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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 投稿马力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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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法》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此外,我国农业部发布的《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也明确规定禁止用松香脱毛。

在本案中,卢克明知工业松香有害,仍用于猪头的加工生产。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不顾良心、道德,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通过本案可看出,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应严把每一道关口。作为相关执法部门,须认真检查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每一个环节。作为消费者,须理性购买熟食,尽可能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大品牌熟食制品,不要贪图便宜而去购买街头巷尾无证流动摊点出售的熟食。

法官简介:

赵梅,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7月至今,先后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审判员,从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现任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