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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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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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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君

摘要: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本文从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概述和特点入手,探讨传统法制思维对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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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制;法治;现代价值

一、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概述

法制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传统法制思维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并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机制,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

中国文明源远流长,以公元前21 世纪夏王朝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制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经过几千年积累,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庞大法律体系,全面协调各社会关系。立法上除基本法典外,还有令、格、式、科、比等多种法律形式;司法体制上,从秦朝开始,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司法体制。在长期发展中,儒家学说和政治实践相结合,道德观念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之中,集温情与严酷、刑罚与教化于一身,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核心是儒家文化,既有孔孟之道,也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思想,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西法引进和法制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1.立法和法典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

2.司法体制皇权至上,“行政兼理司法”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古代"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狱由君断”,皇帝也是最高审判官,拥有一切案件的终审裁判权。在中央虽然设有主管司法机关,但其活动须听命于皇帝。即使隋唐以后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各项司法事务,其职权划分仍以维护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为依归。司法体制上,司法与行政不分,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地方司法体制则始终是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

3.法制思维带有浓郁的人文精神

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在灵魂。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体现出浓郁的人文精神。

⑴礼法结合,伦理为本。儒家文化一向倡导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强调德治、礼治、仁治,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礼治所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次序体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最具特色的特征——“礼法结合”。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即“别贵贱、序尊卑”。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刑就是赏与罚,没有现代法治的意义。有学者曾说过“先秦法家虽反对礼,但终究没有摆脱体现礼治的等级特权观念。儒家虽主张礼治却并没有摒弃法的观念,儒法合流之后,礼法结合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末。”中国古代法制是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治理方式。

⑵以秩序与和谐为取向。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理想,是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思维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与“天人合一”一致,在社会政治领域主张“中庸”,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无讼”的价值取向,以致在人们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维护社会稳定,人际和谐、社会安定。

⑶崇尚道德。中国一直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成了中国人修身克己的价值理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制思想:而在法律上的表现则为“明德慎罚”,它影响了数千年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古人眼里,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统治,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德教的地位高于并且优于刑罚,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礼义德教基础上,刑罚的目的是德教的要求。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现实价值

虽然中国传统法制存在封建宗法等级和血缘人伦的一些负面影响,但毋庸置疑,我国悠久的法制历史中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等的丰富的经验。例如,追求秩序和谐的法制理念;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等,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的传统资源,直至今天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崇尚道德理念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传统法制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互补”“德法兼治”值得借鉴。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认识法与道德难以割裂的关系:法律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精神价值都具有伦理性。道德准则是通过人们行为体现出来的,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法律的内核包含伦理精神。中国实现立法现代化,其法律体系必须契合道德价值的法律体系,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观的制约。

近年来,中国接连出台了一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示出中国立法的新动向:以人为本,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比如,2013年7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文,新出台的合同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等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还有同一天生效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中国传统的“孝道”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制思维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当今社会更需要注意法与道德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绝不能明显违背人们的基本道德规范。否则,民众会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抵制。因此,中国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当然,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比如,轻视法治,过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作用,最终导致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因此,道德必须与法律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2.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法律价值的相通之处,借鉴古人的和谐思想,服务当今的法治建设。和谐思想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要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行政执法更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情况下可有一定变通;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追求和谐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但也淡化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治意识淡薄,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权要求相违背,是法治建设中应当警戒的。

3.用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建立中国特色调解制度

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无讼”被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应消除其消极因素应。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形式,对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和有益的。它既能降低法制建设成本,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又能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做法,与国际接轨。但法律移植风险性极大,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土文化土壤,往往事倍功半或流于形式。多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但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的距离。表现在法律制定后实施无效、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单纯的技术或规则的移植未使我国进入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的传统和实际。

传统法制思维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伦理为核心,重人治,轻法治;而现代法制奠基于商品经济,强调平等、法治等。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冲突,反映了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所体现的精神与价值取向的冲突。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既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从法律移植中缩短距离,又要从传统法制中找寻精华,挖掘其中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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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3]程娟娟.解析中国传统法制的现代意义[J].法学论坛,2007(3).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