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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分析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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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梅

广州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 在日常会计工作实践中,为了实现既定的利润目标,有的公司会将会计准则中的灵活与不完善加以利用,而且这种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是个别企业甚至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随意调整,以达到特定目的。本文将对该问题作专题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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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信息

1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规定

我国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中规定,至少在每年年末,公司要全面核查其各项资产,并通过合理评估,就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按照规定,目前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减值、坏账损失、长期投资减值、存货跌价、无形资产减值、固定资产减值、委托贷款减值和在建工程减值共8 项。对资产减值准备作出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对谨慎性原则的重视,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程度,增强其可比性。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一般要求直接计入公司的当期损益,这在客观上会减少公司的资产,并增加公司的当期费用,从而使公司的当期利润下滑。相反,如果对减值准备少计甚至不计,就能够增加公司资产,减少当期费用,从而导致当期利润的虚增。综合来看,在目前规定的8 项准备的计提中,短期投资减值、长期投资减值、坏账损失以及存货跌价这4 项,是被部分企业用作粉饰会计报表和调节企业利润的最频繁的利器。

2.1 短期投资在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中,相关的会计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其实际经营状况,灵活地选择按类别、单项或总体的方式来完成。这就使得公司可通过不同计提方法(类别、单项或总体)的选择,实现对利润的调节与控制。

2.2 长期投资按要求,公司对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逐项核查,至少应在每年的年末进行一次,并依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判断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工作者的主观职业经验;虽以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为依据,但由于公司状况以及财务工作者价值观的个体差异,也会导致判断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虽然这种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但一些公司却经常会故意利用这一点,随意决定资产减值的提与不提,以求达到其自身的目的。

2.3 坏账一般来说,公司会在每期的期末,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分析,评估其回收可能性,并依据评估结果计提准备。按规定,该项准备的计提方法一般由公司自行决定,对于那些财务核算规范的公司来说,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那些操作不规范的公司,该项准备的计提极有可能沦为其财务状况的调节和粉饰工具。

2.4 存货按照相关要求,该项准备的计量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与单个存货的成本来进行。如果某些存货的用途具有相似性,与同区域的其它产品系列存在着相关性,并且很难将其与其它产品分开进行价格评估,则可合并计量可变现净值与成本。而对于那些量多价低的存货,则可按类别对其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进行计量。由于公司对该项准备的发生情况可进行灵活的自行判断,这不免又给一些企业以可乘之机。

3 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财务行为存在着许多不良影响,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当前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应当加快健全和完善公司的会计内控制度。

会计控制的基本作用在于规范财务工作者的从业行为,防止发生各种弄虚作假的财务行为,从而保证公司对外公布的各种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具有参考价值。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会计控制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现代化经营水平,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各项经营目标。财政部于2001 年6 月颁布实施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仅就“货币资金”这项主要业务作了细则的规定,而对其它如对外投资或实物资产等主要业务,则只是对控制与检查的方法做了简单规定,因此目前应加快健全和完善公司的会计内控制度,以避免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的真空。

其次,严格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并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的时候,客观上有很多职业行为规范需要遵守,这就是会计职业道德。传统观念认为,会计人员只要能对业务熟练,就能胜任本职工作。但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会计专业工作不仅受制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会受到很多其它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对外公布的各种会计资料与其经营现状相背离,造成信息失真。由此可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尽可能赋予会计资料以最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二是在对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表述时,必须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立足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实,从而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因此,规范会计工作者职业活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等现实问题。

现实中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尤其是一些控股股东,利用相关漏洞,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巨额资金的拖欠。这些做法不仅实现了其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侵占的不法目的,还会对其它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并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得以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一方面由于当前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求相关工作者运用各种会计手段,对财务数据进行调节和粉饰;这使得财务工作者的职业信誉度日益降低,同时也让公司远离了诚信。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对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而并非仅限于其实施的频率。因此,对于那些潜在的财务造假的违法者,要进一步明确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从而提高对其潜在违法行为的威慑程度。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才能使公司会计的行为得以真正规范。

作者简介

李春梅,女,1971 年生,管理学学士,财务专业,会计师,统计师,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