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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 投稿臆想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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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菊

嘉兴信业税务师事务所浙江嘉兴314000

摘要 随着城市不断向外扩展,产业结构进行不断调整,就需对那些污染严重能耗又高的企业进行搬迁,这些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获得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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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搬迁补偿款;会计准则;税务处理

1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 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 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 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 年10 月1 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 号文,2012 年10 月1 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第40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11 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 年40 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 月1 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 月1 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 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而2012年第40 号公告主要是适用在10 月1 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区别就是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计提折旧,有5 年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但对于10 月1 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40 号公告要求搬迁收入收到后就马上要交税了,以上造成10 月1 日前后完全不同税收待遇。

3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下面举例说明搬迁协议2012 年10 月1 日前签订适用40 号公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例:A 企业2012 年9 月与当地政府签订整体搬迁协议,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1 亿元,其中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款3000 万元,房屋建筑物拆除补偿款5000 万元,机器设备补偿款1500 万元,安置员工费用500 万元。2013 年5 月之前企业完成整体搬迁。

搬迁前A 企业财务账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如下:厂房原值5000 万元,累计折旧2000 万元;机器设备原值3000 万元,累计折旧1000 万元。土地原值1000 万元,累计摊销200 万元,摊余价值800万元;2014 年2 月A 企业购买土地4000 万元,2014 年10 月重建厂房8000 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 万元。

3.1 五年期满前(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即2017 年9 月份前,如果A 企业完成搬迁,40 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会计处理上,取得的安置员工补偿款500 万元属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入成本费用,体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收到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补偿款,借:银行存款9500 万贷:递延收益9500 万;

清理旧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借:累计折旧3000贷:固定资产8000 贷:无形资产800 万;

相应补偿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5800 万贷:营业外收入5800 万

固定资产清理转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5800 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 万

对于补偿搬迁后新购建资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2014 年转入递延收益3700 元(9500-5800),从2014 年11 月始3700 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一般按厂房20 年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2014 年2 月企业购买土地4000 万元,2014 年10 月重建厂房8000 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 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

3700 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

3.2 五年期满后,如果A 企业未完成搬迁,搬迁补偿款9500 万元中有2000 万尚未重置资产,那么40 号公告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那么在2017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确认搬迁所得2000 万元,按规定纳税。假设2018 年企业购置厂房土地了,通过计提折旧或土地摊销也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为2017 年已经交了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了,资金已经被占用了,影响企业现金流。虽然,利用搬迁补偿款所形成的资产在税前均可以通过折旧或摊销进行扣除,但搬迁补偿款如能在5 年内形成资产,才能真正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所以我们要善于利用政策,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