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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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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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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个环节。目前,我国超过95 010的法院设立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受理、审查、排期、收费、送达等“一站式”服务;不少法院还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远程立案。这些都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该《意见》提出“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律福音:三、登记立案程序(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眼观象:从制度源头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国家安监总局:严禁职工在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而我国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 ’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并于3月24日予以公布实施。该《规定》围绕责任制、健康监护等八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法律福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法眼观象:让用人单位“操刀”预防职业病,更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