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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的相机抉择

  • 投稿seij
  • 更新时间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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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轶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人口资源环境学研究生

摘要:基于总量控制目标的环境治理政策主要包括传统的排污税和目前试点进行的排污权交易,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产权明晰的制度变迁过程。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成本分析,并就我国试点实施的排污权交易现状,得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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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税 排污权交易 制度安排

一、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概述

经济学理论中,对于外部性修正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庇古(ArthurCecil Pigou,1877-1959)主张政府通过税收干预,将微观主体的排放水平调整到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2013)则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机制和价格的作用,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仍有可能达成。不难看出,排污税是价格控制,是“强制性机制”;而排污权交易是数量控制,是“选择性的激励机制”。

1.基于信息成本比较分析的“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机选择

排污税是价格手段,能够有效增加财政收入,一旦税率能够确定,削减就能够被控制在期望水平上,换句话说,该手段完全可靠。但是,从信息成本来看,由于排污税的课税对象多,管理者对排放者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这往往导致管理者无法确切了解削减成本函数,从而无法准确判断给定税率将导致的污染削减数量,排污税最优税率的设计目的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最优的水平,限制排污税的效率,减排效果也越容易被弱化,如图1。对比之下,在排污权交易中,由于它所控制的是数量,而不是价格,管理部门只需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目标确定污染削减数量,而无须掌握任何有关治理成本的信息,交易系统可以让污染单位根据自己的治理成本状况决定选择达标手段,并通过市场揭示社会总体的污染治理边际成本。原本由管理部门承担的信息负担转移到污染源身上,而污染源正是最有能力取得污染治理的成本信息并根据信息采取对策的控制过程参与者,所以不仅管理部门的信息负担减轻了,责任的分配也更加合理。因此,两种制度安排的管理信息成本的大小关系到两种制度的选择,哪种制度信息成本少,哪种制度的减排效果就更强,既而减排效果强的制度安排就更可取。

2.基于实施成本比较分析的“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机选择

排污权交易是数量控制,直接体现在减排总量上,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就有了明确的总体减排目标,排放者可以依据市场化的污染物的价格和自身减排成本,选择降低生产、节能降耗获得成本效率,最终实现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如图2,总量目标确定后,企业1和企业2的允许排放总量是一定的,即O1O2。通过排污权分配形成了该总量在两企业间的初始分配:企业1允许排放O1Os,企业2允许排放O2Os。MC1、MC2分别是企业1和企业2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两企业面临不同的边际治理成本,表现为MC1和MC2的斜率不同。如果按初始总量分配方式,企业1的达标治理成本为OsAO2,企业2的达标治理成本为O1BOs,社会总治理成本为两面积之和。在排污权交易体系下,通过允许许可排放量在企业1和企业2之间交易,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2会多削减而减少排放,产生的许可出售给企业1,企业1因此可以减少削减,从而降低治理成本,直到两企业治理最后一单位污染物的边际成本相等MC1(O*)=MC2(O*),交易停止,此时达到静态的局部均衡O*。经过交易,总量O1O2在两企业间重新分配:企业2由于边际削减成本低而多削减,最终排放O2Q*。企业1由于削减成本高而少削减,最终排放O1Q*。通过交易,两企业的排放总量没变,但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条件,即边际治理成本的均化;总的治理成本为O1OO2,比无交易时减少面积AOB,容量资源O1O2实现了更高效率的配置。但是,从实施成本来看,排污权交易体系建立在推行上比排污税推行更难,这是因为排污税的实施是现有的税收体系中新增一个税种或税目,额外成本低,而排污权交易体系需要进行全新的基础建设,包括设立交易平台、清算制度、金融结算体系以及市场监管体系等等。因此,考虑两种情况,实施成本大于总治理成本O1OO2时,排污权交易制度就不可取,排污税继续作为一种主要的制度安排,相反,当实施成本小于总治理成本O1OO2时候,管理者应该相机选择排污税收政策。

二、减排政策在我国实施现状

1.我国减排制度安排的背景

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依靠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大量消耗取得的,包括对环境容量的过量消耗,主要表现在:

(1)排污总量大,且某些污染物排放量呈增长趋势。当前,一些常规的污染物在国控断面上已经出现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局面。但是总的来看,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在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上。在一些地方、在一些时间段,超过还比较多。所以说,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质量差,雾霾的问题、水体富营养化的问题、地下水污染的问题、城市黑臭水体的问题等等;二是生态损失比较严重,特别是水体的生态损失;三是由于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量的重化工企业沿河、沿湖、沿江的布局仍然带来比较高的环境风险。

(2)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污染究竟带来多大的损失,许多学者都在致力于给出一个量化的概念,虽然这方面的研究尚无定论,但从目前初步的研究结果中污染损害的严重性已可见一斑。1990年过孝民等人估算了中国1981-1985年间平均每年的全国环境污染损失为380亿元,占1983年GNP的6.75%;中国社科院的郑易生等人估算了1993年中国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为1085亿元(当年价);夏光等估算了1992年中国环境污染损失约为986.1亿元,占当年GNP的4.0 4%;世界银行在《碧水蓝天》报告中估计中国环境污染的损失高达GDP的3%~8%。人们已经无法回避中国发展“透支”环境容量的事实,环境污染多少暗淡了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光环。

2.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实施现状

面对着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式,20 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天津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各地排污权交易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我国减排政策的相机抉择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有些成就,但是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政策和法律滞后、交易过程难以准确监测等诸多问题。第一,从政策和法律滞后来看,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从实施成本来看,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需要进行全新的基础建设,包括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和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这将导致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成本大于总量治理成本,排污权交易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阻碍,而排污税的实施是现有的税收体系中新增一个税种或税目,额外成本低,排污税继续作为一种主要的制度安排。

第二,从交易过程难以准确监测来看,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而我国目前的公平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完善其环境或排污监测系统,但在我国则非常薄弱。目前,科学监测在我国很多地区短期内难以达到,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拥有多少排污指标,这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也没有建立配套的监测机制,从信息成本来看,公平监测和管理的主体是管理部门,基于我国的现状,管理部门无法确定污染削减数量,交易系统很难让污染单位根据自己的治理成本状况决定选择达标手段,并通过市场揭示社会总体的污染治理边际成本。原本由管理部门承担的信息负担很难转移到污染源身上,这将导致责任的分配也不合理,管理部门如政府的信息管理成本就更高,这不利于企业依据市场自行减排,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能满足效率的减排效果。而排污税的课税对象多,管理者对排放者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在这种两难境地下,两种制度安排选择的决定因素就是管理者和监测者的信息管理成本,哪种制度安排的信息管理成本低,哪种制度安排相机成为主要的制度安排。

四、结论

信息成本方面,排污税管理者对排放者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减排效果也越容易被弱化,对比之下,在排污权交易中,原本由管理部门承担的信息负担转移到污染源身上,污染源根据充分的信息安排良好的减排措施,因此,排污权交易比排污税更可取。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难以准确监测,这就使得其在管理信息成本方面并不比排污税占更多优势,这就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充分考虑两种制度的信息成本,从而相机选择;

实施成本方面,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需要行全新的基础建设,包括设立交易平台、清算制度、金融结算体系以及市场监管体系等等,这本身就超出了排污税实施成本,因此,这种制度良好运行需要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而我国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更不能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减排效果,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是需要在排污税作为主流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边走边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政策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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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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