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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分析

  • 投稿中本
  • 更新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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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现状

本企业是一个从事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评估等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第一次“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由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5%,改为适用增值税税率6%,虽然相应地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但是两年多运行下来,税负还是有所增加。例如:2012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占收入的比例为4.53%,2013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88%,2014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95%,2015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5.94%,2016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85%。该比例虽然与适用两种税率的收入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有一定关系,但是总的趋势是税负有所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该企业的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等业务也进入了“营改增”的试点,并且由原来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改为适用现在的增值税税率11%,适用税率从表面来看,税负是明显增加的。如果下一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工作做得不到位,企业将面临着进一步的收入减少,税负增加。

二、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观念淡薄。企业业务人员对此项业务不清楚,对增值税抵扣观念淡薄,在开发票时,仍按以前的做法开具普通发票,没有主动去要求业务关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一些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方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借口不予开增值税发票,而业务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还有的业务人员从主观上自我觉得发票金额小,不值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无形中造成了企业的税负增加。

2.税率要求不一致造成税负增加。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等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虽然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因为有的甲方企业会直接要求用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让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算工程款。这样也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

3.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大。工程项目所需的砂、土、石料、水泥混凝土等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较大,目前都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11%。而在现实中,这些材料都是从小企业或个人私营处所购,在结算时,只有部分企业或个人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不予代开。这也是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一个原因。

4.在地勘类工程施工中,人工费用占比例较大,而所用的大部分合同制员工又不是从劳务外包单位招聘的,因此没有进项税可以扣抵。

5.部分财务人员不重视分别核算各类收入,也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应对措施及风险防范

1.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企业管理能力。一是加强企业从业人员主人翁意识教育,并根据具体业务,加大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营改增”相关培训,并采取知识竞赛、答题等方式进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观念。二是动态更新“营改增”政策法规的最新进展,加快升级企业的经营模式。

2.加强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管理。2016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尽量与对方企业进行协商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关涉税条款,做到企业双赢。

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合理预测,对工程成本做出准确的测算。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因此在签订新合同时,企业的法律人员应及时与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并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也都要表述明确,如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3.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推行市场准入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制定有效内控手段,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调研供应商信息,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降低经营风险。

通过市场准入,尽量选择能提供优质服务、高质量产品并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在“营改增”后,企业对采购成本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是价格的高低,更应关注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状态,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成本负担。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对已经合作过较长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后要求对方一律提供从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严格内控制度、优化税务岗位设置。建立严格的内控工作制度,明确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流程;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进行合理的税务岗位设置,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工作。

5.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遵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三证统一原理;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的三流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的三价统一原理。编制涵盖增值税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的增值税管理手册,如收入的节点确认、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范围、进项税额的转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等尽量明确地编制出来,方便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参考使用。完善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详细的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增值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管理台账等。

6.规范劳务用工公司派遣制。相对于企业聘用的临时工数量相对较多的情况,企业下一步应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来进行人员聘用。如果对方不是差额征税企业,那么对方给本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人工费上可以做些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是差额征税企业,企业也可以简化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大幅降低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从而降低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的缴费基数或人数。

7.防范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全面营改增后本企业适用6%和11%两种增值税税率,对于这两种税率要按纳税需求分别核算收入,分别计税,以防止划分不清后从高计税所徒增的企业税负。

8.重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引起的税收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

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应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一方面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提高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真假、货物来源、发票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待查证落实后再做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四、结论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有望实现税负降低,但也面临诸多税收风险挑战,企业应认真研究增值税制度,财务人员要超前谋划、全盘考虑,制定或修定相关制度,充分做好应战税收风险的准备。

“营改增”不仅仅是一项减税措施,它更深层的意义在于税制的优化。在“营改增”的初期,有的企业税负有可能会上升,但压力也是动力,正好可以倒逼企业提升现代管理水平。企业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改革红利。

 

参考文献

[1] 宫滨.建筑业“营改增”凸显合规重要性[N].中国会计报,2016.5.13

[2] 程辉.“营改增”莫忘防控涉税风险[N].中国会计报,2016.4.8

[3] 李丽辉、吴秋余.营改增给力供给侧改革[N].人民日报,2016.4.11

(作者单位:山西省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山西晋中 030620)

(作者简介:武巧凤,山西省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