投标。(3)组织专家对各地已经使用的较为理想的样式及专业机构设计和投标的样式进行评定,提出改进意见;期间也可以组织征求社区矫正执法者、专职社会工作者们对于这些样式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和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选用的样式;对这类样式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进行试用、改进后,正式向全国发布和推广使用。

(三)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者服装等的建议

在设计和确定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时,应当认真考虑下列方面:

1.充分考虑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工作性质与特点。首先,必须体现执行刑罚的工作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而社区矫正执法者是代表国家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官员。因此,他们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必须庄重大方,与国家执法人员的身份相吻合;在服装及其他身份标志中应当有代表国家的国徽等成分。同时,为了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也为了与其他人员的服装相区别,可以考虑在服装及其身份标志中包含“社区矫正”的字样。

其次,必须体现基本制度的全国统一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以统一的国家立法为依据进行的工作,这要求执法人员的服装及其他身份标志的主要方面等,必须是全国统一的。

再次,必须考虑工作内容的人际交往性。进行广泛的人际交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点之一。社区矫正执法者不仅要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学校、企业和其他单位、场所中接触、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也会多方面接触与社区服刑人员有关的其他人员,因此,他们的服装及其他身份标志的设计和确定,必须考虑这种人际交往的特点,既要让人们能够识别出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又不会产生其他方面的消极后果。例如,在调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愿意身着警服的人员到家中走访,认为如果身着警服到家中走访,会影响他们在邻居中的形象,从而给其正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考虑到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警察力量,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应当与警服和警察的其他身份标志有一定的区别。

2.应当配备在不同场合、季节使用的服装。首先,要配备能够在不同场合使用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起码可以将服装区分为两种:(1)常规服装。这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服装,例如,在日常走访、谈话等活动中使用的服装。(2)特别服装。这是在一些特定场合中使用的服装,例如,在举行人矫宣告和解矫仪式时使用的服装。不同种类的服装有相应的其他身份标志。

其次,要考虑不同季节穿用的服装。中国是一个四季分明、气温变化较大的国家,在不同季节中应当穿着适合不同气温的服装。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起码应当有夏季服装、春秋季服装和冬季服装。

3.应当重视对社区矫正执法者的管理问题。为了便于对着装的社区矫正执法者进行日常管理,应当在他们的服装及其身份标志中,包含能够用于日常管理的信息。例如,服装的佩饰和标志中,应当有全国统一的编号(编号牌);编号中应当包含地区代码一类的信息,以便能够根据编号迅速确定人员的所属地区;这个编号也应当是其工作证、执法证一类的证件的编号,多个号码的统一更有利于日常工作的进行。同时,也可以考虑在服装及其他身份标志中包含相关的管理信息,例如,人员的姓名、人员的资历和级别等。

(四)规范其他身份标志的建议

除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服装之外,还应当规范全国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其他身份标志。这类标志起码应当包括两类:(1)执法证。这是表明个人有执法资格的证件,主要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使用。(2)工作证。这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主要在查验个人身份时使用。

为了增强相关证件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应当考虑一些重要的事项。第一,相关证件必须全国统一。证件的样式、内容、材质、制作工艺等,都应当是全国统一的。第二,相关证件必须高度防伪。应当使用不易变造、伪造的材料精心设计和制作;证件中应当有可查验真伪的防伪标志和防伪号码等。第三,相关证件应当醒目大气。“醒目”是指证件的字体较大、清晰,其他信息也容易辨识,能够一目了然地向别人展示相关内容。“大气”是指证件样式要大方、材质要高档、制作要精美,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在统一身份标志时,是否需要配备其他的标志,例如,胸章、肩章等,要仔细研究和谨慎决定。一般而言,应当贯彻够用、节俭的精神;对于缺乏实用功能的纯粹装饰性的标志,尽量不用。

(五)规范专职社会工作者身份标志的建议

在中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一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其中,专职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关系更为密切,所承担的工作更为重要,他们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矫正执法者最为倚重的工作助手,在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预计,在中国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专职社会工作者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认真研究这部分人员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问题。

考虑到专职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与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工作不仅关系密切,而且具有很多相同性(他们分担了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很多工作),因此,对于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应当按照与社区矫正执法者“大同小异”的原则加以规范。“大同”是指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服装和其他身份标志在大的方面应当与社区矫正执法者相同。例如,在服装及主要的身份标志上,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当与社区矫正执法者相同,这种相同一方面是由两类人员从事的工作的相似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引起外部形象方面的混乱等问题。“小异”是指在一些小的方面,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当与社区矫正执法者有所区别。这是由专职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执法者在法律身份、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的。例如,可以考虑在执法证、工作证中,对于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执法者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