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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作用

  • 投稿安静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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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妙娟

摘要:2015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始施行,新预算法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转移支付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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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规范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文将就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作用进行分析,并就新预算法颁布施行后有待完善的地方提出个人的一点意见。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地方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负责担保和具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审计署公布的截止2013 年6 月末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为17.9万亿。按照国外的标准,债务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60%,而我国现在只有44%,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负债率和债务率均在国际警戒线之下,目前地方债一直保持着刚性兑付,从未违约,但已处较重水平;从另一个债务结构来看,20.7 万亿为实有债务,9.6 万亿为或有债务,其中违规操作的债务为6921 亿元,占总债务的2%,从违规金额的地区来看,重庆和贵州分列一、二位,涉及金额分别为668 亿元和630 亿元,占两地地方债务总额的9%和10%,在过去的三年,两地的GDP 增速均排在全国的前列,显示地方债务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重庆模式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成立融资平台公司,转入土地、国债、税收等资产,以以上资产做抵押,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借款,从而为基建筹资,从违规的方式来看主要有:各级政府通过出具承诺书等,以地方财政收入等资产为担保筹集资金;违规发债;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等形式的借款,此项违规资金在审计署的报告中达2458 亿元;在政府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将土地、市政道路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转入融资平台;用钱违规。

法律上讲,地方政府是不允许向银行借贷的,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开展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需要大笔资金,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地方政府大多采取各种方式举借债务,且债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对地方财政构成一定的压力,而这些债务中,其中大部分未纳入预算管理,各级人大及上级机关对其缺少有效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新预算法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其发行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控制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

(一)主体的限制

新预算法对地方举债主体的限制,只有省级政府才可以发债。在编制预算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拿走了大量税种,而地方财政支出巨大,在地方财力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时候,地方为发展经济,必然利用融资平台、BT、信托、土地财政等来筹集资金,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务。考虑到省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相对稳定,有可靠的税收来源,与市县一级政府相比,风险相对可控。

(二)用途的限制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也做出限制,即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指的是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而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是保证国家行使一般的管理职能和保证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事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国家政权建设支出、非营利性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投向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但审计署的报告显示,仍有41 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于修建办公楼等,所以,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必须严格控制。

(三)规模的限制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也做出了限制,即地方政府发行债务必须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举借的债务的规模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同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的综合指标体系。可以选用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资产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利息支出率、债务依存率等指标,并考虑我国国情,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同时要确定政府举债的债务上限,设立举借债务的警戒线。

(四)举债方式的限制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呈逐年大幅增加态势,尤其是或有负债大幅增长和BT、信托、影子银行等融资方式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面临的偿债压力较大,且违规现象严重,需要予以规范限制。

(五)风险控制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首先要对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有关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再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最后参照警戒线,确定风险,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同时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将地方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大等的监督;引入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使地方财政状况与地方债的收益率相挂钩,市场会对地方政府发债形成有效的约束;将政府债务公开作为预算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来加强地方的预算约束,同时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新预算法颁布施行后有待完善的地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轮修法就解决所有问题。被称为“经济宪法”的预算法,协调的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央层面还需要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第一,推进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继续扩大和推进地方政府债券的自发自还,切割开中央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再是最后的兜底人。第二,逐步剥离融资平台,妥善分类处理地方债务融资平台,对于投向保障房、水利等准公益类的在建项目,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享政府信用,对于其他地方债务融资平台可以采取关闭、合并、转型等办法。第三,鼓励更多社会民间资本通过各种模式、各种渠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第四,将地方债务指标纳入地方官员考核范围,改变以GDP 为单一考核目标的现状。

总之,新预算法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在预算管理的诸多领域有了新的突破,对于完善立法、依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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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夏祖军.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中国财经报,2014年9月11日.

[2]刘宝亮.地方债遭遇新预算法债市或迎新变局.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9月16日.

[3]刘强东.进一步完善现代预算制度.经济日报,2014年9月25日.

(作者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