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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税改革

  • 投稿cand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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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宇

(南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河南南阳473000)

[摘要]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开征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分配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消费税;税收;经济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4.043

1引言

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已不可避免的显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成为下一步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2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与其本身特殊调节功能不匹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的改变以及消费心理模式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与其本身特殊调节功能还不够匹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征税范围上,存在乱位和缺位现象。现行消费税税目大多为1994年分税制实行之初确定的,仅在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将原来的11个消费税税目改为14个并且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等5个税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逐渐凸显,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税率结构上,存在着设置上的不合理。整体结构线条较粗,没有区别归类。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消费税主要是对生产者进行征收,调节机制无法延长到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中,比如成品油税率对家庭个人和对企业负担一样,这无形中增加了其他产业的成本,又如对白酒不区分档次一律按20%比例税率和每500克0.5元的定额税率征税,使低档酒生产厂家的税收负担大幅上升,失去其竞争的价格优势,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低档白酒仍有消费需求的空间,小酒厂或者停产倒闭,或者转入地下生产,脱离税务机关管理,造成税源流失,更加难以管理。

(3)征税环节上,形式过于单一。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卷烟增加了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金银首饰和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大多采取压低出厂价格、改变产品名称等方式逃避消费税,税务部门控管和追征难度较大。同时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地与消费地不一致,造成主要消费地未实际获得税收利益(如地方税随征部分),对消费税征管工作积极性不高。

(4)税收表现形式上,实行价内税。对消费者而言,在生产环节征税虽然便于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由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负税,无法准确了解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当然也无从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消费税调节功能的提升和消费者纳税意识的提高。

(5)收入归属上,中央税属性不利于调动地方征管积极性。长期以来,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征税多少与地方级税收没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对消费税的重视程度,不利于更好地培植地方税源。

3消费税改革的具体建议

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当前“营改增”的大环境下,自身改革十分必要。消费税改革既要实现组织财政收入的目标,也要实现促进节能减排和理性消费,促进“营改增”之后各个税种之间的有效衔接,优化货物劳务税制度等多个目标。消费税改革应该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循序推进。笔者认为,可按照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改单一征收环节为多环节征收、价内税改价外税等分步推进。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齐抓共管,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或共享税。一方面,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在征管过程中得不到地方政府的重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情况有时也鞭长莫及,造成了消费税征管的真空和漏洞,将其改为地方税或共享税实现中央和地方齐抓共管,更有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另一方面,营改增的深入开展会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大幅萎缩,地方财政亟待获取新的支援。消费税具有税源丰富、征收简便等特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增长潜力和引导空间也越来越大。

(2)正本清源,把消费税放在消费环节征收。从消费税的立法精神来讲,消费税更应该放在零售消费环节来征收,可是从目前消费税的实施情况看,放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征管问题较少、征管成本较低,放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漏征漏管等现象较为突出、管理比较困难,当前征管水平的限制使得很多消费品并不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因此改变征收环节不可操之过急。一些大宗消费品比如说小汽车和游艇等倒是可以考虑转到零售环节来征收消费税,因为这些消费品体积大价格高、销售渠道比较正规透明。

(3)与时俱进,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自消费税开征以来,每一次消费税改革必然要涉及消费税范围的调整,这是由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多引起的消费结构发生改变决定的。一是应当把符合消费税课税标准的奢侈品,如娱乐性帆船、私人飞机、高档皮具家具、高档新兴奢侈品,和“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如煤炭制品、铅蓄电池、汞镉电池、化肥、农药、塑料袋、电力产品(尤其是火电)、一次性餐具等产品,放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将一些失去价格弹性,消费税引导能力不强的产品从消费税征税范围中拿出去,如一些普通的化妆品、中低端白酒。近日,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含铅汽油和酒精四类商品的消费税正式被取消,就是这个原因。人们生活中常用的消费品被调出消费税征税范围可能是一个改革方向。三是一些近年来新兴的劳务或者信息产品,也可以基本符合消费税的课税标准,如酒吧、桑拿、KTV、高尔夫球场里的高档消费行为、高额家庭劳务(保姆、管家、帮佣)、大额教育费用(某些私立贵族学校)、网络游戏消费行为。所以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点还在于“少拿多放”。

(4)高低分类,细化消费税税率结构。根据《决定》精神,消费税税率设计应当突出理性消费、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一是要根据应税商品和劳务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将税率结构精细化。比如可以考虑根据环境污染的重要指标物(如含硫量和能源效能差异)设置不同的指标对应不同的消费税率。特别对部分重点污染产品、资源类产品要提高税率。二是对于化妆品类已经普及的消费品,如果不将其拿出消费税征税范围,就要降低其课税税率,比如按照一般性消费税对此类产品进行征税。三是要具体细化税率结构,考虑超额累进税率。对使用量较大、终端产品达到消费税课税标准的商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大量使用成品油的企业。

(5)立足实践,改变消费税征税依据。这里主要是指消费税的计税方式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价内税致使价格传导机制不明确,使消费者购买含消费税的消费品时易出现信息传递失误,从而忽略消费税的存在,有违消费税征收的初衷。对此,一是应当要求销售给消费者的含消费税商品必须在标签或者发票上标明含税价格,将价格与税金,提高消费税征收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税金和国家消费政策的导向,有利于消费税引导消费功能的实现。二是应当使征收环节下移到零售环节,不仅有利于计税依据的扩大,更有利于让消费者明白消费的价外税的实施,纳税双方责任明晰,强化消费者节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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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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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超.消费行为研究[J].中国市场,2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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