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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错药致引产引发医疗纠纷

  • 投稿小赤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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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钱笑

2014年12月,当我把一张案款收据粘贴好放入卷宗的最后一页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一名年轻女子的盲目自信,一名医生的疏忽大意,一条小生命的最终消逝,都随着这本卷宗的合拢画上了句号。而这起离奇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背后折射出的医患之间的信任问题,却仍留在我的脑海中,也为世人敲响了警钟。

因月经不调就诊

2014年5月,北京的天气渐渐转热,陈双凤看着自己在镜子里粗了一圈的腰身和一柜子已经穿不上身的夏装,正琢磨着怎么开口向婆婆要钱买新衣服。

两年前,陈双凤和丈夫马庆来结婚。那时,陈双凤20岁,马庆来22岁,两个人刚满结婚年龄就领了证。结婚一个月后,陈双凤怀孕了,后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儿子刚出生的时候,一家人都高兴极了。可没过几个月,陈双凤就愁云密布。

原来,陈双凤怀孕后辞掉了工作,马庆来一直没有正经事做,家庭开支随着孩子的降生日益加大。父母给马庆来买了一辆车,让他跑车养家。可他高兴了就去开黑车,挣了钱后立马招呼几个兄弟喝酒吃串,把钱花个精光;不高兴了就在家里待着。从孩子生下来后,马庆来一家三口当上了名副其实的“啃老族”。

事事都要张口跟婆婆要钱的日子,让陈双凤觉得别扭。好不容易儿子快一岁了,陈双凤决定给孩子断奶后上班挣钱。可生完孩子快一年了,陈双凤仍然觉得倦怠懒散,月经也一直没有恢复。她想到村里的卫生室去看看,抓点儿中药调理一下身体,好赶紧上班挣钱。

常知礼与马庆来同村,出身中医世家。通过考试,他取得了行医资格证,在村里的卫生室当起了大队医(即乡村医生),一干就是二十几年。常知礼有些家传的小验方,通常病人花费不多,就能治愈不少头疼脚痒的杂症。附近几个村子的村民都愿意到常知礼这里来看病,常知礼对自己的医术也颇有自信。

这天,陈双凤来找常知礼看病。常知礼听说陈双凤是月经不调,没有贸然开药,而是伸手搭脉,为陈双凤诊断起来。陈双凤的脉象沉滞而绵长,常知礼说她像是怀孕了。

对常知礼的诊断,陈双凤矢口否认。她也不知道从哪里听说,女人生完孩子之后,只要不来月经,就不会怀孕。陈双凤也不多解释,就说自己肯定没怀孕,让常知礼放心开药。常知礼还是不放心,让陈双凤去镇里的卫生院再做检查,查清楚了确实没怀孕,再来找他开药调经也不迟。陈双凤不想去镇卫生院,心想到了那儿肯定是上上下下一通检查,几百元钱听不见响就花出去了。第二天晚上,陈双风又到村卫生室找常知礼开药。

常知礼见陈双凤又来了,想必她一定已经去过镇卫生院检查过且没怀孕,就没再多问,放心地给陈双凤开了两个礼拜药量的红花,让她每日按量煎服。

因吃错药引产索赔

两周之后,陈双凤还没来月经,就又去找常知礼开了能服用两个礼拜的红花。第二次药吃完,陈双凤的月经竟然还没有来。当陈双凤第三次找到常知礼的时候,常知礼觉得陈双凤的病有点儿不对劲儿了,“一个月的红花吃下去还不来月经,怕是子宫里长瘤子了吧?”常知礼这话一出,陈双凤吓了一跳。顾不上省钱的事了,她回家拉着婆婆就去了镇卫生院。

陈双凤到镇卫生院一做检查后得知,此时的她已经怀孕七个月了,胎儿还活着。

镇卫生院的医生了解到陈双凤已经吃了一个月的红花,对陈双凤解释说,红花具有活血的功效,服用后会影响胎儿发育,容易引起堕胎流产,建议陈双凤最好不要保留这个孩子。经过慎重思考,陈双凤一家最终决定对这个胎儿进行引产。

手术后,陈双凤将常知礼和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村委会一起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常知礼和村委会赔偿陈双凤因引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赔偿陈双凤因失去孩子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医方承担责任被判赔偿

2014年10月的一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双凤、常知礼和村委会各执一词。陈双凤一家人都来到了法庭,坚称是常知礼害死了他们家的孩子;村委会开办了村卫生室,聘用了常知礼做大队医生,村委会也有责任。因此,他们要求常知礼和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陈双凤损失的责任。

常知礼说,他已经提示过陈双凤不来月经存在怀孕的可能,是陈双凤自己不去检查,才酿成现在的后果。另外,在医院发现陈双凤怀孕的时候,胎儿仍然存活着,是陈双凤自己决定做的引产手术。就算他有过错,陈双凤自己也有过错,索要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也太过分了。

村委会表示,村卫生室是村委会开办的,可大队医却是由卫生局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的,大队医的工资也是镇里直接划拨到村里的。现在,常知礼行医出了事,就算赔,也是常知礼自己的事情,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知礼作为乡村医生,符合雇员的身份。常知礼在明知陈双凤存在怀孕可能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诊疗流程操作,在没有对陈双凤进行必要检查,又没有看到陈双凤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结果时,就草率地给陈双凤开具调经药物,其医疗行为显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陈双凤要求常知礼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妥。

常知礼给陈双凤开具的药物,有可能导致胎儿发育畸形,陈双凤有权选择引产手术,而引产手术产生的损失,当然属于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官在判决时,考虑到陈双风此次怀孕时并无再次生育子女的主观愿望,因此才会怀孕7个月后而不自知;并且陈双凤年轻体健,引产手术不会对陈双凤再次的生育造成影响;但引产手术会对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常知礼赔偿陈双凤医疗费、护理费等2000余元,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外,常知礼还需赔偿陈双凤精神损失费5000元。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释疑

村卫生室是特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局选聘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内执业并施行医疗行为。同时,村卫生室又是村委会的一个内设部门,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村委会才应该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同时,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看似荒唐的案件,颇具警示意义。作为一名患者,应该遵从医生的指示,及时、全面地进行检查。凭主观想象为自己乱诊断,即使得到赔偿,但受到损害的终归还是自己的身体。作为一名医生,该做的检查必须要做,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对规则的漠视就是对生命的漠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