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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刑讯超公安”警示了什么等

  • 投稿美少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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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洪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方面有一定进步,但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转移等问题仍亟待解决。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然而,检察机关却出现退步,刑讯逼供已经向检察机关转移。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超过公安机关,这个说法让人猛然一惊。在人们的印象中,像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等近年出现的刑讯逼供冤案,都发生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以刑讯逼供酿下冤案的似乎还很少听说。由于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与监督以及新刑诉法的强化约束,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均有所规范,刑讯逼供现象受到遏制,刑讯逼供导致的错案、冤案有所减少。相应地,由于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侦办案件关注与监督不够以及新刑诉法的约束仍有欠缺,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未能有效遏制。于是,出现了刑讯逼供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现象。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直没有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并受到公众严密监督,有很现实的原因。检察机关主要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者大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人们一般相信,这些人虽然涉嫌职务犯罪,但毕竟曾是公职人员或官员,他们落在检察机关手里后不会像普通人落在公安机关手里那样受到亏待。事实的确如此,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侦办人员大多会做得柔性一些、隐蔽一些,以“软暴力”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有人甚至认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是“官打民”,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官打官”,后者肯定要比前者文明。这些看法未必有什么道理,却反映了公众对两种刑讯逼供现象的不同认知态度,是颇值得注意的。

“检察刑讯超公安”或许没有法律界人士估计的那样严重,但已足以引起高度的警惕。为遏制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中的刑讯逼供行为,需要借鉴遏制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经验,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强化办案监督,最大限度地封堵刑讯逼供的空间和机会。

首先,律师的参与和监督必不可少。新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动辄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保障和落实律师的会见权,保障和落实律师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其次,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里只规定了传唤、拘传两种情况,而实际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饮食、休息,更多出现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亟须就保证犯罪嫌疑人正常饮食休息作出更严格细致的规定,严防侦办人员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时,以限制正常饮食、休息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此外,必须严格执行“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规定,侦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防止侦办人员对未达到规定金额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防止侦办人员借监视居住实施刑讯逼供。

最后,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现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但是,检察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传唤、拘传的前期和后期(除讯问外)以及监视居住过程中,也可能进行刑讯逼供。这些过程并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上也给刑讯逼供提供了可乘之机。鉴于此,同步录音录像应逐步扩大到传唤、拘传和监视居住的全过程,不能给刑讯逼供留下时间和空间死角。

“防霾房”怕是有“钱景”没前景

上海部分新建住宅正在试水“新风热回收+空气净化+置换送风”的抗霾组合系统。室外空气在中度污染到重度污染的情况下,该空气净化系统在1小时内可将室内PM2.5浓度降低一半。 雾霾频袭,“防霾房”应运而生。它所采用的抗霾组合系统,成为一款迎合人们低雾霾需求的适时高科技住宅附加产品。

当然,相比普通住宅,“防霾房”的高科技附加值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上海的这类楼盘成交均价为每平方米4.1万~6万元。此外,还要在物业费之外另交系统运行费。所以,此类“防霾房”的市场对象只能是高端客户。但问题是,“防霾房”是否真如开发商所宣称的那样名副其实?专家认为,“防霾房”的宣传效果很难达到,已经入住“防霾房”的业主对其防霾效果也颇有微词。

看来,开发商更多的只是拿“防霾房”做营销的噱头。大炒特炒防霾概念,也只是为捞取更多的银子。“防霾房”搭上了由“雾霾经济”兴起的顺风车,它的同伴还有防霾口罩、空气净化器、清肺食品等。它们都在“雾霾经济”中销量走俏。

雾霾弥漫,谁能独善其身而置身事外?不论是“防霾房”,还是于丹提出的防霾“心灵鸡汤”(凭自己的精神防护,不让雾霾进到心里),恐怕都只是一种自我安慰。(《扬子晚报》屈正州)

幼儿教育不能成市场摇钱树

西安两所私立幼儿园私自为健康儿童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导致部分孩子出现不良反应的事件被曝光后,当地政府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刑拘责任者,并向社会道歉。但家长仍然愤怒、痛心,舆论依然群情激愤。

就喂药动机,园方的解释是保证出勤率。因为出勤率关系托费,托费则关系幼儿园的利润和职工待遇,于是,良知被利益蒙蔽。更严重的是,这一违法行为竞持续了3年,当地教育部门监管的缺位或虚置显而易见。

虽然公立幼儿园也有各种诟病,但迄今未曝光过类似事件。因为公立幼儿园有资金、政策的支持,教师有更严格的资质要求,整体受到更多监管。而私立幼儿园尽管被法律定位为非营利单位,但绝大多数却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际上,这起案例可能只是我国失序幼儿学前教育市场的冰山一角。

近年来,需要入托和入学的儿童不断增多,但许多城市却多年来很少新建幼儿园和小学,甚至前些年还在关闭、合并幼儿园和小学。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对学前教育投入更可怜。在政府投入不足和市场需求强烈的落差间,幼教市场在混乱中蓬勃兴起。在一些城郊、农村地区,草台班子的私立幼儿园比比皆是。它们在申请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建立之后又通过种种手段降低成本获取利润。校舍不合格、教工无资质,都是屡见不鲜的问题。

当幼儿成了摇钱树,幼儿园成为产业链的一环,关爱儿童的意识自然无从谈起,“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更被弃之一旁。每起伤害孩子的事件都是对人们心灵的刺痛、对良知底线的冲击。在事关孩子的问题上,如果人们的不安全感不断增加,警惕的心弦绷得更紧,社会的信任感就会不断销蚀。因此,政府必须果断行动起来,修改和完善儿童保护与学前教育相关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并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经费。鼓励但严格监管民间资本对幼教市场的进入,预防性保护儿童而非事后追责或追悔。这些不仅是儿童的福音,而且是对社会信任的恢复。因为,一个不关爱儿童的民族,既不会有和谐稳定的现在,也不会有光明美好的未来。

(《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