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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 投稿LeeJ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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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燕

(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2)

摘 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租赁业务成为了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重要形式,故而对它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更多的企业想要利用租赁的方式获得有关的资产使用权。当前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法租进一部分的固定资产,但是往往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缴纳该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并不会采取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者说不知道怎样实行调整。故而本文由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始进行分析,通过详细地分析案例,确保现行税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推动该行业的自律以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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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33-0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曹小燕(1970-),女,江苏南京人,本科,研究方向 :会计。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就由国外引进了相关的租赁业务,历经了20 多年的教育与培训,与此同时,租赁业务也在我国开始了高速的发展,最近这几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也突破了40%,根据该行业协会进行的统计来看,当前的全部市场的容量也有很大的突破。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租赁业务成为了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重要形式,故而对它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更多的企业想要利用租赁的方式获得有关的资产使用权。当前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法租进一部分的固定资产,但是往往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缴纳该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并不会采取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者说不知道怎样实行调整。

一、对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在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中,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一直都是被当作承租人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故而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法的差异就主要展现在承租人对待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的上,有以下这两个方面:初始的成本计量、折旧计提的年限。

(一)分析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中存在的差异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之中第五十八条的第三款所规定的,已经租入的固定资产,必须同租赁合同相互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及承租人在相互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作为计税的基础;而对于租赁合同里面没有约定的付款总额,就将该资产里面的公允价值以及承租人在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作为计税的基础。在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计税的基础之中不需要考虑现值。故而,在税法上面的计税基础里一般都会大于会计上面的原始成本,而针对会计之中没有进行确认的费用分摊额,则需要在税法中不再进行税前的扣除,一定要调整需要增加的应纳税的所得额。故而,税法并没有规定所需计算的最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是采取相关的简单处理方式,则需要依照该合同里面所约定的付款总额当作计税的基础,故而与会计准则里面的规定相比就会更为直观、更为简单。

会计与税法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对共同的业务来说,需要从不同的侧重点来看待。在会计这个角度上看,最为看重的则是货币时间价值,故而对于最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需要进行计算,找到与租赁业务资产的实际价值更加符合的;再则,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按照从租赁开始那天起所租赁的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之间比较低的当作是租入资产的关键入账价值。但是由于税法的不同,一定要先看它的实际成本原则,需要将实际支付的款项当作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再从税法最为关注的数据上面根据可靠性以及可计量性进行分析,故而依照租赁合同进行约定时所付款的总额,以及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进行选择。

(二)分析折旧计提年限存在的差异

会计以及税法在进行计提折旧的方式上面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了折旧的年限上面,因为在之前所讲述的初始成本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故而使得了每个周期的折旧都会存在财税的差异。若是可以根据租赁的期限在届满之时获取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就需要应在进行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之内进行计提折旧;若是没有办法进行合理的确定,那么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能不能获取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就有你待讨论,故而一定要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之间选取比较短的时期之内进行计提折旧。若是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与加速折旧的情形相符合,那么就能够使用加速折旧的方式。通过比较能够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面,一定会存在时间性的差异,故而企业在实行所得税的汇算与清缴之时一定要实行纳税的调整。

二、租赁业务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的案例分析

当承租人在所得税纳税进行调整时,所得税法之中存在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是300 万元,若是进行折旧的年限是10年,那么会计上面又对没有确认的费用,进行每期的摊销之时,一定会计入相关的财务费用,但是税法规定了在税前扣除是不被允许的。故而当承租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的状况如下时:即为2012 年到2016 年之中,假若该设备在每一年的会计上面进行计提折旧是48 万元,在税前被获准扣除的折旧额是30 万元,那么该企业每一年在申报企业自身的所得税时,是需要将应缴纳的纳税所得额调增到18 万元。在2017年到2021 年之间,若是该设备在每年的会计上进行计提折旧额是0,那么在税前被获准扣除的折旧额是30 元,故而该企业在每年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一定要调减应纳税的所得额是30 元。故而在2012 年到2014 年该企业进行计提租赁业务的财务费用是不允许进行税前的扣除,在进行所得税的申报之时,每一年也应该将其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80 万元、20.26 万元与10.94 万元。

三、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法已经完成了统一

售后的回租也是目前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之一,一定要注意的是当该类业务之中会计与税法在售后回租的业务之中已经完成了统一。要依据当前的企业的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收入进行确定规定,对于售后的回租业务里面,对于承租人所出售资产的行径,不会被认为是销售的收入,而对于租赁业务的资产,仍然需要按照承租人在出售之前的原账面价值当作计税的基础进行计提折旧。在租赁的期间,承租人所支付的隶属于利息的那一部分,也将被当作企业的财务费用在计税之前进行扣除。2010 年9 月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13 号)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公告是从2010 年10 月1 日起开始执行的,故而在这之前的由于和该公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会对已经被征收的税款进行退税。该公告的出台是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的,它必须从业务的实质角度开始出发,进一步确保我国的税法能够不断的进步。它杜绝了将原来的售后回租进一步拆解成“ 销售”与“ 回租”两笔不同业务的可能性。故而在出台该文件之前,承租人所要支付的隶属融资利息的那一部分,就不可以被当作企业财务的费用在计税之前进行扣除,故而需要将其当作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在进行折旧扣除之时,进一步导致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故而13号公告一经出台,那些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就不会再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而且对于之前已经被认定的错误也需要进行修正,故而企业是需要进行申请退税的。

结束语

故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租入之时,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全部的税收政策,按照一定的税法对应纳税的所得额进行调整,在未来一步步转回到以前被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的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负债,确保能够有效的规避那些潜在的税务风险。与此同时一定要及时地关注并重视那些新出台的与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针对以前的售后回租业务里面那些多纳税的,一定要提出建议进行及时的申请退税,从而确保该企业运营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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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12 月6 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13 号公告.

(责任编辑:陈喜辉)